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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在魏玛宪政时期选出希特勒,这种利用民主选举的方式是否违背民主精神?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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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句话

1: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

2:穷则思变。

什么意思?

————任何国家要是混到1932年德国那样子,那么出了多大幺蛾子也都不要稀罕!

不要以为现实发生的历史就是最差的结局,可能的结局中也许有比希特勒上台更可怕的!

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与其研究制度有什么漏洞,不如多研究研究德国为什么会混成32年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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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转型的时候总会有强人带着转型。

如果专制国家,转型成功,那是人民的功劳,转型不成功,那是独裁者混蛋。

如果是民主国家,转型成功,那是领导人优秀,人民聪慧,转型不成功,对不起你那不是民主国家。


因为没有人说清楚什么叫民主。一人一票,事事公投,那叫民粹,代议制,那叫分赃,民主就像车轱辘话,你怎么说都是对的,如果真的掰扯一下魏玛时期,说句不好听的,希特勒之所以上台不就是民主的失败吗?普鲁士军官团和纳粹党的关系真的是很一般,甚至到希特勒执政以后都和希特勒关系不好,在当选之前,希特勒靠暴力是当选不了的,啤酒馆暴动失败就说明问题了,我过去有段时间很着迷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看了不少书,但是现在回忆起来没什么鸟用,因为你真的不能拿选举的“漏洞”来说事。


哪国民主制度没有漏洞?举个例子我看看?今天如果真的是拿漏洞,拿道理来批,所谓的选区划分问题在美国没有?林肯,罗斯福这种被刻在总统山上的总统就没有错?一大堆好不好,反复使用漏洞不停的提交各种议案,打时间差,这事罗斯福没干过?实际上魏玛共和国的宪法非常先进,人民权利很大,很多人着重于批驳魏玛宪法的总统权过大的问题,实际上再大它也就是个半总统制,比得过美帝?


把整个德国带向纳粹主义归咎于所谓的宫廷政变,说句不好听的,这就是德国人在推卸责任。


因为按照质疑的说法,整个世界的制度全是狗屎,赋予政府权力太大,那无法防范独裁者出现,赋予政府权力过小,政府就无法提供给公民甚至基本的服务,在经济危机的重压下,整个国家都走向崩溃的边缘,通货膨胀高的怕人,人民当然会寄希望一个强人总统带领人民走出困境,这不是德国的问题,美国人投票给罗斯福还不是一样?罗斯福总统当政后,加利福尼亚州的打字员在打字机上记下这样一句话:就是罗斯福一把火烧了国会,我们也会大声欢呼,“好哇,火到底点着了!”


《对敌通商法》作为美帝的一个一战时期的战时法案,在美国根本没进入战争状态下就被罗斯福拿来引用,《紧急银行法案》只有一份草案,还没来得及印刷到议员手中就高票通过,前后仅用了38分钟,赋予了美国总统至高无上的特权,美国人从这份草案的通过到1974年被废除,居然是没有拥有黄金权利的,完全无视美帝宪法第五修正案明文规定: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区别在哪?无非是一个希特勒,一个罗斯福

那我只能说美国人命好,德国人命不好。


user avatar   zhou-yi-60-50-6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

首先,希特勒得到的政府职位是chancellor,翻译成中文也就是总理,请问(就不说议会制的魏玛德国了)有哪个国家的总理是由民选直接产生的?如果说纳粹党在32年及以后作为国会最大党团理应出任总理,可是SPD从18年-32年年初一直都是国会最大党团,出任总理的时间却少得可怜,更何况当时的德国已经在朝总统制倾斜,决定权在兴登堡手里,他不认同希特勒可以认命巴本和施莱歇尔,最终促使他做出决定的也不是民主选举而是亲信和儿子不断的耳边风。

