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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罗翔发布的B站视频《性侵犯罪是一种高诬告率的犯罪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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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视频7分30秒左右的逻辑有个严重的错误。

罗在建议大家不要担心“性犯罪诬告”时用的理由是:

“有很多性犯罪是没有记录在案的”


我明白这确实是严重的问题,但这二者的逻辑关系是不成立的。

性犯罪诬告的存在,不会因为性犯罪的记录低于真实值就不值得担心了。

放纵诬告,并不会让那些原本不敢站出来的受害者站出来,只会让原本不敢诬告的人诬告,从而进一步挤压真实受害者的社会资源和社会信任。

社会信任不是无限的,不是靠政治正确可以强行挤压出来的东西。当一些不公正的案子伤害了社会信任,社会会马上做出极为现实的反应。当人们开始用有色眼镜看待维权者,竭力保证受害者不是诬告的时候。你觉得受害者举报的成本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

在强调一次:放纵诬告,只是招揽诬告者的招牌,对受害者一点儿好处也没有。


另外,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看看中国目前现状是什么?

现在的司法环境,是普遍因分辨诬告而耽误案件审理吗?

1500块钱那件事,是不是已经水落石出之后给的?

货拉拉的事是不是实锤之后判的?

阿里周某是不是已经把每一个谎言都戳穿后放过她的?

现在中国性侵相关司法问题的焦点,根本还没到“分辨诬告”那一步,直接被卡在水落石出之后的“奖惩”问题之上。

能不能把无辜的人释放?能不能把确实诬陷者绳之以法?退一万步讲,能不能不要奖励一个杀手!

我们没人说要一步到位进入乌托邦,也没人说要把这种几千年来的难题今天解决。

我就想看到已经被分辨后的那部分公正,很为难吗?

执法人员为难也就算了,你一公共知识分子动动嘴也很为难?理清逻辑也很为难?

你们法律人不是最爱说的程序正义吗,程序正义呢?


纵容诬告犯,对女性毫无利好。因为无论男女大部分人都是老老实实挣钱,堂堂正正做人,能因为利好诬告而感到开心的人,真的很可怕。

就像公司喜欢奖励拍马屁的人,奖了一个又一个。你一个老实肯干的人,怎么可能跟着手舞足蹈?


无休止的无上限的性别战争,并不会给你打的幌子带来任何利益。

我没听过纵容性犯罪诬陷能让女性过得更好,就像纵容男人抢劫也不会和扶贫沾边。

纵容诬告者,不能作为受害者不愿报案的补偿。你们法律人眼里应该有“无辜”二字不能轻易扔掉。就算全社会都忘了你们也不能忘,这是你们的专业,也是你们的尊严。


多想想那些真正的受害者,到底是什么阻止了她们发声?想想看,一个女生受性到侵害想维权,但是证据不够,本来还是敢站出来的,现在则不敢了。

这年头,是什么原因让她胆怯了?是你罗翔说的“一直以来司法从业者会怀疑她诬告”?现在哪个小作文不引起重视?在这个给杀手1500元的社会环境,是你所担心的那样?

能引起一个被害人胆怯的,是今年切切实实的诬告,太密集了,太没有后果了,以至于耗空了社会信任。

我要是女生,现在我连在街头表达愤怒都不敢了。惹急了都没法和人吵,我受不了那些怀疑的目光。

我没有刀,我没想要一千五,我没想写小作文.....

你们能不能该判的判,别把女性当做没有行为能力的物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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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逛知乎,看见了 @射手夸夸 (玩LOL关注的,我很少在网上发表自己专业的内容)点赞的一个回答,看完感觉有些问题,去看了一遍罗翔的视频,就吐槽了一下答主 @王伟麟 专利律师 。现在写一篇回答吧,作为回应。该链接是原答主的回答:如何评价罗翔发布的B站视频《性侵犯罪是一种高诬告率的犯罪吗?》? 以下是本人回应。

