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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琦宣布退出 2021/22 赛季 CBA ,如何看待他的决定?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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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琦这件事本身我并不了解所以不评价,但是:

近三四年的中国篮球,真是从里到外的烂透了:

一方面,是国家队战绩的全面雪崩式滑坡。在天时地利人和甚至全部场外因素皆有利于我的情况下,失去奥运参赛资格。

考虑到23年篮球世界杯拥有三个亚洲东道主,这简直就是直接判了整整一代篮球人的国家队生涯死刑。

另一方面,CBA的“改革”简直有如灾难,如同儿戏一般今天修明天改的各类规则不断的降低着CBA作为职业联赛那最起码的公信力,而蛇鼠两端的外援政策更是把CBA的竞技水准拉低到了加强版全运会的水平。

可搞笑的是,绝大多数CBA球迷就是在指望着这样的从顶尖水平到青训建设处处漏洞的联盟,能够为我们的国家队输送人才。尽管限制外援(以及削减联赛场次)无疑是把职业联赛球员养成规律当球踢的失智行为,可它就是能够堂而皇之的登堂入室,成为上到以姚明为首的联赛管理层,下到各路视“自家球员”有如传家至宝的CBA球迷群体中的,天大的政治正确。

当然,逆篮球规律而动的行为一定会招致无情的惩罚,从国家队兵败广州,到CBA高官深陷丑闻,从联赛那常规赛满额季后赛草草收场的沙雕赛制,到周琦丁彦雨航的合同疑云。。。CBA不断的拉低着其作为职业篮球联赛的乱象下限,而国家队层面则早已彻底坍塌,周琦敢于站出来挑战CBA母队签约政策的最大资本,就在于这位全国知名的波兰中锋,居然已经是目前积贫积弱的中国篮球界,能拿的出手的最强旗帜了!

姚明上任四年了,四年前他众望所归。我无比希望这位我儿时视作明月骄阳的伟大球员,能够带领中国篮球人,实现从半职业到职业的最关键一步,彻底让中国篮球,走上依靠职业联赛不断造血的快车道。

如今四年过去了。

中国篮球的水平到底有没有提高;

中国篮球联赛的职业化进程到底是前进还是倒退;

各位心中对此,难道还没有一个确实的答案吗?


user avatar   liao-yi-fe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再更新一下吧,让大家都看看cba的骚操作。

周琦2019年与新疆签的合同是之前与新疆签的合同4+2里的2年合同。2019年周琦从nba回来的时候,cba裁定周琦必须按照之前的4+2约定,与新疆再签两年合同。那么问题来了,按照这个时间节奏,周琦只要在2014年决定加入新疆,他就永远离不开新疆了。你觉得周琦是诸葛亮吗?能在四五年前就预料到cba会出新规?况且,cba在2019年5月就明确表示,针对顶薪强留的新规,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结果却是,cba在2019年用老合同把周琦留在新疆,在今年又用新规要求周琦必须得续约,这也太双标了吧。

看一下吧。按照现行规则,周琦要去别的联赛打球,需要新疆同意,篮协来开这个澄清信。很多人说,你周琦去海外打球啊。现在如果周琦越过篮协直接去国外打球,是不是这些人又要骂周琦是卖国贼了?还有比这更无耻的规则吗?

本来不想再更新的,但很多人连话都看不明白。统一回答一下。

很多人说周琦跟新疆队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拜托,美团跟骑手签的也是劳务合同,我怎么看大家都是站骑手的?退一步讲,就算是按照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约束,总该受合同法约束吧?周琦在跟新疆签这个劳务合同的时候,cba连工资帽的规定都没有,更别说顶薪强制留队了。用一个今年新出的规定,去约束一个几年前签订的合同,这样做有契约精神吗?合同白纸黑字,周琦为新疆效力四年,结果今年cba一纸规定,四年变成了无限期,这不是强买强卖?

再退一步讲,按照现行规定,只要俱乐部愿意,它可以把一名球员锁定到退役,大家觉得这合理吗?

还有人说俱乐部不赚钱,所以得保护俱乐部,真是为资方操碎了心啊。真当那些俱乐部是做慈善的?

还有人说周琦不想跟cba玩可以去别的联赛玩。看看篮协规定吧,没有新疆的澄清信,周琦去任何联赛都是违反篮协规定的。所以周琦只是想换支球队,最终还得跟篮协决裂?

