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说拘留不拘留,意义不大。这个女教师只是表面的果,但是背后的因:邪恶组织却还隐藏的很好。
现在微博豆瓣这类平台越来越多的出现各种自恨,反民族的言论。骂一个大连算什么,人家连自己亲生父亲都天天骂,恨不能杀了自己的父亲,截图我就不放了。大家可以自己上平台上去寻找一下。
这种自恨反我的行为,其实是女权组织在背后作祟。其所涉及的影响越来越大。据我观察近几年大部分网上奇葩的行为和案件,都或多或少有女权的身影,而女权又或多或少有境外势力的身影。
其实这种惩罚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今天冒头一个,我们打一个,如果明天冒头十个呢,后天冒头,100个呢。也要通通拘留嘛?如果有一天。冒头的越来越多,超过100万个呢?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呀!
更多的东西和证据,我发不出来。真的想要的可以找我私信看我主页,也可以看到一些。
我的所有回答和文章都可以随便复制,抄袭,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到这个东西的危害。
大连市教育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告诉东方网记者,他们发现微博后已报警,并表示这名网友并非实验小学的老师。“微博发文没说自己是实验小学的,只说是老师。这次大连疫情中实验小学确实有疫情,但是没有那么多,说的都是不实的,所以我们报警了,警方正在处理。”
阅读问题要仔细,看报道也要仔细。大连的教育局的党委人员报警,大连市的公安办理,是大连市行政系统内部的发现和处理...
铁子,听老湿一句劝,有些话题你把握不住,疫情话题就是一个。
我在网上有一些粉丝,我也写了很多评论和文章,但是始终坚持一些原则。这些原则,自媒体人可以看看,也许能够帮你规避一些法律风险。
第一,涉政的言论。发表涉政言论风险很大,要发表这类言论,一方面要具有一定的身份,这样才有说服力。另一方面,要掌握足够多的的信息。
如果两个条件都不具备,那么最好不要发表。否则,很可能被当做谣言。而且,这个领域敏感词太多,如果不注意,辛辛苦苦写的东西,就被和谐了。
第二,涉军涉警言论。因为这两个群体,都是法律严格保护的群体,发言不当,就会触犯法律。甚至是触犯刑法。
第三,涉烈士的言论。因为烈士也被法律严格保护,还涉及到我国奋斗历史,所以,不要对其发表不当言论,否则有触犯刑法的风险。因为这方面不注意,进去的铁子已经有一些了。
第四,涉疫情的言论。目前正是新冠疫情流行期间,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谨慎发表有关疫情的言论。
第五,涉重大社会消息的言论。比如地震消息、火灾消息、洪水消息等。这类言论,如果不实,俗称谣言,由于这类言论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一旦发布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最好不要发表。
除此之外,如果你是一个具有较多粉丝的博主,建议在发表有关言论前,最好查询相关法律,陈述事实时最好引用权威来源。措辞务必理性客观,不要搞人身攻击。
注意以上问题,可以规避绝大部分的风险。
与高赞答案有不同看法,我觉得不是诅咒,而是造谣。(额,高赞答案去哪了?是被删了还是踩到后面了?)
我们看新闻里这句:
大连市教育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告诉东方网记者,他们发现微博后已报警,并表示这名网友并非实验小学的老师。“微博发文没说自己是实验小学的,只说是老师。这次大连疫情中实验小学确实有疫情,但是没有那么多,说的都是不实的,所以我们报警了,警方正在处理。”
再看她说的:
「实验小学30几个孩子全都染上了」她意在陈述事实。
有人说,要看前面半句,这是她的“做梦”和“祈祷”的内容,并不是陈述事实。
但是你要注意她不是这个学校的老师(是个幼儿园老师),她不在这个学校带班,那为什么要说这三十多个呢?如果她对这个小学有意见,一个小学也不可能只有三十来个人,如果是她的“希望”为什么要强调这三十多个呢?
因为实际并没有这么多,警方拘留的原因是“寻衅滋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四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指:
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
其实,无论是诅咒还是造谣,都完全符合“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那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的公共场所也包括网络空间。
13年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写: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目前是没造成严重混乱,要不然真有可能坐牢。
我觉得不值得同情,也没必要扯到言论自由。在大连疫情当下,这人属于典型的“没头脑加不高兴”,大家都在为抗疫做努力,有些人还是患者或患者家属,这样的言论委实不当。如果和疫情无关,也只是言论不当,应该不至于拘留,但疫情面前,舆情也很重要!