再说国会授权法的通过,纳粹在1933年的国会选举当中利用冲锋队和掌握的普鲁士警察权利威胁、恫吓、镇压敌对党派(主要是SPD和KPD)的竞选活动,这些非法手段为扭转NSDAP在32年第二次选举中下滑的颓势是很有帮助的,对凑齐后来捉襟见肘的赞成票也很有帮助。

其次国会授权法在不取缔KPD的情况下确实能达到2/3以上的赞成,但不代表它的通过是合乎法律的,原因在于:

①纳粹党和它的合作者巴本通过强制派遣中央专员的形式将萨克森(7席)和普鲁士邦(13席)在参议院中的20个席位占据。合法的(根据国家法庭的裁决,不是巴本政变后的)普鲁士邦政府被SPD控制,萨克森政府被DVP控制。而阻止通过该决议在参议院还需要23票。SPD百分百反对,DVP则可能赞同,这样(DVP政府赞成的情况)虽然还剩10票的差额,但这不是个难以争取到的数字(尤其是对于Zentrum的部分代表而言)。

②通过授权法这种需要修改宪法的法律的前提是至少要有2/3的议员出席投票,SPD之所以选择出席并投反对票而不是不出席,原因在于从中央党到纳粹党的各个政党已经赞成在必要时对国会的议事规则作出修改(将所谓“无故缺席者”算作“出席者”)而制止由于出席人数不够造成无法通过的情况(3月23日当天SPD也指出这一不合宪法的做法了),除去SPD和KPD的201名议员,达到1/3的缺席率还需要15人,考虑到中央党内部的动摇(以两个前总理布吕宁和维尔特为代表反对投赞成票)和社民党可能的争取,这也是一个很可能发生的情况。

③决定授权法的关键在中央党的态度,中央党之所以最终统一意见决定投赞成票在于担心违背NSDAP的意愿会遭到镇压与取缔(KPD的前车之鉴),很难说是从“内心赞成了这个法案的通过”,而如果通过一个法案需要的是威胁,更难说这是一种民主的方式(就和二战后东欧各国的communists假民主上台的过程差不多)

④前文提到过了,33年国会选举中的非法手段,如果没有这些手段凑齐那些赞成票更是困难。更何况授权法的表决现场还被冲锋队和党卫队包围了,这种直接的威胁手段远在民主允许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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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作一下补充,纳粹党的上台虽然不是被选出来的,但确实是极大程度上受了民主选举的帮助。NSDAP在30-33年的快速膨胀中,增长的选票主要来自于刚获得选举权的年轻人、失业者和之前不参加投票的选民,它的成功确实是由于民主制度的弊端,使得民主的敌人借助民主制度摧毁了民主,毕竟没有一种制度是十全十美的。但这里还要探讨一个问题,就是从经济危机刚开始的情况来看,纳粹上台的概率有多大。

实际上,尽管纳粹借助了民主制度的漏洞得以上台,但它在30-33年的崛起过程实在是非常凭运气的。根据原本的选举日程,28年之后的选举应是在32年举行,再下一次是36年。布吕宁政府30年那次提前选举玩脱也许是必然的,但巴本在32年的提前选举实在是不应该(直接原因是巴本的“宫廷政变”推翻了布吕宁政府,格布哈特德国史也认为魏玛共和国灭亡的直接原因是巴本的宫廷政变而不是决定论),之后巴本和奥斯卡·兴登堡联合说服了本来心如磐石般的兴登堡任命希特勒为总理同样是能动性的结果。

从布吕宁时期的情况来看,魏玛民主是很有可能维持下去的(毕竟两个反体制政党的崛起都是搭了经济危机的快车,32年经济危机缓和以后,如果没有特殊手段,它们的选票下降是必定的),再不济也是一个总统制或君主制(布吕宁的设想)国家,但能动性(mobility)打了他一个大耳光。如果一个人在危急时刻选择了有九成概率活下来的方法但不幸中了那一成的毒死了,那么很难说那个人犯了一件错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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