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点关于年终奖的知识。
我们常常提到的年终奖有两种,一种是写在合同里的,13薪/14薪,
它不是奖金,和月薪性质相同,属于固定发放,发放数额、方式、时间都是确定的。所以这就必须发,这是薪资的一部分,受法律保护。
还有一种年终奖金,是给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不会写在劳动合同里,也不会出现在员工手册里,按照绩效打分,可能有些员工还拿不到。
这就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坦白说,很难维权。
企业可以说根据经营状况,我们今年发不了年终奖……
当然,从法律角度来说,即使是离职了,也该有年终奖。
依据理由是:同工同酬。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也必须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在实操中,我们也看到了部分离职员工主张年终奖,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但从实操角度来说,还是很难:
在唱吧的case里,因为年终奖的问题,员工拒绝签字。
企业的做法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
别着急骂这么操作的HR,我深深感觉实操这件事的人,可能是潜伏在资本家身边的罗宾汉。
为啥这么说:
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只适用于劳动法三十九条提到的六种情况: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HR 如果这么搞,到法院上 100% 输官司,输了官司赔 2n,而且打官司这段时间(预估3-4个月),薪资还是要赔的。
一边是给员工补一个年终奖,另一边是2N+3/4
我只能说:操作这件事的人看似丧心病狂,背后的原因令人暖心。
我之前经历过一家公司,也是年底12月裁员,但是公司除了 n+1 之外,把年终奖也给员工补了一个月,另外还帮员工延了一个月的社保。
当时,我有好几个小伙伴在谈判前都忧心忡忡,谈完后一个个喜笑颜开,觉得很赚,走的时候纷纷祝福公司……
对企业来说,自己的雇主品牌真的不只那几个月的年终奖钱。有些时候,你事情办的漂亮,不仅员工开心,未来这些人还会推荐他们的朋友来贵司上班,还会在各种途径做你的雇主品牌大使。
这也是很多企业花钱都要搞「离职员工校友会」的缘故。
做企业的,格局大一点,不吃亏。
再分享一个陈年老案例,我在下面这个回答里也提到过:
一个我在Mercer时候的真实案例,一个员工大约10月份跳槽到友商那里,隔了小半年,我司发年终奖的时候,他也收到了年终奖。
他非常意外,尽管身在友商,他毫不犹豫的发了个朋友圈,被我截图了。
正是因为Mercer当年在这些事情上做得极为出色,所以离开公司4年的我,始终愿意为Mercer作免费的雇主品牌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