还有人说周琦这水平连600万都不值的,我承认周琦水平如果跟世界其他国家的运动员相比,的确不值600万。但这不是钱的问题。周琦目前只是想跟新疆一拍两散。我从没说限薪不对,我只是说cba目前这个顶薪强制留队的规定就是扯淡。不管周琦是拿60万还是600万,他都有在当前合同结束的前提下选择跟哪家俱乐部再签合同的权利。

—————————-分割线,以下是原回答

CBA公然违反劳动法,践踏打工人权益。对标一下。

我是个打工人,就职于某偏远地区二流企业,拿着200万年薪,合同还剩三年。结果由于疫情,老板亏了很多钱,整天说他快要破产了。我们这个行业的行业协会于是制定了一项规则,规定打工人的年薪最高只能60万。我想着我这合同好几年前签的,我的未来三年应该不影响吧。结果协会说我未来三年也只能拿60万。契约精神呢?签好的合同还能改?好吧我忍了。干完三年去大城市。

结果协会又出了一项规则,只要这个二流企业愿意给我开年薪60万,我就不能走,只能跟它签约。什么?我之前签约的时候也没有这条规则啊,照这样我一直到退休都只能待在这里了。契约精神呢?这不是强买强卖吗?

我站出来发声,说这些规则都不合理。竟然还有人说我不考虑大局?我一个打工人,就活该跟别人签卖身契是吧?就活该被强制签一个我不能拒绝的终身合同吧?为什么协会只考虑企业主的利益,任意践踏打工人的权益?


user avatar   luv-jin 网友的相关建议: 
      

2021年9月6日,这两天这个问题讨论的比较多,很多评论我觉得价值都挺高,我也更详细的了解了这个事情,我很开心的是我觉得这个问题里面我的回答下面的评论区质量还是不错的。虽然大家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大家都是在比较理性的层面在讨论。其实我得到的信息并没有比任何人多多少,为了回答很多人的问题我也在查一些资料,比较权威的是新华社的报道和CBA规则的明文资料image.cbaleague.com/cba。所以有一些问题和各种不尽相同的说法,我希望能用我自己的基础理性能力做一个简单判断。

关于签字费

这是目前在我的回答下面多个支持新疆队和CBA规则的评论里面比较共性的一个说法:就是周琦现在不满意顶薪600万,想要多拿钱所以争取自由身这样可以从新东家那里拿到更多签字费。这个说法我能理解,因为现在周琦在大多数人眼中就是眼里只有钱的球员,我也相信周琦目前跟CBA这么刚的动力是钱拿少了。但是这个签字费的说法我认为不成立,因为根据目前的CBA规则有明文规定签字费违规,一旦发现,对球队和周琦都会有处罚。

当然有人会说现在周琦跟篮协闹成这样他还在乎处罚?但如果这样想,那么周琦根本不需要用签字费,直接阴阳合同走起就好了。所以除非周琦方面在跟CBA调解中有明确提出希望废除限制签字费的条款,否则认为周琦签好签字费的说法都是不合理的。

关于CBA的合同性质

在评论区 @星星的宇宙 的提醒下,我详细地看了一遍CBA的合同规范。目前的CBA合同性质,俱乐部和球员签署的是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合同性质上有本质的不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也就是说从法理上,跟球员签劳务合同就意味着不能用球队纪律等其他行政隶属的条款来约束球员,这在运动队里面几乎就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2011年《美国职业篮球联盟(NBA)“标准运动员合同”研究》,首都体育大学体育人文社会学邵欣硕士论文,里面1.4.2国外职业运动员劳动合同的相关研究。有“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工作合同、服役合同等用工合同,都属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明确描述,正常来说,从任何法理角度上,无论任何体育项目,劳动关系合同才应该是球员俱乐部双方关系的根本基础。

但这个问题形成的情况是一个纯粹的历史遗留,CBA官方不是不清楚基本法律概念,而是没办法。绝大多数CBA球员的劳动关系都归属于各地体育局,由于有全运会的压力,各地体育局并不愿意把球员的劳动关系转给俱乐部,另外球员也不愿意把各地体育的事业单位关系转给属于私人企业的俱乐部,毕竟五险一金的标准不同。所以,大部分球员没办法跟CBA签订劳动合同,而CBA公司的方式就变成了通过协会的介入,把原本该签劳动合同的条款改签劳务合同,但同时继续执行劳动合同上的行政隶属限制的权力。形成了“用一个半官方的管理结构来收纳劳动关系的证明,然后带有授权性质地授权给各俱乐部使用”的结构,试图来规避劳动关系的复杂问题。