一、反对原答主作出的学术圈和实务圈的对立

学术圈有学术圈的优势,实务圈有实务圈的优点,中国法治的进步,两者都离不开,并且两个圈子关系的良好更能促进法治的完善。罗翔回答的不正确,并不是学术圈的错误,只是他个人的错误;鲁南制药案中,法官批驳法学教授的观点而支持执业律师的观点,并不是学术圈的观点不行,而是该教授的观点错误,法官对职业律师观点的支持,是选择了正确的、合适的观点,并不代表职业律师的观点就是对的、法学教授的观点就是错的。我也能举出很多法学教授推动司法进步,把职业律师吊打的案件,但这都不是学术圈或者实务圈的胜利,而是法律的胜利,这个逻辑不难理解吧?本人既不是学术圈、也不是律师圈,从上学开始,就一直反感两个圈子互撕,这两个圈子真的是互有优劣,这应该是很清楚的。

二、对原答主所谓“偷换概念”和数据使用的解释

罗翔在11分钟多的视频里,说诬告的时候,谈了3分钟的黑数问题,原答主说是偷换概念,本人觉得是没有理解诬告与黑数的关系,尤其是在证据的证明标准的要求上。诚然,表面上看,黑数与诬告没有太大关系,黑数是没有纳入到刑事审查的性侵案件数量,诬告是被由于当事人虚假诉讼而纳入刑事审查的案件,但对于黑数案件所包含的一些类型,是证据问题(证据缺失、证据证明力不足等)导致的。而对于性侵与诬告性侵的关系的平衡,在证据上,只能去调整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果对性侵案件的诬告进行严格打击,必然会提高证明性侵发生的证据的标准,对法官自由心证的要求也会更高,这样性侵案件的立案率、公诉率和胜诉率会降低,导致对真实发生性侵案件的打击由于证据不足的问题而减弱,对遭受性侵的女性保护的降低,这样的司法实践会给更多的受害人一种消极的暗示,受害人会觉得证据证明更难、容易被怀疑成诬告,黑数也会随之变大。

最近由于朱军案、阿里案等性侵诬告案的在媒体上泛滥,导致了大家对性侵诬告的巨大关注,本人没有具体的数据(不要动不动去用国外的数据证明,尤其是英美法系,文化不同,数据差异很大,中国的问题,必须用中国的数据去说理),只是想说,不能因为一两个诬告案件,就去片面质疑很多对性侵案件的控告,尤其是在一些证据收集困难的性侵上。性侵诬告需要打击,但对于整个性侵案件的司法资源利用上,诬告性侵不是重点(诬告性侵不是性侵案件的重点,但是诬告案件的重点),重点依旧是对性侵的打击,无论是对女性性侵,还是男性性侵,都需要严格、全面的打击。对于性侵案件的侦办和审判,不应该去修改性侵案件构成的法律规范和证明标准,甚至降低刑罚标准,更多是需要更高的刑侦能力和高科技刑侦手段,去收集、甄别、完善证据。不要认为每个案件都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的能力真的是有限的,对于有些无法避免的司法误判,真的没有办法。

三、对原答主和罗翔观点的看法

1、强奸罪历史的变迁及其法益变动

在古代社会,女性在法律中没有独立人格,因此对强奸的打击,并不是保护女性的权益,而是保护古代社会的社会规范和女性背后的男性或家族的物权。而现在的强奸罪,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四章,用来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也可以说是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身体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因此该条也是对宪法人权条款的落实。这里没有贞洁一说,有的是女性的人权,女性对自己身体的绝对控制,贞操观念的变化,不会导致人权保护的降低,而是导致社会秩序利益保护的降低,比如通奸罪的废除、聚众淫乱罪的严格适用。

以贞洁观念为强奸法益的理论有一个缺陷,因为贞洁是一个规范概念而不是事实概念,规范概念具有巨大的个人差异性和社会易变性。举个例子,强奸一个精神病人,以贞洁说是没法处罚的,因为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欠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贞洁观念;为了打击强奸无行为能力人,只能把强奸犯罪去归类到社会秩序上,去解释强奸精神病人是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共利益,那就导致了强奸罪的罪名从刑法第四章“侵犯人身权益”改为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从而引起强奸罪的扩大和混乱,在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不断缩减适用的今天,把强奸罪与其纳入同一个体系,是有问题的。

强奸罪最应该修改的就是加入男性,改为“强迫性交罪”,这基本是法律届的共识了,未来一定会修改的。并且对于性交罪的范围进行扩大,肛门性交对受害人的伤害不低于阴道性交,把肛交纳入到强迫性交罪的构成要件之中。

