罚款,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就是罚款是一种处罚手段,是法律对违法者进行的处罚。根据处罚法定原则,这种处罚必须由有处罚权的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做出。例如城管对占道经营者进行的罚款、交警对违章驾驶人进行的罚款。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餐厅没有罚款权。
但是,我们常人经常把罚款做扩大的理解,将一些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也表达为罚款。例如有些地方会有这样的提示标语:“私人住宅,禁止停车,违者罚款”,这里的罚款就是指的侵权责任,而非行政处罚;又比如公司规定:“上班迟到,罚款5元”,这里的罚款指的是违约责任。我觉得,餐厅中的这个“罚款”应该从这个角度去理解。
餐厅这么写的用意我们都知道,因为如果在不限量的自助餐厅内有很多顾客大量浪费粮食,对于餐厅来说是一种很大的损失,餐厅希望以此来规范顾客的行为、引导顾客理性用餐,这个目的是正当的。如果在顾客进来的时候,餐厅与顾客进行了约定,达成了合同,然后要求浪费食物的顾客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是合理的。但是餐厅以这种张贴标语的方式做出这种单方面的规定,是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餐厅这种“浪费X克,罚款X元”的规定是无效的。
当然了,你在问题中也说了——“从来没有人被罚款过只是吓唬人用”。这个只是一个警示性标语而已,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仅仅是为了提醒顾客合理消费、理性用餐。餐厅从不“罚”,也不只是因为它无权这么做啦~做生意嘛,和气生财,为了几块肉就与顾客发生冲突,那也太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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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你问的:中国哪些单位有罚款的权利? 罚款多少为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关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可以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具体的罚款主体、罚款幅度要看各种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对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需要遵循的程序做了规定,例如知情权、申辩权等等,具体的可以自行查阅《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