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男方非常不要脸,毫无自尊心,极其厚颜无耻,简直人渣败类。
唯一令我纠结的是,假如该新闻中男女双方互换,我应该如何评价?
这个小李一看就是女权主义者!
相处下来,小花觉得小李不上进,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一直希望能尽快结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赔他青春损失费。两人对此争执了一番后,小花表示可以给小李13万的补偿,但小李坚持要21万,两人就此谈崩。
要是他不上班,大概率要向小花索取家务补偿。
这是一个普法的好案例。
经常在接受法律咨询时,遇到不少人把办婚礼说成结婚,
再仔细问,才知道没领结婚证。
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除非1994年以前就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
不仅办了婚礼的不算结婚,
办过婚礼一起生活十几年,娃都打酱油了,也不算结婚。
这种情况,以前叫“非法同居”,
如今社会宽容了,不算非法了,但还是“同居”,
与结婚有本质区别。
只有结婚后,法律才默认夫妻财产为双方共有,
如果只是同居,那么没有这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