3、对于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分

两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不宜做合并。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对自我身体的支配权,侧重宪法的身体权;而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是受害人的性羞耻心,是一种身为人的心理感受和尊严,侧重宪法的人格尊严。因此还是有区别的。强奸与强制猥亵上,证据上的区分以“插入说”为原则,以“接触说”为例外。

这种区分也可能以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罚范围的扩大而模糊甚至消解强制猥亵罪,但在法益和构成要件上,目前还是有明显的区分,关键还是对强奸罪(强迫性交罪)的“插入说”的器官所做出的的解释,在包括性器官、肛门之后,口腔是否纳入?

4、关于一个案件审查的维度

很多人对一个热点案件发生了,这个案件有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没有一点思维,张嘴闭嘴就是修法修法。作为法律人,最可耻的就是修法,因为法律的问题不一定是立法出问题了,即使是立法出问题,也可以用解释的方法进行弥补。现在的法律研究已经从曾经的立法学走上了解释学,在现在法律规范日益完善的今天,需要修改的东西不多了。

一个案件的审理,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匹配,因此一个案件有问题,要么是案件事实的问题,要么是法律规范的问题(这里不讨论违法乱纪、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对于法律规范的问题,无非是法律修改或者法律解释进行弥补。但对于案件事实,则更加复杂。大家所看到的很多案件,都是经过刑侦的公布的简情,而刑侦中的寻找证据,确是刑事追诉中最难最难的。很多有争议的性侵案件,几乎全是证据的问题,而证据问题有分为:证据的收集、证据的证明等。这就说明很多案件,不是立法的问题、不是审判的问题、只是证据的问题,而对于证据问题,又涉及到被害人是否保留证据、犯罪人是否销毁证据,刑侦技术能否支持证据的发掘。中国人的法律思维往往忽略证据,而证据确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绝对关键,可以说,所有的打官司,都是打的证据。

这就导致了一些案件,无论法律多么完善、无论司法人员多么公正、无论律师多么敬业,还是有司法误判(司法误判是法律术语,相当于政治术语冤假错案),还是有无法达到实质正义让普通民众满意的案件,因为我们都不是神,我们只是普普通通的人,我们尽最大的努力还是无法探寻和还原最真实的案件事实。

四、关于性侵罪、诬告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联系与区分

由于社会中女拳膨胀、男性社会压力的增加,男女社会关系的对立加剧,最近,性侵诬告(区分诬告罪与社会中的诬告,诬告罪仅指刑法243条,诬告指捏造虚假事实控告他人的行为)成为了诬告罪的热点,引起了性侵犯罪与诬告犯罪的直接对立,甚至有了非此即彼的紧张。身为男性,我理解各位男同胞对于自己可能遭遇性侵诬告的不安和恐惧,但这种不安和恐惧,不应该建立在性别对立的基础之上,这种不安和恐惧是司法缺失而导致的每一个清白人可能遭受莫名追诉的深深的担忧。

性侵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36条、第237条,诬告罪规定在第四章第243条,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权益,因此性侵犯和诬告罪是对人身权益的侵犯。

而诬告罪是被大家误解最严重的条文,下面是诬告罪的原条文: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根据条文,诬告罪有一个明显的主观要件:故意告诉,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但很多人行为人告诉,是为了让别人坐牢嘛?有很多是为了要钱吧,而为了钱的诬告,就不构成诬告罪了,而是构成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在行为要件中,捏造事实构陷他人,这个要件的手段包括很多行为,而捏造性侵只是捏造事实的一种方式,只要是刑法可以追究的犯罪事实,都可以为诬告人所捏造。社会中另外一个让大家愤怒的也是诬告,碰瓷诬告,同样碰瓷诬告也并非构成诬告罪,大部分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因此性侵罪域诬告罪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对性侵犯罪的刑罚的降低并不当然导致诬告行为的减少,这是两种、甚至多种犯罪的两码事。

在确立性侵罪与诬告行为的犯罪的区分之后,就需要分别打击两种犯罪。对于性侵犯罪,依旧需要保持高压,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对性侵犯罪的公正司法会减少司法误判的可能性,也就降低了部分的性侵诬告的成立。

