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回答仅基于题主提供的图片,对题主所提出的问题作少量解说,不涉及该件文书的价值问题。)
这种字体称为“细字”,是明初规定用于撰写奏本的字体。
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这种字体完全不适合阅读,只有提交给皇帝的文书会使用这种字体。据现存档案可知,至少到明末,各衙门内部文书已经基本不用这种字体。为何非得要写成这样,我尚未读到确定的史料。
清代各省向中央提交的题奏文书仍然使用这种字体。但清代文书形式变化很大,在中央政府内部,在京衙门向皇帝提交的文书已经不能完全用题奏文书的标准来衡量。这些形式上不太拘泥于奏本体例的文书,可能会使用楷书或行书,但也有仍然使用细字的。
奏折使用逐渐扩大后,大多数行政文书书写习惯都向奏折靠拢,唯有各省向中央政府提交的题本仍然使用细字。我怀疑这种写法一直延续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停止使用题本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