但是,这么做的核心目的应该是在现有体制下保护劳资双方关系尽量合法,而不是帮助资方规避劳动法的法理限制。

@星星的宇宙 这位大哥的理解,就是是典型的无良HR式的解读。

使用劳务合同规避劳动法限制,已经在其他行业被劳动仲裁机关多次重锤,甚至是被官媒点名过行为。实际CBA合同在后面的内容里面,增加了球员保险的待遇,一部分弥补了球员社保福利的部分。但是这个保险待遇并非是CBA俱乐部付出的,而是CBA公司(姚明)给球员争取来的待遇,结果却变成了,CBA公司帮助CBA俱乐部降低了社保成本,球员反而一定程度上损失了福利(毕竟任何商业保险都不可能比的上五险一金的)。

但是,只要CBA官方承认,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关系还属于劳资关系,那么限制无合同劳动人自主择业权,就是违背劳动法基础精神的。而我不相信,CBA官方能在劳资关系上还能找到破口。那么,去年出台的CBA规则就是有问题的。


关于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则

为了搞明白这个事,我去专门听了杨毅老师的喜马拉雅电台。他聊到一个原则:“行业规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但国家法律要尊重行业规则。”他举得例子是国外的一个教练跟国内球队签署了保障性合同,但国内法律没有保障性合同的说法,因此在教练被裁的时候,该合同依照法律应当判处无效,但教练的律师以行业规则来申辩法理,于是法院判定合同有效。说实话,我对这个判例的理解跟杨毅老师是不同的,我的理解是也许国家法律还没有细化到这里,但是我国法律精神是要支持劳动者的。资方用无效合同签约,再用法律判定它无效这种操作,在中国是不应该受到支持的。这句话在我看来得这么说:“行业规则必须无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国家法律在无明文法条的判例中要考虑行业规则”。这个意思,在我看来跟目前这种行业规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完全不同。目前这个“行业规则”没有立场也没有道理要求国家法律承认它。


关于保护球员青训

有很多人认为CBA的规定是保护青训的方式,比如 @哇哈那 ,在他看来,CBA制定独家签约权可以保护自己的青训成果,这样才能让球队有动力把钱投给青训。


这个说法看上去很有道理,但当下的结论却是完全相反的。

前两天姆巴佩一直说要去皇马,提这个事的多家媒体都提到了另外一件事:就是皇马在过去三年里,一共卖出名24青训球员赚了1.9亿欧元,正好够付姆巴佩的转会费。这才是能给青训带来价值的新闻,为什么?因为这个新闻或者说这个财报一出,明年皇马向青训倾斜的预算就会再度增加,因为资本家花出去的钱能赚回来。同样的,如果今天吉林东北虎的五个青训球员加一起卖了2000万,明年东北虎青年队就会多至少1500万的预算。为啥?因为联赛转会起来了,培养青训能赚钱了。所以,为了“保护青训成果”限制顶薪球员转会,那就本末倒置了。至于为啥放开自由转会能拉高转会身价,请看博斯曼法案。

换句话说,如果青训球员能卖几千万,就会有人愿意投一两千万组建二级联赛的球队练小球员,这样职业联赛才能向下延伸。电竞英雄联盟的骚猪PDD,组了个队伍打二级联赛出来一堆天才新人,转手一卖赚了几千万,然后其他网红掉头就去组建战队了。那堆天才里面有俩直接成了世界冠军赛的MVP。青训最重要的不是闷头练,而是有出路,球员有出路,老板有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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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文警告,我觉得很多人还是低估了这件事情的影响。

这么说,我真没觉得这是一件坏事,或者说,我觉得这就是一个契机。而且可能是职业体育模式在中国的最后一个契机。但前提的问题是,当前CBA环境下,把职业体育当成一个未来可以长期做下去的生意的俱乐部和管理者,还有没有那么多?