对于诬告行为,需要给予司法资源的倾斜,由于目前碰瓷诬告和性侵诬告成为了人人自危的案件,需要行政和司法行为去纠正社会风气、重塑社会信任。对于性侵诬告、碰瓷诬告,不能进行和稀泥执法,并且即使同一个诬告行为,由于主观目的不同,可能触发“诬告陷害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诽谤罪”。

下列是诬告行为所涉及犯罪的法条: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266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就如同曾经臭名昭著的“南京彭宇案”一般,最近的性侵等诬告给民众带来了强烈的应激、恐惧以及无奈,在目前司法没有跟进解决的今天,我们所做的只能是保护好自己,俗话说“多长一个心眼”,就如同扶老人拍照一般,对两性关系的可能的诬告保持足够的警惕。在诬告类犯罪打击疲乏的现在,我们无可奈何,最多尽最大可能的呼吁和自保,但这不是我们对性侵案件放纵的借口,我们需要打击任何可能的犯罪,因为我们都是诬告犯罪潜在的受害人,我们的母亲、妻子、女儿,乃至男性都是性侵犯罪的潜在受害人。

以上。


21:03 修改错别字,回答内容无修改。


中国刑法学界,对性侵罪的处罚降低呼吁最厉害的大佬——赵秉志(曾经的地位仅次于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原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院院院长,学术水平真的厉害),因女生举报两性问题,受到北师大行政处罚。如果有人认为女生是诬告,可以去打听打听此人在京圈法学界的名声,出事之前都人尽皆知。

从此之后,我对每一个呼吁降低性侵刑事处罚的男性都抱着深深的怀疑。。。


男性普遍看到了性侵诬告的恐惧,而女性普遍看到了性侵证据不足的无助,尤其是未成年性侵的绝望。诬告和性侵,这两种问题都是社会热点和司法重点,但真不能把这俩罪作为对立的罪名去思考和调整。大家都希望看到司法的正义普照每一个角落,也要体会到人的有限和司法的无奈。这些案例的冰冷文字会写在以后的判例和教科书之中,可背后都是一个个鲜活的人的不幸。同样,这些典型案件也在提醒潜在的案件当事人,注意保存证据、保护好自己。有时候,正义真的因人力所不及而无法达到。。。


补充一下本人关于罗翔老师的看法吧。

1、罗翔是一个不错的刑法老师,跟着他学习刑法学挺好的,无论是法学本科还是法考,他讲课的刑法体系和法律逻辑是没有问题的,对于考法考的学生,刑法老师我只推荐柏浪涛和罗翔。

2、罗翔的学术水平一般,不至于差,但真的不强(不强也是对比刑法学界例如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刘艳红、黎宏、劳东燕、梁根林、白建军等大佬和国内顶级法学院的学术老师,还是比很多普通高校的刑法老师水平高;在法大,罗翔的学术水平也是中等偏上一点,教学水平顶中顶),他个人的兴趣也不在刑法纯学术上,更热爱教学。

3、罗翔的看书和涉猎的知识是比较混杂,可以说感兴趣的书都看,喜好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的书籍,这也导致了他讲刑法和讲热点的时候,相比其他人有较多的法哲学、法理学的思考,与刑法技术性方面的东西联系不太紧密,有些学生喜欢他的课觉得思想性高,有些学生不喜欢他的课觉得不好背诵做题,这无可厚非,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喜好和选择。

4、不要神圣化罗翔,每个人都会有自己学识和思维的漏洞和缺点,他的看法有一些是值得商榷的,他只是一个普通的高校刑法老师,还需要去讲法考去补贴家用,由于讲课风格而风靡。

5、不要贬低化罗翔,他讲的一些东西可能与一些人意见不同,但还是可以思考的,不要把学术、知识的观点去牵强和上升到个人人身。人家既没有违法、又没有犯罪,没眼缘不喜欢都很正常,没必要去贬损一个人。

总的来说,喜欢罗翔的,不要盲从他的一些看法当做真理教条,他只是给爱好法律的人提供一个了解法律的窗口和热点问题的个人看法;不喜欢罗翔的,不关注他、无视他、去批评他都行,人身攻击、阴谋论之类的,是真的下贱了。

