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好问题,我们不妨从各个阶层来看。
君主:传统宗族、贵族世家特权在商鞅变法中被大大削弱,其权力很大程度上移交给了君主。商鞅的一系列操作可以说是让君主在权力上吃到饱,基本实现了高度中央集权。不论从哪个角度看,君主都是获利最多的。
传统贵族:特权被大大削弱。首先,贵族无军功不再受爵,这一举措打破了贵族对爵位的垄断;其次,用法律的形式强制分家,禁止大家制。这就对聚居在一起的大贵族们分化瓦解,削弱其内部实力,同时也为国家挖掘出了更多的人口资源。可以说,贵族是商鞅变法的最大受害者。
秦国平民:丧失了曾经的自由,但是换来了相对公平的升迁秩序与形式上的人人平等。更为重要的是土地私有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也就是说平民也有资格获得属于自己的土地了。总的来看,平民可以说是小赚了一点。
山东六国入秦的士人:商鞅在秦国的巨大成功,成为了那个时代士人们争相模仿的对象。同时秦国的历代国君也清醒地看到了外来士人的两大优点:一、才华横溢;二、在秦国毫无权力根基,他们对君权构不成任何威胁,这正是秦国历代君主所需要的。因此我们才能看到在秦国的政治舞台上出现了一对对绝佳的“君臣CP”。例如:秦孝公与商鞅、秦惠文王与张仪、秦昭襄王与范雎、秦始皇与李斯。山东六国入秦的士人应该会非常感谢商鞅变法的成功,商鞅是他们的领路人。
1,
先思考一个问题:
何以见得商鞅变法以前的秦人就比之后过得好?
再思考一个问题:
秦廷究竟维护着地主阶级还是无产阶级的利益?这种属性是在变法前、变法后是否有区别?
如果你认为秦廷是一个不维护地主阶级的“法制/治”国家,那么后面的内容可能会让你伤透了心。
说起来惭愧,我已经伤害了好几个中学生了。
2,
秦国的早期生产方式为援田制,这一生产模式目前被认为可能继承于西周末期的宗周。但无论渊源如何,秦国本身都存在有一定程度的土地私有制及“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
至秦简公一朝,秦廷引进了源自于鲁国的“初租禾”,土地私有制及“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得以深化。
至秦献公一朝,秦廷颁布“士卒相伍”的政策,“(类)奴隶制”的生活方式被进一步瓦解。
至秦孝公一朝初期,秦廷引进魏国的垦草令作垦令,土地私有制及“封建社会”生产方式进一步深化。
至秦孝公一朝中期,秦廷进行进一步变革,土地私有制及“封建社会”生产方式在军功授田制之下被落实,剧烈的土地兼并随之而来。
打个岔:
谁能科普一下“军功授田制维护底层民众的利益,剥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军功授田制不会引起土地兼并”的段子最早出处是哪里?
不可否认,在“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的社会环境下,底层劳动者的生活肯定不会很好,但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而生产力的发展本身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底层劳动者的生活质量,所以我们断不可认为封建社会下的底层民众一定会比“(类)奴隶社会”更为悲惨。
3,
需要注意,秦垦令与魏垦草令是有区别的。
但在这里我们也要注意到,魏垦草令是建立在土地开发程度较高、人口较密集、商业文化较发达的基础之上的。
至于秦国,由于它的土地开发程度相对偏低、人口较稀薄、商业文化较单薄,因此秦廷在引入魏变革经验的时候自然会有所调整。
在秦垦令的内容当中,诸如一些限制求学、限制商业、限制开旅馆的政策,显然不可能是用来限制一穷二白的底层劳动者——毕竟,想做这些事都是需要经济基础的,从公元前4世纪的生产力来看底层劳动者明显不具备上述经济基础——可见,上述政策的目的在于限制秦国本土士人,以维护那些在秦廷高高在上的外籍士人的利益。
说起来挺有趣,在某小说剧情中,秦国本土的“老秦人”们居然无限拥护着这么一个秦廷。
那么,秦廷是否就只维护外籍地主的利益,不维护本土地主的利益呢?
当然不是。只是程度的区别。
我们可以想一想,秦垦令中对于基层劳动者的日常判罚究竟由本土地主执行还是由秦伯操作遥控机器人执行?
如果是前者,秦垦令中的操作空间就是向本土地主的利益输送。
4,
那么,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它的民众是否可怜呢?
所谓“民众”,并非一个整体,断不可一概而论。
诸如像墨家钜子这类地位是否显赫的上层士人,秦廷甚至愿意会为其践踏一切法律和道德标准。
诸如想底层劳动者则需要面对盘剥、徭役、战争及拥有巨大操作空间的繁琐法律。
但是,秦人在秦国的生活并不特殊,而是当时周王朝境内的普遍情况。
“天下苦秦久矣”,但在21年前,天下人苦楚、苦齐、苦赵、苦魏、苦韩、苦宴亦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