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並無所謂「收復」。
僅能說國姓爺鄭成功是帶兵攜民跨海東渡, 是為當時跟其後的閩粵先民打出一片新天地,
使得臺灣這個島嶼成為大量閩粵移民跟其後代落地生根的島嶼。
國姓爺是促成了開疆拓土, 不是「收復」。
以下是歷史, 相關的臺灣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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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臺灣本島任何地方, 終朱明之世(1368-1644), 包括在朱明之前,
從未在任何一個中土皇廷/王廷的版圖內, 不是「國土」, 甚至連「朝貢」亦無,
也當然就從未有設官府負責管制管理甚或使節往來。
而即使是對於在元朝開始設官署(巡檢司)來管理的離島澎湖, 以天下當成自己家產的朱明皇朝, 於開始鎖國的朱洪武年間, 就將當時已在澎湖居住的人民, 強制「徙民墟地」,予以棄置。直到約兩百年後的萬曆朝, 由於逢朝鮮之役(1592-1598), 只因為也要防豐臣秀吉水軍南下, 恐危及沿海也危及皇帝寶座, 才又將澎湖納入版圖設官負責, 但在朝鮮之役後也僅駐「汛兵」, 並非恆常駐軍管理, 一年僅駐軍半年/兩季, 稱「汛」。
澎湖後來在皇帝朱家的版圖內, 所以地方官守土有責, 所以荷蘭東印度公司(具官方性質)在1603年進入澎湖時(剛好不是汛季, 無汛兵防守), 地方官要驅趕,
因為當時地方官守土有責。
所以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艦隊又在1622-1624年間再進入澎湖(也剛好無汛兵防守),
甚已築城佔據兩年一個月, 地方官仍要驅趕。陳兵列陣並有交鋒之後, 經協議而被驅離澎湖,
因為澎湖當時是在皇朝的版圖內,因為當時地方官守土有責。
然而地方官卻與荷蘭人協議, 要荷蘭人跨海東向, 也讓荷蘭人往東跨海到現在稱為臺灣的島嶼。
只因為臺灣這個島嶼的任何地方, 均不在朱明版圖內。臺灣這個島嶼的任何部份,
不是朱明的土地, 之前也不曾為中土任何朝廷或官方勢力的土地。
而荷蘭人於1624-1662年間在這個島嶼, 以西南的一處稱為大員(關於「大員」這個地名,
請見文末註解) , 及其左近作為基地擴展, 以致涵蓋相當範圍地區的管理統治,
包括土地制度以及用地方議會(Landdag)等等制度來整合, 同時引進移民,
是臺灣這個島嶼上第一個有較大範圍且是以政府組織形式所作的開發。
他們於1624-1662年在這個島嶼上的一部份區域來經營的三十八年當中, 除了做為
與閩、粵, 跟日本以及跟南洋的貿易基地之外, 為了要解決糧食問題跟從事經濟作物
(如甘蔗等等)的種植, 一開始不久就大量招募閩粵先民跨海到這個島嶼來墾殖。
荷蘭人的政府管理包括軍事力量的存在, 對於安全較有保障(當時的原住民部落普遍
有獵人頭的習俗, 是外來人在島上活動的安全威脅之一), 因此有較多的閩粵先民
在這個島嶼上或就定居, 或就是季節性的往來, 同時也仍有漁民持續在西南沿海捕魚。