互联网媒体信息的碎片化和片面化很严重,还是希望大家少逛网,多看看书,对法学和罗翔感兴趣的,最好还是对法学重点学科系统地了解下,爱好“法外狂徒张三”的,可以把罗翔讲法考的全部刑法课程学习学习(罗翔法考系统的教学视频是没有问题的,针对司法部的官方考试,观点是符合官方要求的,这些课程视频还要觉得有问题的话,麻烦考虑一下是不是自己的问题),单独去看一两个罗翔热点的小课堂,没啥意义,甚至造成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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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21年10月22日)看到一句话:

每个圣人都有不可告人的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洁白无瑕的未来。 ——奥斯卡·王尔德


感谢 @射手夸夸@王伟麟 专利律师@specter@天亮了 等知友的回复和交流,根据交流和回复的内容进行了解释性的修改和完善,观点和立场没有变化,由于知乎没有下划线,斜体又导致阅读困难,故修改的内容没有进行标示。


user avatar   fu-ge-rui-mu 网友的相关建议: 
      

罗翔这人作为保守的基督徒,他反同尤其是反gay,尤其是他认为杏侵只存在于男对女,女性对男性、同性、其他少数性别(他甚至根本就不认同少数性别应该存在)的杏侵在他看来根本就不能算是杏侵


user avatar   qin-yikou-zai-z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汪康夫案;高云翔案;刘强东案;弦子与朱军案;春秋两不沾卖假货遭维权,反而诬告买家性骚扰案;拜拜啦人间自称被强奸,警方不予立案;梁颖诬告罗冠军案;鲍毓明“性侵”养女李星星(原名韩婷婷)案;苟晶冒名顶替事件;清华学姐唐婧诬告学弟事件;女子出轨反诬告丈夫猥亵女儿(古古然);女子造谣央美确诊教师出轨闺蜜被抓;女子造谣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女子被轮奸后跳楼自杀,警方辟谣;女子造谣杭州现敲门杀人案被刑拘;中国小男孩殴打外籍混血小女孩事件;七英俊诬告网文作家事件;zhttty(《无限恐怖》作者张恒)被诬告性侵未成年案;豆瓣女子说自己被强奸,警方不予立案是男男相护,后删文;姐姐辟谣弟弟藏自己准考证事件;首汽约车跳车案(微博名:步步登高_乐);男子捡到iPad被失主污蔑事件;林生斌被网暴,杭州公安辟谣;宁波女子谎报强奸被拘留事件;淮安卖淫女子因500元与嫖客起争执,报警称被殴打,两人均被行拘13天,罚款5000元;宁夏女子自愿与服务员发生关系后污蔑对方性侵,被判半年;阿里巴巴周莉案;霍尊“抛弃”前女友陈露,被封杀事件;钱枫被网红米兰大坏蛋诬告强奸,退出湖南卫视;B站UP主“天名大可爱”被诬告家暴案;抖音博主“小慧君”和“老婆爱吃巧乐兹”为解约,诬告老板性骚扰,分别被判赔偿50万与88万;广州女子刘某造谣自己被针头扎伤,担心感染艾滋病,男子庄某被抓……

如果这些还不能说明,相当大一部分女人就是喜欢污蔑别人,那只能证明罗师爷的屁股一开始就是歪的,另外,像货拉拉案那么明显的司法不公,怎么没见他出来发声呢?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就是法学教授吗,也太让人失望了吧。

难怪,在著名的鲁南制药案件中,法官会批驳法学教授,而支持执业律师的观点。


法学教授有三个很明显的问题:


1.全是理论,没有自己的实践,也没有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

具体而言,罗翔的这个视频里充满了各种或者高端、或者不够高端的理论(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拿出来支撑法学观点,这个操作我是真没想象过)。

我且不深入评判这些理论的正确与否,我只想问一个很简单的问题:罗翔老师,你接触过多少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性犯罪案件?知不知道:在实践中性犯罪如何排除诬告,已经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你的视频里全是你的理论,那你的实践在哪里?

我举一个很简单的真实案子。因为被害人也在知乎,所以隐去大量情节,并对情节做了适当修改:

某少女A,17岁,被两名亲戚带去喝酒,酒后轮流发生性关系。事后少女A报警,两名亲戚被抓。根据少女A的医学检验,性关系确实存在。然后少女A的父亲收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巨额现金,要求少女A去警察局找办案人员,改口说当时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如果少女A确实去改口了,你是办案人员,你怎么处理?到底是你情我愿后诬告,诬告后又反悔,还是少女A确实被轮奸,但作了不实陈述包庇坏人?


