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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答主来了。
我在知乎上多次表达过一个观点,企业如果用不胜任解除员工,几乎等同于已经败诉了。
不胜任解除是一个普通人对于劳动法律的一个非常大的误区。
很多人认为,不胜任解除属于员工方过错,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或者认为,公司只需要出具不胜任解除通知书再支付N+1的补偿金即属于合法解除。
实际上,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属于典型的企业违法操作。
2016年,上海的劳动法大咖董保华分享了一个《不能胜任解除之殇——北京已死,上海苟活》的报告,其中提到统计了不胜任解除案件,企业胜诉率:北京0.55%,上海6%。
北京181件不能胜任解除案件中,企业胜诉案件只有一件,胜诉率为0.55%;38件不能胜任转化成违纪解除案件中,企业胜诉案件为11件,胜诉率为29%;
上海210件不能胜任解除案件中,企业胜诉13件(有两件系同一案件,审级不同),胜诉率为6%;29件不能胜任转化成违纪解除案件中,企业胜诉9件,胜诉率为31%。
此文一发,在当年是引起了很多讨论,在此就不做展开。
从这个数据其实就可以明确的确定一个观点:
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员工不胜任工作来单方解除合同,法院大概率判决企业败诉,需要支付2N的经济补偿金。
先看法条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所以,严格的不胜任解除,必要符合四步:不胜任→培训/调岗→不胜任→解除(支付N+1)
但是,需要证明某个员工不胜任工作可太难了。
一般,企业都是以绩效考核结果来认定不胜任工作,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可以说是简单粗暴但是违法。
绩效管理实际是一个闭环:绩效计划树立→绩效实施→绩效指导→绩效考核→绩效计划树立。
如果员工对绩效计划不知情,那么对绩效考核结果当然可以不予认可。这点尤其重要,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绩效考核结果是否合法。
很多企业在不胜任解除中败诉,大多数都是因为绩效管理完全是企业单方评定的。
很多企业制定的所谓PIP(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更是漏洞百出。
未制定量化的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管理也未经员工书面签字确认。
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输官司才见鬼。
1.一定、一定、一定不要主动办理离职手续。
2.企业如果坚持解除,务必要拿到企业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3.离职前对于企业的绩效考核结果等证据进行保留。
4.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N)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希望此文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类似情况的你。
于2020年11月4号告知小何改进计划不达标
新闻中提到的“改进计划”,就是 PIP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PIP的厉害之处在于:
看看它是怎么干的…
以一种非常正式的方式告诉你,你不行,让你签字确认你不行,没有达成绩效。多数劳动者接受不了这第一重羞辱就直接离职了。
即使你闯过一关勉强留下,你的领导会持续羞辱你,给你制定一个不太能实现的目标(别人都不需要),时不时地跟进你这个目标,一次又一次告诉你,你不行...
HR跟你签PIP往往不是为了让你改进,而是为了让你走。所以,你忍辱负重几个月后,可能依然改变不了被扫地出门的结局。就像小何的遭遇一样…
所以可怜的打工人,遇到邪恶、强大的PIP该怎么办?当然是用魔法打败魔法。
PIP是企业内部制度,能大过劳动法?
我们看看劳动法怎么规定的:
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看出来没有,劳动者三大利器:
坚持按劳动法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不胜任工作证明、培训、调岗”,坚持上班,直到得到赔偿。
为啥不能签PIP?因为PIP上必有你一条你不能胜任工作的描述。
没有签PIP也是何某胜诉的关键原因之一。
我的结论是:这个事儿因为在北京判,所以是这样判的。
当然这么判是完全正确的。
我先说一下正确的,然后再说一下各地是怎么依据的。
又来讲知识点了,快拿小本本记!
大家都没有异议的,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可以提前三十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N,或者立即解除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这里要把这一条进行详细拆解:
第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第二,在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合法调岗或者培训,二者之一的;
第三,在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公司给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
我把它称为:不胜任三步走,一步一步走。
首先公司一定会让你承认不胜任的,这个承认方式就是要你签字。
你只有不胜任了,才能进行下一步合法调岗工作。
一般来说,公司如果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就会进行合法调岗,挤兑你走。
这里会发生调岗降薪的事儿,本案不涉及这个,我就不详细说了。
然后员工受不了了,就和公司提离职,一般都会答应。
换你你也答应呀,因为不用给钱呐!
大部分到这儿就结束了。
但是有些公司就不是这个目的来的,而是必须要解除你。
例如本案就是,目的不是想省钱,目的是解除。
这种情况下,一般公司就会组织培训,只要你的培训过后的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公司就可以根据三步走,给你N或者N+1。
到这儿基本上也就结束了。
但是,但是!