首先说一下大背景,在10-17年这段时间大资本浪潮进入体育职业化之后,随着国家在高考及教育制度给体育画下边界,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更换领导班子后整体回归传统体育管理模式的大计划下面。职业体育这套东西在中国迎来了巨大的关口挑战。西方模式下的职业体育,隐形社会资源的浪费非常巨大,美国维系四大体育联盟,背后的付出是将体育作为教育体系的主要考核标准之一,体育导向甚至是主导美国快乐教育模式的一个核心手段,体育人才的选拔和金字塔式的收入结构,伴随着大量投入人才的淘汰,意味着大量劳动人口的素质缺失,甚至加剧底层社会矛盾,增加治安事件发生概率。从社会结构的角度上来说,体育运动给运动参与者的带来了更高的收入期望,增加了更多中产阶级就业岗位,同时消耗了更多社会底层阶层的教育实践,客观上减少了底层劳动者学习劳动相关技能的能力。在资本主义社会模式下,职业体育展示的更多的是它正面的价值。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宏观战略下,职业体育确实具备非常高的负面障碍。可能正是如此,随着18年体育总局换届以及疫情后对职业体育的冲击,再加上足球、篮球、排球、围棋等多项职业体育联赛走入负盈利的困境,职业体育到底要不要再继续下去了,或者说已经半职业化的体育项目接下来要怎么发展,这可能才是目前CBA、中国篮协以及各家俱乐部最本质的课题。

事先说明,我个人是希望体育能够职业化的,纯粹是因为我喜欢职业体育,职业体育带来的正面价值能够给我带来娱乐,我对从我童年时期一直憧憬的职业体育有崇拜、有情怀、有喜爱,而且同时,职业体育带来的负面因素影响不到我。

所以,我是从职业体育的角度上,来支持周琦的,因为他的做法,符合职业体育的规律

对运动员来说,职业体育的核心理念是,运动员首先是一个职业,其次才是一个要求体育精神的 体育人。也就是说,比起情感、团队理念、责任感的绑定,球员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才是应当最受保护的,才是球员作为一个职业人,一个打工人,最应该强调的。当然,这是在已经完成了合约限定的前提下,这也就是为什么,我认为周琦这一次的行为是正确的,而且无可指摘的。同样,在我个人的了解里面,这也能解释为什么,睢冉的经纪团队,在外界这么大的诟病质疑下,仍然得到了旗下球员的支持。因为睢冉从来没有尝试告诉他的球员什么是对的,而是全力帮助他的球员去到他们想要去的球队,打他们想要打的比赛。

我看到很多高赞的回答都是同样的一个论调,“你们说周琦履行了合同没有错,那新疆俱乐部又错在哪里了呢?”以我对知乎答主平均智商的了解,我始终觉得你们是在揣着明白装糊涂。“双轨制”下的CBA俱乐部难道本身的运营模式不是一个错误吗?

CBA俱乐部强调他们自身的市场利益需要得到保证,那他们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本主体吗?可如果是这样,为什么CBA公司在制定劳资规则的时候,不需要获得经过球员表决的球员工会意见的同意?CBA公司在大环境和管理的压力下,通过限薪法案保护了俱乐部的利益,减轻了舆论和上层领导的管理压力,但同时也大幅度地牺牲了没有话语权的球员利益。甚至出台的规则结构框架上我国劳动法的基本精神相悖。因此产生的效果是,CBA俱乐部作为资方,在中国这个社会主义体系下,对劳方的权利产生了甚至超过资本主义剥削模式下的支配权。

那CBA俱乐部是一个接近于举国体制下运动员管理模式的体工队吗?显然也不是,因为体工队对球员的社保标准和义务是终身制的,而且,体工队是没有权力要求CBA公司和中国篮协保证他们的市场利益,保证不采用赛会制来影响他们的收入的。

所以,很多CBA俱乐部本身就是一个双轨制下的怪物。对球员,他们拥有体工队、地方体育局一样的支配权,不受劳动法约束;对CBA公司,他们要求保证自己拥有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利润保证,尽管我们知道,很多地方企业赞助本市本省的足球队/篮球队,用的是集团公司的公关/宣传预算,着眼的并不是数字体现出来的金钱利益。

很多人替新疆辩解的是,新疆队锻炼了周琦,凭什么要无补偿的放走他,我且不说周琦是辽宁青训的球员,也不说周琦从新秀赛季就表现出了很强的个人实力。单纯对标案例,欧洲足球也是青训体系,国际足联保护球员青训的方式也只是要求转会方支付16-21岁球员自由转会的青训培养费。这笔费用可能也就成年球员转会费的1/20不到。而且,针对已经上过职业赛场的球员,签订劳资职业合同的本质就是资方认为劳方的球场/商业价值超出劳方的薪水所得,那么资方一方面获得劳方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资方同时承担劳方劳动价值贬值的风险和劳动价值升值的收益。也就是说,只跟新疆签订过职业劳动合同的周琦,并没有让新疆付出任何无回报的成本。那么在合同执行结束后,新疆俱乐部凭什么还要求更多获得合同外的收益?CBA公司又凭什么保护市场环境下资方超出市场行为的利益?而且以目前的条文下,这还是一个无限期的保护。