荷蘭人也因此向墾民以及漁民課稅, 以政府形式來經營、管理跟課稅。
另外, 很可能曾在1624年間擔任荷蘭人通事(翻譯), 且確於1625年因機緣自立門戶, 1628年受當時的福建巡撫熊文燦所招撫而任明廷官員的鄭芝龍, 雖也曾因崇禎間福建大旱, 而與熊文燦共議招饑民數萬人至這個島嶼(那次實際上有多少饑民東渡, 我未見記載), 然而, 也並未設官治理(否則會與荷蘭人在島上有管轄衝突了, 這點上, 未見有與荷蘭人有管轄上的衝突的紀錄)。 這只是如同在非常時期鼓勵人民外移, 解決內部糧荒的壓力。再者, 1644年明/清鼎革之際, 清兵南下戰亂之間, 亦有沿海人民渡海而來, 到荷蘭人所控管的地區避禍。
荷蘭人在這個島嶼上經營管理招徠開墾, 同時提供陸上跟海上武力保護(包括護漁)的這段期間, 是閩粵先民較為大量渡海來臺從事各種活動的開始。根據當時荷蘭人的紀錄,從起初的1624年左右在大員兩三千人的漢人聚落, 到1661年, 荷蘭人勢力核心的大員附近「已行成一個除婦孺外擁有兩萬五千個壯丁的殖民區」。
但是從政治上來說, 這在當時僅僅是如同或有干犯官府禁令移民到南洋, 進入有其它各種形式的君主跟政府控制區的華僑一樣, 並未受到母國官員的管理跟政府保護, 不在中土統治朝廷的版圖內。
對1624年的明廷或地方政府而言, 荷蘭人進入臺灣這個不在版圖內的島嶼, 不是「侵略者」。也因此鄭成功率軍東渡, 擊敗荷蘭人, 取而代之, 實在也不能以那個有政治意味的「收復」來認知。 因為, 這個島嶼在之前根本不在中土的任何朝廷的控制內, 也未曾派官治理軍民事務, 這個「復」無從說起。
否則, 更早便有無數閩粵先民移居墾殖或從事其它生計的南洋各地,在有各種形式的君主跟政府所管轄的南洋各地, 也要「復」?
國姓爺在1661年四月底帶兵跨海登陸。在被國姓爺兵馬圍城約十個月後的 1662年2月,
駐守在大員的熱蘭遮城這個軍事要塞也是商館裡面的荷蘭人, 將城池連同在南部跟中部
的控制權, 依照條約轉手之後, 整批前往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亞洲總部所在的
巴達維亞(現印尼的雅加達)。
國姓爺是1662年初,從管轄經營這個島嶼南部跟中部的一部份地區共三十八年的
荷蘭人手中, 以武力取得控制權。這頂多僅能說是開疆拓土,
不是「收復」。
正因此, 如果要用到另一個往往會跟「收復」這個詞搭配的「侵略者」這個詞,
那麼, 在1624年, 閩粵先民真正有稱得上開始移民到臺灣這個這個島嶼之前, 在近四百年之前,
對於當時本就世世代代居住在這個島嶼上數千年的臺灣原住民(aboriginals)而言,
當年以政府授權的組織形式配合軍事力量來侵入的荷蘭人, 是侵略者/invaders。
而西班牙, 為了牽制在大員的荷蘭人, 為了商務跟方便到中土傳教, 以及便於潛入已經被幕府禁絕往來的日本來接續宗教事務, 等等等考量, 而於1626年派兵佔據雞籠島(今基隆和平島)並建城堡, 旋而亦在淡水築城駐守, 勢力範圍慢慢進入臺北盆地, 東而及於現在的宜蘭。但終因商旅不振, 糧食不濟, 且人員受疫癘所苦有死病, 本就意態闌珊, 早就撤出淡水, 後更減少雞籠島上駐軍, 並於1642年被荷蘭人所驅逐。在北部一角待了僅那16年的西班牙人, 對當時北部的原住民來講, 也是侵略者/invaders.