小米这个事儿出事儿就是出在了没有经过培训。
现在很多企业因为你不胜任,给你发PIP考核,如果PIP考核通不过,那么就会用这条给你N+1。
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对PIP的理解问题。
也是本案的关键。
很多公司是这么认为的,因为PIP不属于普通的绩效考核,属于不胜任之后给你提出的短期目标考核,
(本身PIP就是叫做绩效改进计划)
所以就视为你经过培训的考核了。
我不能说这么理解不对,只能说片面。
这就回到了我一开始说的,因为这件案子是在北京判的。
如果在山东等地或者南方地区判,公司给了你N+1的情况下,你再告公司违法解除,基本上就很难了。
因为公司有你不胜任的签字,PIP未通过考核的数据书证,还给你了N+1,基本上一套证据链充足了。
不会再细究什么PIP到底算不算培训之类了。
但是北京这么判是完全对的,不过这不是也是在二审的结果下嘛。
所以我个人呼吁大家,可以先拿N+1走人,然后告公司违法解除。
你想想吧,就本案来说,双方已经折腾到了二审,这最快也耗费了半年时间了。
一般来说,怎么也得一年多甚至两年。
而且这最后结局还是圆满的,要万一二审就是说公司赔N+1合法,那你该怎么办?
有些公司平时就会有培训的,即使这种情况没培训,公司方面弄个移花接木,上面有你以前的签字,就硬说培了训了,你又怎么办?
我有个付费咨询的客户就是遇上了。
公司拿之前培训的签到表按到不胜任培训上了,当初没写时间,你觉得公司还会输吗?
最后,我认为这件事之所以被关注,就是因为平时公司以不胜任解除的案例太多,告赢其为违法辞退的案例又太少了。
哦对了,我再补充两句,写着写着给忘了:
像这类案件最后判违法辞退的,是属于程序问题,说白了就是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步骤执行。
但是劳动仲裁会以事实为依据,不太看程序错误。
也就是说,你这种问题在劳动仲裁那边基本上是败诉。
想赢,就必须上一审二审。
但是二审的情况下,法院那边还是主张和稀泥。
因此还是那句话,不是一定赢不了,但是赢的几率非常小,而且耗费时间特别长。
我的话讲完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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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精心挑选的干货文,有空看看吧!
十分愤慨。
企业现在这么困难,我们的司法机关却还不能体谅国家的难处。
如果每个企业要裁员都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都要赔这么多钱,那企业还怎么生存下去?企业不能定期的淘汰那些“效率低下的人”,市场经济还要怎么保持活力?我们所坚持的“全面建成市场经济”岂不是成为了空话?
现在我们的经济形势越来越严峻,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越来越大作用。而民营企业想要保持良好的效益,就必须按照市场规则来行事。企业内部的员工,效益不好没有劳动价值了就应当淘汰。
在过去,经济形势向好时,企业辞退员工给予一定的补助情有可原。但现在经济形势如此困难,我们的司法机关还无法灵活处理这类问题,不断给企业增加负担,这不得不让人觉得很悲凉。
我们的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局势的严峻,对于法律问题应当更加公正更加严峻的去研究判断。而不是一味地去偏袒所谓的“弱者”。
薛兆丰教授有一个相当有名的论断:与很多人以为的不同,在劳资关系中,资本是弱者,很容易被剥削。而劳动力反而是强者,他们用消极怠工,来不断损害企业的发展。
像这样的无法达到企业生存标准的员工,本质上就是在不断的剥削资本,不断的剥削企业。我们的司法机关不断不站在弱者资本这一方,去帮助企业,疏解企业被劳动者剥削的巨大的压力,反而助纣为虐,让劳动者们能够更加理直气壮地去剥削资本,压迫资本。
劳资关系应当是平衡的,而不是在当下权力不断拉偏架下劳动者们如此得趾高气扬!这种判决,将会鼓动多少劳动者们利用这种“拉偏架”去敲诈企业?又有多少企业会因此被强势的劳动者们压迫地破产倒闭?
这种灾难性的后果让我痛心至极!
小米这次因为辞退员工败诉上热搜,不仅要赔钱给员工,还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建议辞退相关HR。
理由就是:相关HR绩效不合格,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影响公司形象,给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双重损失。
相关HR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届时看看法院会怎么判。
最后再说几句:
现在很多互联网企业都面临着业绩下滑和股价暴跌的多重压力,精兵简政嘛,如果你硬是要我理解,我也不是不能理解,但你总得把该付的赔偿处理好,大家才能好聚好散嘛。
合着为你打拼时,企业就是员工的家,要相亲相爱,不遗余力地去共同奋斗,天天画大饼。
等到企业遇到困难了,第一个就拿家人开刀,还要说在公司最困难的时候,你居然还不够努力,简直不可理喻,甚至还要开除“家人籍”。
这吃相未免也太难看了点吧?