我看到有人搬运了苏群老师的文章,说CBA的规则是在保护弱小的俱乐部,同时保证所有俱乐部的可持续性发展。 不得不说,苏群老师的观点代表了一大批篮球圈内人的共识,但是这是完完全全错误的,目前这个CBA劳资规则下,完全不能够保证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它完全起不到鼓励球员努力的激励作用。它只是圈定了资方的支出规模,它保护的,不是资方的利益,而是各俱乐部经理人的利益。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国内所有在中国做顶级联赛俱乐部投资的资方都有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投资俱乐部不是一个纸面上盈利的项目,有的公司投资是为了宣传,比如哔哩哔哩,苏宁,有的公司投资是为了地方政府的隐形资源和行政压力,比如鲁能,国安以及CBA的各大银行。那么也就说,本质上,这些资方是可以接受CBA俱乐部一定程度上的亏损的,但是这个亏损需要有限度。而限制亏损的方法确实只有两个:开源和节流。 为什么我说锁死顶薪规则没有保护俱乐部?因为在正常职业俱乐部体系下,球星转会是一种开源的手段。而限制转会,就相当于限制开源,同时进行节流。这怎么可能是可持续发展的规则呢?这只是许多玩了职业篮球十几年,也没做好商业开发、弄明白规则的“总经理们”保住自己饭碗和颜面的遮羞手段。

15年前我打球的时候,球场上当然还是NBA的球衣多,虽然不知道真假。但同时,我也见过穿上海大鲨鱼15号打球的,穿八一10号和14号的,穿江苏8号的,当然在长春见的最多的是吉林的8号和9号(孙军和罗德)。现在,我真的没见过CBA的周边球衣了,按道理CBA的周边球衣成本应该更便宜,甚至可以跟很多本地的企业合作,但是没有,不知道为什么。同样,CBA的主客场制,有的似乎球员都互相带点土特产去跟国家队的队友送送礼物,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国内的商业开发连这种东西也看不上。说句难听的,这帮“纵横十几年”的CBA经理人们真的没什么借口好讲的,同样是职业联赛,传统体育人看不起的电竞联赛,在商业开发和广告价值上走的比CBA更快,滔博体育靠着赞助英雄联盟拉升了2个年度的总销售额,京东和苏宁在电竞赞助上都尝到了甜头。为什么?很简单,电竞俱乐部的总经理拉不到更多赞助就得辞职,篮球俱乐部的总经理工作的优先级是:给老板一个解释>哄球员开心>跟篮协CBA公司扯皮>跟体育局博弈>舆论公关,商业开发?不好意思,那是啥?说个最简单的细节,CBA球市也许不算好,但是球迷骂街和加油都还是挺热情的,CBA有球队找润喉糖的赞助吗?有球队找专门卖给球迷的啤酒饮料矿泉水的吗?这种商务能力需要啥?一个电影院的院线经理都能搞得定吧?

其实对篮球来说,职业化要求最低的可能就是球员,CBA初期很多体工队出来的球员都表示现在球员的训练量甚至比当时更低,因为职业化的目标是通过给球员更多的选择和更高的收入预期,来刺激球员竞争。但是,能够刺激竞争的前提是其他条件完备。有足够强的赛训能力帮助球员提升水平,这同样是制服组的问题,教练团队是否全面科学,运动知识和体系是否完备,一线队教练负责成绩,技术型教练负责球员能力提升。这些东西是否足够成体系就是考验教练和赛训的能力。我觉得其实国内合格的一线队主帅还是有一些的,他们的领导力很强,经验很丰富对球场很了解,但是技术提升的个人训练师以及球员技术训练的专项人才还是太少了。总经理们不敢管资方要太高的教练团队预算,因为他们外行到不相信成熟完整的教练团队能够带来多大帮助。而这一点,恰恰是我对CBA还抱有一丝希望的原因(相反,中超已经没救了)。因为广东近些年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他们相对完备的赛训体系,尤其是过去两个赛季很多有明显缺陷的广东青年球员肉眼可见的提升,让人能够看到球员的努力是有价值的。同时,也让广东有底气进行球员淘汰来倒逼球员自我提升。从联赛整体的角度上来说,我很希望有大量的球队花钱从广东挖走球员,甚至挖走核心球员。然后转过头再被广东击败,这样,其他球队的制服组就没有借口了,就能够知道赛训体系的重要性了。同时球员的淘汰率也能够上来了,说实话,虽然我很喜欢孙悦,但是2年没打比赛没有正经训练的34岁老将数据比巅峰期还高,这件事情非常鲜活地说明了CBA联赛对球员能力的培养有多么的弱。