2.离题/偷换概念。

我看楼里也有人指出:罗翔老师的标题是《性侵犯罪是一种高诬告率的犯罪吗?》,但是视频内容却在讨论诬告和犯罪黑数谁多谁少,明显货不对板。如果想讨论犯罪黑数,可以专门开一期视频认认真真讨论。

事实上,性侵犯罪的诬告,和性侵犯罪的犯罪黑数,二者之间并不冲突,完全有可能诬告比例很高、犯罪黑数也很高,出现“双高”的局面。尤其是,在一个社会里,如果犯罪黑数很高正是由于办案机关办案敷衍潦草、法治不彰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性侵犯罪的诬告成功概率同样也可能很高,诬告者很容易达成她们的目的,进而性侵犯罪的诬告就会很多发。


3.说理的时候只有明显的情绪色彩,不往证据上靠。

罗翔老师口口声声说:担心是多余的,性侵犯罪的诬告概率很低。还说是“根据有关研究”。

那么请问你的证据呢?你所说的诬告概率很低,具体有多低,是10%,还是5%,还是2%,来自哪个国家的数据,是官方公布的数据,还是社会组织调查的数据,还是学者收集整理的数据,发表在哪个网站或者哪本期刊中?所谓的“有关研究”,到底是什么部门进行的什么研究项目,哪位教授/官员负责的研究?

都没有啊。

事实上美国有这方面的数据统计,你罗翔老师根本不去看,咱也不知道是堂堂法学教授不知道怎么检索数据资料,还是选择性无视。


我的观点是:到现代社会后,性侵犯罪还是否需要按照古代的习惯判处重刑,已经可以重新讨论了。

正如罗翔前半段视频所讲的:之所以要对强奸判处重刑,主要是因为古代社会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结构。妇女被视为依附于男性,其贞操受到严格的约束,并非出于保护妇女本人的目的,而是保护她所依附的那个男性。女性的全部价值就是性价值(所以男性当时要支付彩礼来换取这个性资源),失贞意味着你作为一个女性的失格,意味着作为女性全部价值的丧失。所以,主动失贞会造成严酷的惩罚:浸猪笼、石刑;而被动失贞(被强奸)也会造成社会性死亡:被侮辱、指指点点。

在这种情况下,对强奸罪判处重刑是合理的,是守护这种社会秩序必要的手段。

法律具有怠惰性,一个制度既定,往往会被长期沿袭,直到它变得极其不合理。

后来,强奸罪判处重刑一直被沿袭。沿袭至今,这个罪名逐渐和社会文化不相容了,这才产生了泛滥的诬告问题。

所谓的和社会文化不相容是指:

第一个方面,是贞操观念的淡化。对于现代社会的女性来说,她们有权选择自己的性爱对象,贞操本身已经不再重要(甚至贞操这一概念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失贞不再意味着社会性死亡,甚至不再被介意。清纯贞洁、天真无邪的女孩子有人喜欢,风情万种、阅人无数的大姐姐在b站评论区里也一堆人想娶。在这种情况下,贞洁还有没有必要用过于严酷的手段去保护,已经是一个问题。

另一方面是平等问题,现代社会倡导男女平等,天赋自由,主张男性和女性拥有同等的人权,都可以自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性。那么,都是强行发生性关系(无论是暴力胁迫还是醉酒等无法反抗的状态),为什么男性强行就是强奸重罪,女性强行就是猥亵轻罪?这是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男女不平等?