看见不少人在刷:那么多公司大比例裁员上不了热搜,小米因为仅仅一个员工就被送上来热搜,这一定是友商的阴谋。
我就纳闷了,合着前几天“雷军称小米最宝贵的是人”“小米向4931人授出合共1.7亿余股奖励”不是一堆通稿和热搜么?
此案一出,给广大打工人吃了一个定心丸,真的,打工人不要怀疑,公司辞退你,不管说的理由多么的冠冕堂皇,大概率都是违法辞退。
有兴趣看原判决的,点这里:小米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员工,打官司却输了
这个案子事实经过是这样的:何某入职小米公司后,在绩效方面与小米公司有约定,这里面要求何某的绩效评分最低要达到71分,后面何某的绩效只有41.5分,小米公司就以此为理由,觉得何某不胜任工作,将何某开除。
从这里可以看出,巨无霸大厂小米公司,在开除员工这方面,可以说是倾尽全力去做到合法合规了,也真的为合法开除员工做了非常大的努力,这方面已经吊打80%的公司,可是,法院认定的最终结果还是违法开除。
这无疑利好打工人,想想吧!在开除员工这方面,就连小米公司,都栽了跟头,而其他的大多数公司,会做的比小米公司还好吗?这个相信大家心中有答案了。
事实上,很多公司开除员工,不管公司说员工违法乱纪、违反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不胜任工作岗位等等理由,基本上都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因为这些理由都是公司单方面说的,大多包含主观判断,公司觉得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只是公司觉得而已。
而劳动者,到底胜不胜任,这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客观的判断,公司用主观意愿、忽略客观事实,一股脑的觉得劳动者不行而将之开除,那肯定是不行的。
另外本案的何某,也真的挺刚的,不难想象,他跟公司在纠纷的过程中,肯定是闹得不愉快的,可是他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工作。很多劳动者跟公司闹得不愉快的时候,觉得面子上不好看,就随便拿点赔偿,然后拍屁股走人。
可是这样子的话,从长远来看,未必对劳动者有利,因为虽然拿到赔偿,这只是一时的,后面还需要找新的工作,能不能找到待遇更好的,这是很不确定的事情。所以选择不拿赔偿,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干,也不失为一个有利的选择。
对于这个案件,我在裁判文书网查询了一下,应该是(2021)京01民终11052号[1]。
本案中,小米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2020年9月邀请何某进入绩效改进计划进行培训,但小米公司与何某签订的《绩效改进计划》,明显属于其公司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而非培训。小米公司在未对何某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那么,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没有合理的考评,胡诌“不能胜任工作”;
二是没有经过调岗或培训,径行辞退;
三是经过调岗或培训,但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直接辞退。
重点推荐:遇到违法辞退,员工如何最大利益化维权?
1.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
这里,如果对工作岗位、工作职责没有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合法的规定与量化,且没有合理的考评机制、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那么“不能胜任工作”就很难被认可。
不管是试用期,还是转正期员工,公司对员工的“不能胜任工作”都需要考核标准,而非“张口就来”。否则,这就跟所谓的“末位淘汰”或者“想裁谁就裁谁”没有太大的差别。
我们都知道,好比一个学校、一个年级的培优班,其班级学生都是从全年级挑选出来的,甚至都是面向清华、北大等一等一学府培养的。但无论这个班的成绩如何,总会有一个或几个(并列)最后一名,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这个或这几个学生就不优秀,或者没有资格在培优班?还有一种情况,有部分学生整体成绩都不错,但总有一科偏科成绩不够理想,是不是就没有资格在培优班?肯定不是!放到一个企业,同样如此!
除非公司拿出一个合理的考核标准,走一个合理的考评过程,给一个合理的考评结果,整个考评机制都合理合法,那么,方可认为,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
2.“不能胜任工作”就可以辞退?
我们也知道,对于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换句话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被辞退。同时,公司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仍然属于违法辞退。
这里存在两个点:
第一,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有的公司在辞退员工之前,员工确实因考核不过关,但公司却没有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这种情况下,公司径行辞退,显然违法。
有的公司,如同前面案例提及的小米公司,名誉上是对员工进行培训,实则只是走一个过场、虚晃一枪,甚至挂羊头卖狗肉。小米公司与何某签订的《绩效改进计划》,明显属于公司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而非培训。
因此,这个培训也不是说走一个形式了事。
第二,调岗或培训之后,依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需要合法辞退。
还有公司,确实对员工进行调岗或者培训了,但员工依然不能胜任工作。这个时候,公司却当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也属于违法辞退。员工固然不能胜任工作,但作为公司,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多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以这里小米公司辞退何某为例,公司人事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微信告知何某绩效改进结果不达标,属于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但公司却在11月6日就结束何某上班,显然,这是违法的。
3.公司违法辞退,员工如何维权?
