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公民权只适用于罗马人共同体内部,而六世纪之后的西欧除了少数区域之外并不广泛存在罗马人共同体,所以在这些地方不但犹太人没罗马公民权,基督徒也没罗马公民权。西欧不是没有罗马人的共同体,但是西欧的几次对于罗马帝国的“复兴”都并没有(或者说,不愿意)建立在“罗马人共同体”之上,所以公民权也无从说起。
东罗马统治下罗马法是适用于东罗马犹太人的,犹太人在多数情况下与其他的罗马公民无异,除了宗教类的法律:犹太人社群内可以实行自己的宗教法律体系。值得注意的是犹太人的宗教法律在东罗马境内的地位是绝对低于罗马法的,意思是说当罗马法的某规定和犹太律法中的某规定冲突的时候,罗马法理论上可以直接压过犹太律法。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婚姻法律:当犹太人妇女想与自己的丈夫离异的时候,她既可以走犹太教法律渠道,也可以走罗马法渠道。我们手上的资料中有犹太妇女因为犹太教法律流程的决定对自己不利,而直接忽视犹太教法判定而选择走罗马世俗法庭的途径,最后在更优的条件下成功离婚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