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个题,此问题下有回答对于美国法部分的叙述有不少偏差。
根据33年证券法Section 11(a)(4),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士包括律师需要对注册报告中有关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和遗漏承担责任。根据Section 11(b)(3),专家和非专家承担上述责任的区别是:专家需要对报告中自己专业领域的内容承担due diligence的责任,即需要通过合理调查(reasonable investigation)来判断自己专业领域部分的报告内容为真。非专家则可以信赖专家的出具的有关其专业领域的专业意见(reliance)即可免责。律所对于法律部分自然承担专家责任,而对于财务部分,合理信任会计师的尽调报告即承担了非专家责任。
判断会计师和律师是否进行了合理调查和是否有合理相信的根据的标准为Section 11(c)规定的a prudent man in the management of his own property。为了执行Section 11(c),SEC制定了Rule 176,列举了8项判断发行人之外的责任人是否进行了合理调查或者有合理相信的根据的考虑因素。(Rule 176:https://www.law.cornell.edu/cfr/text/17/230.176)
Rule 176非常简略,因此判断责任人是否履行了Section 11责任有赖于法院的具体判断。在Escott v. BarChris Construction Corp.案这一有关Section 11责任的代表性案件中,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判决,律师只对注册报告中的法律意见承担专家的责任,会计师则要为经其审计核实的财务数据承担专家的责任。
(33年证券法第11条原文见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5/77k)
此外,SOX Act主要强化了公开上市公司CEO和CFO对公司财务披露的责任,要求其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师定期轮换等,基本没有牵涉律所。不知道有些回答中所说的阶梯报告制度是否指的是whistleblower(告密人或者吹哨人)。在SOX Act下,告密不是义务,SOX Act通过对涉事告密人举报其雇主从事的违反联邦法的行为提供保护,防止其受到雇主报复,从而鼓励告密行为。而且SOX Act的吹哨人法保护的是涉事公司的employee,而不是律所。
根据33 Act Section 11(a)(5),投行作为承销商同样需要对注册报告中有关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和遗漏承担责任。Rule 176中,判断投行是否进行合理调查和是否有合理相信的根据的考虑因素有承销协议的内容、特定承销商扮演的角色、注册人向承销商提供的信息量以及承销商是否对注册报告中所提及的事实和文件负有责任等因素。这些因素考量了承销商是否会因为接受佣金或者与发行人以及其关联人有特定关系从而做出不实陈述。
至于承销商在撰写注册报告中作为专家和非专家所承担的义务,代表性案件是In re Worldcom。此案中,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属于专家意见,承销商可以合理信赖这部分意见。然而承销商在履行a prudent man in the management of his own property的注意义务标准时,如果对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出现的明显疑点则必须加以注意,否则不认为有合理新来的依据。而对于非专业意见,承销商则应该开展合理调查,确认其真实性。本案中,承销商仅进行了浅显的表面询问,却没有对发行人的高管进行详尽的询问,更没有对高管们例行公事的答复作出核实,甚至也没有搜集承销商内部其他部门掌握的有关发行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