本案中的何某,维权策略算是比较合理的。这里,我再强调一下我个人观点。
第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维权也有门道!
之前,我发过一篇文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究竟该怎样维权?》(点击链接阅读),那里,我曾经说过——本着劳动者最大利益化,我个人不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建议仲裁请求不是要求支付赔偿金,而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原因很简单!如果是违法辞退,那么在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的诉求下,其结局不外乎有两种,一种是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判决不宜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打官司都需要时间。判决生效,员工完全可以要求公司对打官司这段时间支付工资。因为从客观上说,是由于公司违法辞退,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换句话说,这是公司自身的原因,而不是员工的原因。
第二,支付工资的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打官司期间的工资,工资支付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人可能认为,正是因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员工没法正常上班,所以应该按照员工之前正常上班的工资待遇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有的人认为,即使因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员工没法正常上班,但员工在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到其他公司上班,以避免工资损失的扩大,所以可以酌情考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还有的人可能认为,公司违法辞退、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固然有错,但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是事实,所以公司不应该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
不过,从我个人的理解来说,我偏向于走中间路线,即观点二。公司违法辞退,确实没法让员工正常上班,但反过来说,我们且不说员工在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到其他公司上班,以避免工资损失的扩大,起码有一点,员工的的确确没有上班,不劳而获也不是我们所提倡的,所以,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上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是比较合理的。同时,也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理念,对失业后员工的一个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我时常对前来咨询的员工开玩笑,维权也是挣钱!
公司违法用工固然可恨,排除少量无意违法行为,大多数违法用工都是有意为之。另外,从法律维权的角度上说,对公司违法也很少存在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但是,即便是维权拿回自己应得的,比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那么对于员工而言也不能不说是一种挣钱方式。要知道,员工不维权,公司是不会心甘情愿地拿钱给员工的。打官司前后,这一进一出,存在的差价,就是挣钱。
如果是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多年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即使花了一年半载,但是能拿到对应的一年半载工资那么多赔偿,何乐不为?打官司所消耗的精力,应该没有对应时间上班所耗费的精力多吧!所以,员工维权就是挣钱。假如员工觉得打官司也耗费精力,没有关系,再把耗费精力的维权这个事情交给律师等专业人士,专业人做专业事,那么员工就是坐等收钱、“稳赚不赔”,岂不乐哉?
最后,啰嗦一句。遇到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员工回到公司,多半是被刁难的对象。这个时候,员工一定要谨慎,尤其保存相应的证据。这应该是另外的话题了,此处不予累述。比如:
试用期同样有类似问题:
先普及一下企业PUA员工,合法裁员的套路:PIP,绩效改进计划。再加个应对策略。
先给你个低绩效,比如B-;
然后部门头儿和HR约谈你一次,要你签个单子,上面写着绩效改进计划,半年后如果绩效不达标,就真的裁你。
而且,这谈话本身,就算培训了。。。写在PIP里,有你的签字。
半年后绩效出来,还是B-甚至更低,于是真的就裁员了。
凭着你签过字的“绩效改进计划”,人家可以合理合法的裁员。还不赔钱。
可是这绩效你懂的,高了低了,有一定的主观性。国企还好,主观成分不能超过10%,民企可就不一定了,大厂也不能免俗。
关键吧,这事他还合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次小米PIP裁员失败,真是百密一疏。
估计是漏掉了培训计划和落实。真的神奇啊,估计是HR也被裁得太快,文档存放出了问题,哈哈哈哈。
怎么应对?分下面几步:
1.定指标要矫情:
先要尽量在绩效指标上矫情,客观指标多,可执行可实现。还得关注别人指标,别吃亏。
2.绩效打分要矫情:
然后给低绩效,打死也不能认,拼命矫情。
3.签PIP,要改版:
如果人家说得对,你是业绩差,那PIP可以签,不能含已培训字样。
4.调岗,要矫情:
如果说调岗,调岗可以不接受啊。瞎调岗,不接受。
5.培训,不留痕:
然后公司各种培训尽量请假,代签,或者左手签字之类。。。
培训合影往后躲,别露脸哈哈哈哈
6.光矫情不行,走为上
时刻关注好机会,真有好的,赔偿不重要。
7.如果被硬来,n+1要拿,背调还不能翻车
都知道你刺头,打算n+1弄你走。
拿了钱,就得去和HR和上司搞搞关系,分别请他们吃饭,不能在背调里说你坏话。
当然也可以把刺头进行到底的玩法,比如“要是有人背调说我坏话,不管是不是你说的,我都找你麻烦,我知道你住哪”之类的。
消极怠工是消极怠工,但是可以把国防部长丢死牢里,可以自己派税吏去刮地皮,哪个君主立宪的皇帝有这么潇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