再者, 國姓爺受到清軍的壓制, 侷限於閩粵沿海一帶, 乏於軍糧, 被迫決定
於1661年4月下旬渡海東向大員, 所率領的數萬兵馬及後續的軍民,
對當時的原住民來說, 亦然。
這對當時這個島嶼上的西部, 特別是南部及中部沿海的原住民,
以及最北部的原住民來說, 只是換不同群的侵略者/invaders而已。
在瞭解過去發生何事之後, 我想是應該要審慎使用這個帶有價值判斷, 頗為現代,
該是從英文借來轉譯, 且在現代中文有定調定性味道的「侵略者」這個中文詞。
同時更不該不經審視歷史, 便人云亦云使用所謂「收復」。
國姓爺在荷蘭人交出熱蘭遮城的同年, 1662年的六月逝世, 得年三十八。
從1661年四月底登陸起算, 國姓爺鄭成功在臺灣僅僅待了一年又兩個月。
一個時間上的巧合 -- 國姓爺是1624年生於當時有荷蘭商館的日本平戶,
1662年逝世於荷蘭人經營了38年的大員, 正好與荷蘭人在大員的年數巧合。
其子鄭經在1662年六月接續經營墾營。1681年由其年僅11歲的孫子鄭克塽接手。
過來就是當時的外族, 滿洲人皇帝朝廷部族利益集團, 藉投靠而來且懂水軍的施琅,
於1683年滅了仍奉明正朔的鄭氏, 鄭家軍遷回原籍不得留在島上。至於是又要全部
徙民棄置或否之議, 這個過程的曲折且不論, 反正結果是愛新覺羅皇帝決定開始
就這個島嶼的一部分來設官署了。
而荷蘭人在臺灣這個島嶼的故事, 也並非在1662年就結束。
荷蘭人為了奪回在南部的大員, 與清廷協議約定交換, 荷蘭人助清軍攻打鄭軍, 清廷助荷蘭人奪回大員。在1663下半年, 荷蘭人以艦隊助清軍聯手攻下鄭氏所在的金門/廈門, 使得奉明正朔, 對愛新覺羅氏而言有死灰復燃之虞, 可能危及愛新覺羅及其部族集團地位跟利益的鄭經的勢力, 被迫將主力撤出金廈移往大員。愛新覺羅朝廷的陸上/近海的直接威脅得以紓解。
第二年, 1664年初, 荷蘭人再來, 荷方使者先與鄭氏談判, 鄭氏提議荷方到雞籠或淡水另外經營, 未能達成協議。同年二月荷蘭艦隊開抵澎湖, 派人要求清軍履約攻擊鄭氏, 但僅擅長陸戰的清軍, 以幾個月前的金/廈一戰實力受損無餘力為由, 並無履約以與荷蘭人聯手夾擊在大員的鄭氏。荷蘭艦隊單獨轉而在大員外海逡巡徘徊, 並再試圖與鄭氏談判未果, 接著到現在的高雄一地上岸擄掠後離去。
同年, 1664年八月, 荷蘭人艦隊再來, 逕往北部再佔他們於1661年年中便已自行撤守的雞籠, 且頻頻與清廷聯繫並俟機要奪回大員未果。荷蘭人在北部的雞籠跟淡水一帶待了約四年, 到1668年, 如同之前的西班牙人一樣, 也因商旅不振無利可圖, 人員染疫癘多有死病, 不堪損失, 且見奪回大員無望, 便自行退出雞籠。最終放棄當時葡萄牙的「澳門模式」的貿易方式, 而甘心以巴達維亞為中心的南洋地區為基地, 以及在學早先的朱明朝廷而禁海鎖國的德川日本, 由平戶移到幕府所"賞賜恩准", 但限制森嚴的長崎海灣裡的一個小半島「出島」(Dejima)那一極小塊窗口(也是日本延續西學的小小窗口), 來接續跟日本的貿易。
荷蘭人在臺灣的故事不是1662年就結束。
1664-1668年間, 荷蘭人仍有在臺灣這個島嶼上。---
以上歷史敘述(narrative)當中相關史實跟事實, 只要自己願意,皆可找到並驗證。
總之, 臺灣本島的任何地方在荷蘭人來到大員的1624年之前, 甚至在國姓爺於1661年渡海東向之前, 從未在任何一個中土皇廷/王廷的版圖內。 而參雜一個以現代國家形成之後才有的概念語詞來說, 臺灣本島的任何地方在1624年之前, 從未是任一中土皇廷/王廷的「國土」。
既未曾擁有 , 便未有失 ,
何來「復」?
