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过期后,其药效也许会降低,副反应增强,不仅耽误病情,还可能有新的有害物质产生。
为什么过期药还是会被打入病人身体?
就三个原因:
一是由于药房人员将前期柜台的过期液体和新补充的液体混放,工作中履职不到位、不细致,存在未按规定操作的失职问题。
二是当班护士未按规范操作,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
三是医院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制度不严、监管不力。
当然是可以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患者因过期药品的使用,主张侵权赔偿,目前阶段,可以明确的是院方过错,难以明确的是患者的损害(真菌感染是否为输液所致,不能完全排除,也无法确定),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述难以明确的部分无法通过一般生活经验得出结论,建议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取得鉴定意见以利维权。
最后。
类似问题还是我的『循环理论』:
医疗行业是原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是一种非常落后的生产模式,逃不出 『事故、警惕、放松、再事故、再警惕、再放松』的毅种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