大是大非面前不得含糊,如果真是私底下和朋友说说可以是吐槽发牢骚,但网络环境下传播力是超出想象的,已经是“公共空间”领域。
另外,因教师身份,挑战了公序良俗,激起情绪,扩大了传播力。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明确指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背路线方针的言行都是属于违反职业道德。」
开除并不为过,最好永远离开教师队伍,对她个人而言,既然这么讨厌教师行业,“默然之后蓦然”离开也并非是坏事。
一、我觉得警方处理没错
1、处罚情况来看,“目前,宋某因寻衅滋事被中山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注意,是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拘留。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2、寻衅滋事,可以说也是一个“口袋罪名”,那么本案中该网友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呢?我认为构成,因为她有说到:做梦都祈祷大连疫情多,实验小学30几个孩子全都。。。
这里可以说一是挑战了全国全大连人民对于防疫的付出,也具体诅咒了某个学校的具体孩子,对于实验小学孩子的家长,可以说是一种很难接受的恶毒。
二、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很正常
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有员工道德、违法违规后的处罚,一般会有解除合同的条款,这名老师的确违反了行政法规,也有违师德,那么接触劳动合同也是正常的。
三、对该老师的评价
其实我觉得这个人可能也并没有十分的恶,我也不能推定她工作中就真的敢干很恶毒的事情,行政拘留几天,罚点钱也是恰当的处罚。如果她只是抱怨工作,其实是属于人之常情。但是错就错在拿公共安全开玩笑,诅咒自己管理的孩子。
要知道,老师是孩子的管理者,而孩子是家长的心头肉。老师是孩子德育的培育者,而防疫是全国人民众志成城的结果。
图一时骂的爽,终会得到教训,希望她以后能够做事有分寸。
看原话就是抱怨孩子难伺候说的气话,这样的话我估计日常生活中太多了,抓也抓不完。
让我想起来一个电影,某小国独裁者流落美国民间,参加了一个反对伊拉克战争的集会,他也上去批判美国,说这是邪恶的战争,大家听了很开心,纷纷给他欢呼鼓掌,他很得意,越说越high,最后说,因为战争是邪恶的,我希望那些上前线的士兵都死,死的越多越好,老美的脸瞬间就变了。。。。
我认为在网上发布针对具体人群且具有可行性行为的言论,这个确实是要值得重视的。
例如说,我想要杀了某某某。这玩意是可以产生实际威胁的,因为你确实有能力去杀人。
说希望疫情越多越好,明显她自己是影响不了了,她哪有那个能耐,她要这么牛逼,直接派到美国或者印度去不行吗?
要是希望疫情越来越好就是寻衅滋事,那希望疫情马上结束是不是能拿诺贝尔奖?
这显然就是一句气话。你给当真了,那没问题。问题这样的话太多了,你抓得过来吗?
天天抱怨警力不足,结果都用来管这些破事。。。
道德的问题就交给道德来谴责吧,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前几年的口号都忘到九霄云外去了吧,一声叹息。
当事人说的要是“希望美国/日本疫情越来越多”,估计还能得到网络上一些人的附议褒扬点赞。
责骂应该的
开除没问题
行拘,有些过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也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足够认识。
在疫情期间在网上发表言论,即使只是出于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但也应意识到在公开平台上的内容有引起广泛关注的可能,更应清楚言论中的不当之处,“站着说话不腰疼”,严重伤害其他人的感情。
行政拘留是她发表不当言论的应付的代价,但想不通为什么要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失信联合惩戒的作用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实现“使失信者寸步难行”,具有强大的打击威力和威慑力,因此在适用时应当谨慎,不能滥用。防止适用于特定领域或者需要特定适用条件的信用惩戒被无节制地的扩大化。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实施联合惩戒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有规定。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违法不等同于失信,发表不当言论的违法行为并非因为信用原因,似乎并不属于上述情况。
如果失信惩戒制度的打击范围扩大化,是否违背了通过惩戒少数违反诚信行为来规范社会的制度设计初衷呢?
征信不是筐,不能啥都往里装。失信联合惩戒是执法重器,也不能随随便便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