一个健康的职业化商业联赛应该是鼓励转会甚至刺激转会的,因为转会能多赚钱,球员球队都能。弱队应该加大赛训体系的投资,训练出来的球员可以卖钱转会给强队补贴球队预算,甚至通过球员买卖差价来实现账面盈利。而不是超出预算开顶薪留球员,只是为了当地政府面子好看。强队应该可以通过付出更高的边际成本来增强球队阵容,同时做好做强商业开发。而CBA公司不应该为CBA俱乐部总经理们的饭碗买单,亏钱的俱乐部要不让他们卖球员,要不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商业渠道,要不就让这总经理下去换一个;请不起外援那就不要请,或者就请几十万的。CBA过去的经验一直都是最适合CBA的外援往往不是最贵的。外援的工资应该不超过国内顶级球员转会费的1/3。CBA球队的球票收入、商业赞助、周边商品收入应该能达到同一量级。限薪不是不可以,但限制自由转会你就不要说你玩的是职业联赛,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商业化联赛,限制“无合同约束的自由转会”的。

所以,我支持周琦,我觉得所有还想看CBA的球迷都应该支持周琦。而且我认为我反对的人也很明确,不是俱乐部资方,而是所有自己自以为是个职业篮球人,但是没本事做商业开发,也做不好赛训体系的CBA“制服组们”,这些人在尸位素餐。比如辽宁李洪庆,比如北京秦晓雯,比如江苏史琳杰,比如新疆的郭舰,比如曾经的北京严超,四川耿洁,辽宁严晓明这些人、以及只做赛训不做商业开发,只拉到赞助商投资的球员总经理们,包括那些英雄球员,吉林的孙军、山东的巩晓彬等等。职业体育,商业开发是根本,顶级俱乐部总经理没有商业开发能力,赶!紧!下!台!

当然,如果CBA做不下去了,这些人可能反而更容易活下去。


user avatar   xia-er-xie-f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发现很多人没搞清楚一个基本事实:

CBA公司没有权力要求周琦和谁签约,不和谁签约。

但是CBA公司有能力要求除新疆以外的19个俱乐部不和周琦签约。

而这19个俱乐部作为CBA公司的股东,认可CBA公司的该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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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篮协表示自己不管这个事情,管办分离。周琦合同到期爱去哪去哪,CBA作为一个公司要求周琦想在CBA工作就得在新疆这个子公司干,符合公司章程,也没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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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情的本质就是CBA工资开太高,别说原来的2000万/年,就是现在的600万/年,依然很高,高到周琦不愿意放弃这份工资。同时周琦又不想在新疆这个部门干,想去换个部门去辽宁上海。这就难办了。劳动法管不到,篮协管办分离了也管不到。

而如果CBA工资开的低一点,那周琦可能就考虑去欧洲打球了,那CBA的规矩就管不到他了。合同到期自由身,新疆或者篮协敢不开澄清信,告到FIBA去就丢人丢大了。


user avatar   zhou-rong-chun-7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浅谈一下周琦从自由的体制外球员变成新疆固定资产的这些年。

首先我们讨论周琦是谁的青训的问题,其实“青训归属”对于周琦从辽宁阜新篮校出走到新疆时毫无意义,当时球员划分是“体制内”和“体制外”,从小在体校领体育局工资和补助的,是体制内球员,好处是旱涝保收,打不出来也会有保障,辽宁队内代表就是赵继伟,缺点是工资少,没有自由身。另外一种是体制外球员,自费训练,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李根,在别的球员还只能拿几十万一百万的时候,李根这种强力自由球员已经可以拿几百万了,并且合同到期是完全自由的。