不是「收復」。
僅能如上文一開始所說, 國姓爺鄭成功是帶兵攜民跨海東渡, 是為當時跟其後的
閩粵先民打出一片新天地, 使得臺灣這個島嶼成為大量閩粵先民
移民跟其後代落地生根的島嶼。
因此, 簡單化的「收復」這個詞, 這個口號, 是以 今之所需 不提細節大而化之
甚而玩弄跟模糊歷史, 同時企圖 以古限今, 以鋪天蓋地重複反覆來宣之於文
誦之於口的簡單化定調定性語詞。
嗯, 很不幸, 眼見有許多人不察, 或無從察, 或不願察歷史、不願詳細檢視歷史,
就跟著使用這個簡單化且有定性定調甚至目的性的語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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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大員, 文獻中或作在閩南語為同音的「臺員」, 「大灣」, 或其它擬音漢字詞, 或日後逐漸擴大概念區域, 成為整個島的代稱, 也固定寫成的「臺灣」; 或者荷蘭人/西方人在十七世紀的文獻當中所音譯拼寫的Taijoun, Taioan, Tayowan, Tayouan 或其它種拼法。
這些不同形式/拼法的地名稱呼, 原本均同樣是在指稱當年僅僅是現今臺南市的近海處的一小半島北端的一開闊地。 而當年被該小半島所圍起, 與本島陸地中隔的一個海灣(稱「臺江內海」), 已因後來兩百多年的不斷淤積而在十九世紀成為陸地, 整片與本島相連了。
這個地名很可能是從當時當地原住民的一個語詞譯音而來, 這對漢語來講(對荷蘭語亦然)是個外來詞, 因之早先有那麼多種不同寫法。
是再更之後才固定寫成了「臺灣」二字, 且這個地名的涵蓋範圍概念也慢慢擴大, 先擴大涵蓋有臺灣縣(約現在的臺南市跟高雄一部), 以及設在該縣境內的臺灣府署。而因為臺灣府署跟臺灣縣所在地, 從十七世紀一直到近十九世紀末, 皆是島上的行政中心, 也是福建跟粵東移民登陸的主要口岸, 「臺灣」這個地名的範圍概念也因此更漸漸擴大, 最終成為指稱整個島嶼的名稱。 而「臺灣」這個名稱在現代臺灣人的概念上, 更有涵括中華民國過去六十幾年來至今, 所實際涵蓋的臺澎金馬跟附屬島嶼的整個領土的稱呼。
因此, 雖然「大員」跟「臺灣」是同源詞, 但由於若提到「臺灣」這個詞, 往往會容易被現代人當成就至少是在指稱整個島嶼。為避免因名詞古今涵蓋範圍上的不同而有概念混淆, 因此有些治臺灣早期史的學者(譬如江樹生等人)為求嚴謹, 在十七世紀的語境當中時, 便以「大員」這個漢字詞做為專稱, 僅專門用來指稱十七世紀時在南部的僅僅那特定一地或左近一小片地方的專屬稱呼。我覺得有理, 因而一直從之, 分開使用, 以作清晰分別。
我在本文中所使用到的地名「大員」, 只是用來僅僅指涵蓋現今臺南市近海的安平古堡或左近一帶, 僅僅是這個地名原本所涵蓋的那一小處地方。
註2/
我本文中會在多處重複 這個島嶼的「任何地方」或「一部份」等等, 是因為當時的臺灣並非一個整體, 也不該逕視為一個整體。
若跟大陸來比較, 臺灣不大。 然而就島嶼面積來說, 臺灣本島並不是個小島, 是世界第38大島, 有三萬六千平方公里, 除此之外, 島上有湍急的河流阻隔南北(現代已以諸多橋樑打通), 更有高聳的山脈來阻隔東西兩部(即使在交通已經極為便捷的現代臺灣, 仍多少有構成障礙), 在現代之前, 臺灣這個島上的陸上交通, 曾經極為不便。
而且在1624年之前, 在荷蘭人經營之前, 島上並無較具規模且單一控制的政治組織跟首領, 而是以眾多互不轄屬的部落組織存在, 或頂多曾有部落聯盟。而在現代之前, 在1624-1895年間, 從未有任一勢力完全控制整個臺灣島, 荷蘭人未有, 西班牙人也當然未有, 鄭氏未有。 即使終愛新覺羅朝廷之世, 清廷也從未能完整控制整個臺灣島, 特別是東部的一部且尤其是當時官方力量跟管理所未能及的中央山區。即使到清廷於馬關條約將臺灣割讓與日本的1895年之際, 從未有一個政府或朝廷或其代表曾經完整有效的管理控制這島嶼上的所有地方, 這是要待1895-1945年之間來達成了。
所以在看歷史上的臺灣時, 不能將其如同現在來當成一個整體, 必須階段性的看。也之所以我會有那種諸如「一部份」的語詞來提醒。這點上是要請各位特別注意的, 否則會容易犯了在看歷史時任意穿越時光, 將過去當成現在或將現代當成過去的anachronism或presentism的謬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