最后一方面,是法治精神的渗透和法律手段的普及。在古代,要打一场官司是很难的,受限于文化水平、交通和复杂的社会结构,况且证据规则也与今天有差异,妇女即使想诬告男性,也需要很强的个人能力。在现代,事情变得简单了,只需要拨打110即可,后面的事情交给警察,自会有人替你“伸张正义”。

我的观点是,立法者已经没必要再区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了,只保留一个罪名即可,按照原来的“强制猥亵罪”再轻一些安排量刑。如果在强制猥亵过程中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按照转化型抢劫或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处理即可。


最后再讲一个笑不出来的笑话,作为收束:

某年某月某日,一男一女在高级餐厅吃了晚餐,气氛甚佳。饭后,二人到酒吧又喝了一些酒。
男生不胜酒力,神志不清,女生就叫了一辆出租车,同乘离开。但女生没有让出租车去男生的家,而是回了自己的家。
次日清晨,二人从大床上醒来,旁边是散乱的衣物。这个男生很有意思,立刻拨打了110报警,称自己“醉酒被强奸了”。
女生反应过来事情大了,意识到自己要掌握主动权,赶紧也拨打了110,称自己“醉酒被强奸了”。

后来你们猜这个男的赔了多少钱,被判了几年?


user avatar   chen-jia-le-71-31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的很好,建议派周晓璇去更衣室单独采访一下罗圣。


user avatar   shi-jie-xian-bian-dong-lu-l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很难过。

不过各位男同胞,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还是得多跟巴基斯坦人学习。


我曾经为此事愤怒过,小丑竟是我自己。


user avatar   shouzhongbukewuji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个公众人物,为了让节目更欢快,选择坐实女人都是受害者的论点。

节目效果很好,很欢快,也很政治正确。

利女癌患者们也找到了心灵支柱,继续相信自己利女是正确的。


流量有了,名声有了,定向观众开心了。只有国男被众人踩在脚下的世界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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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就是天理。

只要不能证明女人说谎,女人说的就是真

只要证明女人说谎了,那就是压迫女性[惊喜]


user avatar   liang-yan-21-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的研究一下,性诬告到底是不是高发。

脑子里也最好不要有,女性没有理由诬告别人性侵的观念。




罗翔还是把女人当成第二性来看的。

女人就是男人,男人有劣根性,女人也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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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简单的事,直接问基层民警。

来报案性侵的,假的,都会归类于报假警,而不是诬告。


user avatar   da-xiao-61-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数量多少比例多少有什么意义?这难道是一个固定的数字吗,这难道不会随着所谓的社会成员的“觉醒”变化而变化吗?

真正的车祸还多于碰瓷,但是碰瓷为什么可以在以前屡上热门

重要的不应该是其伤害别人的成本吗?

不是男人一旦被污蔑,几乎无法躲避伤害无法自证清白吗?

如果把女方指控男方分为三种结果

1.男方自证清白成功,女方实锤诬告

2.证据不足,法律上没有受到处罚男方

3.女方有实锤证据

可以看到不仅是第三项,第二项结果本身也已经对男人造成伤害了,这一切如果再搭配上第一项结果时女方成本极其轻微

法律成本大多仅批评教育,有的批评教育都不用,甚至还有要受害者道歉的

道德成本更是不必多说,不被小仙女们捧成当代先锋就不错了

所谓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是可笑的要命,差不多得了,都有小仙女愿意为了一点车费,

因为别人不如自己所愿而选择诬陷了,

只要看看当下的互联网在多次女性控诉男人下的主流舆论,都知道大家谴责的是谁,是谁更容易没有证据仅仅因为被控诉受到更多的羞辱,是谁即使没有证据,即使控诉不成功,也仅仅只是“不完美受害者”,被实锤是诬告也仅仅是“两个人都不是什么好东西”,成功了更是名利双收

在法律道德成本双低的情况下,对男杀伤力巨大,这怎能让人不恐惧?

可以因为一点车费,可以因为司机不愿意逆行,可以因为一时头脑发热,可以因为你的书包蹭到了她的屁股,也可以因为相处之后被分手想报复你,甚至可以作为自身犯罪之后的一种很难证实很难真伪的行为(杀了人会伤了人之后,污蔑强奸污蔑性侵污蔑家暴)来控诉争取同情,她们都可以随时祭出这个对男武器,这还不足够吗?

还说什么存在性侵不告的,有性侵犯罪息事宁人,自然也有诬陷诬赖息事宁人,这种诬陷诬赖的未报案率是多少呢?我毫不怀疑后者远多于前者,即使好多次上了热门的诬告最后不是依然不了了之?就没几个起诉的

n号房的时候我就已经认清了这个人,当时底下的评论不堪陷入目,公然鼓吹男性原罪,男性压迫,硬是要把国男也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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