说回周琦,周琦的潜力有目共睹,周琦为了自身未来的选择自由,一直保持了自己“体制外球员”的身份,自费训练,所以说周琦是辽宁青训是没道理的,这也是辽宁从来没有争取这个权益的原因。在进入cba前夕,周琦去美国训练,半路被新疆截胡,签约新疆时,也并未“卖身”,只是签订了4年合同。,那为什么后来又成为“新疆青训”呢?原因是周随新疆队夺冠以后,去了nba,从nba回来以后,因为新疆的澄清信,认为自己是自由身,篮协为了保护青训权益,防止出口转内销,规定周琦为新疆青训球员(周琦为新疆青年队打过两场比赛,是判定依据)。随后,周琦按照这项规定,给新疆又签了4+2的合同,为了补上去nba的两年。值得注意的是,直到这时候周琦仍然是有自由身的,因为合同是会到期的,周琦选择忍了,对成为新疆青训身份也没有反对。

然后最坑的来了,在周琦履行4+2的时候,cba又出新规,球员到期以后,球队可以顶薪强留,从小就努力保持的自由身,没了,心态能不崩嘛?新规和旧规本来就有矛盾,一个套接一个套把周套死在了新疆。

只按新规,周琦由于大部分时间是辽宁体校训练,不应当是新疆青训球员,不该有之前的4"+2"合同,两年前就可以跳出合同了,只按旧规则,周琦不应该被顶薪强留,只有先用旧规+2,然后又用新规顶薪强留才能造成现在的问题。

不管周琦国际比赛打得怎么样,作为一个打工人,我还是觉得没必要站在资方一边,支持球员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补充:周琦父亲非常看好周琦的未来,所以一直坚持自费培养,不让周琦进体制。辽宁体育局几次想把周琦收归旗下,都被周父拒绝,周琦和辽宁体育局只签过一个全运会合同,除此以外就再无关系。周琦是国内少有以自由球员身份进入职业篮坛的运动员,这也是周琦18岁一进职业就签到千万大合同的原因。像郭艾伦和赵继伟这种体制内的球员在菜鸟赛季是不可能签到这种巨额合同的。所谓自费,是指篮校的阶段,而在辽青,似乎还是辽宁体育局出的钱。但周琦没进入体制内,这是肯定的。当时辽宁体育局出于全运会的考量,同意了周琦父亲不让周琦进体育局编制,成体制内球员的要求。这样一来,周琦和辽宁体育局的关系就是雇佣关系,而非从属关系,跟辽宁队更是不沾边。周父尽可能和辽宁体育局谈判、周旋,为周琦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user avatar   nsync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CBA应该知道伤害自己联赛门面球员会给联赛带来什么影响,新疆也应该知道他们强留头牌不守诺言规矩会带来什么影响。

但他们都义无反顾的忽视了影响选择站在资方。

作为打工人,我无条件支持周琦维权。


user avatar   eleven-94-2-9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从道理来说,早减晚增本身是没啥毛病的,毕竟只是个选项,丰俭由人。

大家怕的是某些人通过这些选项,再加点私货。而且这个说法和推迟退休一起出来,由不得大家多想。

按照目前的舆论情况,如果你敢允许早退减拿,估计只要不在体制内的人就统统早退了,反正也没啥规定领了社保就不能接着打工,对吧?甚至还可以把原来交给社保的那块放自己口袋。

所以,让你早退减拿是不可能的,忽悠大家晚退多拿的可能性比较大。


user avatar   pan-zhi-li-3 网友的相关建议: 
      

聪明人靠统计数字和洞察来得出结论。

平庸的人仅依靠统计数字来获取信息。

笨蛋成天看个案小作文来悲鸣或自嗨。


user avatar   zhao-shuo-tong-xue-41 网友的相关建议: 
      

麟之趾

(先秦)佚名

麟之趾,振振公子,于嗟麟兮。

麟之定,振振公姓,于嗟麟兮。

麟之角,振振公族,于嗟麟兮。


user avatar   tao-chu-le-yi-gen-da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元宇宙就是大型网游,那些什么元宇宙里的资产就像网游里的装备。

问题是现在还没确定以后谁的元宇宙是统一标准,现在投资根本就不知道你投的这个元宇宙能不能成为标准。

这就好像你现在你想给趁一个游戏火之前先充满氪金以后卖账号,但是你怎么知道哪个游戏会火哪个不会火。

一样的道理,我完全赞同以后元宇宙里的资产会很值钱,现在投资会很赚钱,但是你投哪里啊?你投了Facebook的元宇宙,过两年facebook倒闭了,苹果发布VR眼镜成为元宇宙主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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