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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男友以自杀威胁逼迫结婚,法院撤销二人婚姻关系,该男子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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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撤销婚姻情形上的规定

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是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撤销婚姻时间上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都明确说了“一年内提出”。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不如实告知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因此,如果过了这个时间,法律上就不予支持了。

3.撤销婚姻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最后一款明确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没有看到法院对黄女士有关损害赔偿的判决(截止本文发出之日,没有看到原始判决书),可能是黄女士故意放弃损害赔偿,也可能是黄女士不知道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是前者,那么说明其还“念及旧情”,不做过多追究。

4.起诉离婚与撤销婚姻有区别

从结果上来说,起诉离婚和申请婚姻登记无效,都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区别就在于,起诉离婚后会留下婚史,会显示“离异”状态再婚时也就变成了所谓的二婚;而撤销婚姻,则属于彻底恢复清白,从法律层面来说并不会留下曾经的婚史状态。

5.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区别于无效婚姻的重要一点是将权利完全交由当事人,使其权利属性成为没有公权利干预的私权利,充分保障了婚姻自由和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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