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报告应该会是未来一段时间内银行理财业务最全的监管办法,全方位对理财业务进行了规范。具体的业务架构、组织架构、产品架构就不谈了,我们就说几点对银行影响非常大的地方。
「第三十四条 (禁止投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加上下面的双35%限制,又一次堵住了堵住了非标的路,以后理财资金投资信贷类非标应该没有了,投资其他非标资产的比例也受到很大限制。面向私人客户发放的理财产品不能投资其他银行发售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这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展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第三十五条 (限制性投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更加严格的限制了理财资金投向。当前债券收益率很低的时候,理财资金为了提高收益率会投一些混合型产品,就是所谓债券加少部分权益。在这个办法出台以后这样的产品就不合规了,只有针对特定客户的特定产品的资金才能那样投。
「第三十六条 (杠杆控制) 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
这条限制了单只理财产品的杠杆率,也就限制了理财资金整体的杠杆率,我并不知道当前理财资金一般的杠杆率是多少,执行新规以后是否需要降杠杆,但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理财资金调剂头寸的灵活性,对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更高。
「第三十七条(标准化资产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10%;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 10%。 」
这个双10%挺要命的,我们要知道,当前银行收益率看得上的资产、安全性又高的资产很有限,碰到好的债券发行都是挤破头去抢,而偏偏债券发行市场的集中度越来越高,被迫的分散投资是不是真有助于降低风险还是未知数。
「第五十一条(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 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10%计提。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 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
这一条非常要命,直接影响理财业务当期收入,如果按照银行管理资产25万亿的规模来算,要提足2500亿才够,相当于影响银行业2500亿的当期可供分配利润,效果可想而知。而且这个风险准备还要随着新发产品而增加,理财业务的中收会受到很大影响。
其他的影响,比如会减少投入股市等权益类投资的比重,很多媒体都说了,我就不说了。总之,这个办法对理财资金投向、非标资产投向和比例的影响都很大,影响最大的就是风险准备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