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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是否具有现实意义? 第1页

  

user avatar   xieci 网友的相关建议: 
      

现在就在做跟合作制经济有关的工作,农村合作金融本来就基于合作经济组织形态,对这个问题感触比较深,给大家分享下我的想法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确实现实意义不大,但是意义不大的原因在于“专业”而不在于“合作社”


目前新一版《农民合作社法》即将出台了,去除了“专业”两个字,突出了“合作社”。

其实我觉得 中央高层智库对中国农村农业发展的理解比知乎er段位高出太多了,某些知乎er以目前出现的不良现象出发推论出否定农民合作社的价值的结论,简直愚蠢!

首先,合作社是什么?本质来说就是一种“弱者联盟”,同为弱者的农户团结起来为实现某一具体目标对外进行协同谈判,争取某种利益的工具,它对比公司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人的联合,而不是资本的联合,为什么不是资本的联合?因为他们没有资本在自有资本稀缺的背景下,采用合作社制度可以有效实现一部分公司的功能,同时不必承担公司的责任,弱者联盟后,如果取得了经济效益获得资本积累,转制成公司专业化运营是必然之路,但是不能否认合作社在经营初期扶持弱者的特定价值

其次,我们国家特殊的土地制度,农民对土地具有绝对的“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且不可转让,单纯依靠公司制是没有办法与农民形成高度利益联结的,因此地永远都是农民自己所有的,公司只是拥有了“使用权”(土地经营权),你不能跟农民形成高度利益联结关系,农民随时可以跟你撕破脸收回土地,合同精神?抵得过集中去政府上访么?最后不还是农业企业自己认栽?这才是农村最大的现实

所以现在做农业开发普遍都是“农业企业+合作社”模式,农业企业侧重于市场,合作社侧重于联合农民,与农民分享农业企业经营收益所有权,牢牢与农民利益进行绑定,这是合作社存在的理论和现实需要!

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意义不大?因为虽然写了专业合作社,比如玉米种植,禽畜养殖等等,但是农村情况不这样,一个合作社经常什么挣钱做什么,冠上专业合作社的字号根本没有意义,所以今年全国人大发布《农民合作社法》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把“专业”两个字删除了,未来统称“XXX农民合作社”。

二、农民合作社模式在大陆为什么水土不服,出现大量不良表现的原因并不是农民合作社制度设计本身出了问题,而是跟我们国家农村历史发展阶段,政府推广方式有关

1、首先是历史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大陆全民做生意发家致富,挣钱成为中国人最普世的价值观,农民也不例外,即使是弱者联盟,强调内部民主,分享收益的农民合作社也是要去挣钱的!

怎么挣钱?当然是公司化运作最挣钱,理论的说法叫做在“公平和效率间,大家默认效率优先”,公司化运作无非就是要有主事人,带头人负担绝大多数工作,承担绝大多数风险,获得绝大多数收益,这是历史阶段决定的,所以大家都觉得合作社像公司,但是一旦这波历史风潮平息,合作社本身对社员、对农民的反哺,公平的追求自然就会浮上水面,这么多弱势农民靠什么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靠资本为王的公司?

所以虽然合作社在国内遇到各种各样的质疑,但是全世界合作社依然在持续发展,国内也会一样,只是还没有发展到国外那个阶段

2、其次是政府推广方式问题,2006年国家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后,本来应该是缓慢的,逐步由农户自动自发,资本逐步进入最终形成的农民合作社,经由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运动式推动演变为一场全民造假活动,那时候五个农户身份证就成立一个合作社,成立一个合作社农业主管部门补贴几千块钱,在这种运动式推广下必然导致大量虚假合作社产生,也给不了解农民合作社经济形态的人留下了极坏的印象。

近些年,大陆政府也意识到了政府运动式推动某项工作带来的恶劣后果,所以在农民合作社领域也不断在调整,要求有实际经营内容,采用农业补贴形式扶持“弱者联盟”的发展,结果实际运行下来,虽然很多真正的合作社得到了资金帮扶,但是部分也被掌握政府关系的大资本,通过建立虚假农民合作社套取农业补贴挣钱,这几年农业补贴项目验收愈加严格,也遏制了一部分这样的现象,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总会有人浑水摸鱼骗取到补贴,再大加宣扬,导致不熟悉这方面的人对农民合作者观感更加更加恶劣。


三、农民合作社并不在于经营的项目必须集中于传统农业,而在于具有农业背景的弱势群体通过合作社进行抱团,依靠固有农业优势开展经营活动挣钱。

现在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旅游合作社,金融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等等,美国还有水兵合作社,领域不是判断合作社的依据,“弱者联盟”才是。


四、这里面比较特殊的就是金融合作社,也即合作金融


不管内置金融村社,还是资金互助社,还是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部,理论上是很好的,内部成员资金互助,满足商业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金融需求,但是由于体量过小,从业人员不规范,本身就是带有天然缺陷的金融组织形式,单独去倡导来办金融合作社并不可取,必须组建合作金融体系,比如日本的中央农林金库,台湾的中央农业金库,西欧的农业储蓄银行,才叫做真正的金融合作社。

五、日本的大型官办农协问题

日本农协这些年来受到了各种各样的批评,但是基本集中在体制化,官僚化问题上,农协维护农民利益上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官办农协在东亚各国有其诞生的土壤,东亚各国文化基本是汉唐文化的不同分支,日韩台农会模式高度雷同有其内在合理性,不能用西欧合作社模式简单否认东亚合作社模式。

最后,提问的朋友显然对合作经济组织有常识性错误:

1、农民合作社并不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法人主体,自空想社会主义学说诞生以后,西欧就已经开始陆续建立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迄今已经几百年历史,在我们国家,民国时期就已经存在农会,毛主席早期也是依靠湖南农会进行的革命活动。

2、农民合作社并不是【特殊的法人法律地位】,而是与公司法人、民办非盈利法人并列的合作社法人,同样对外承担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早已是业内常识。

3、合作社法人的存在并不是因为其他各种类型法人【全部不适合发展农业】,而是合作社法人更加适合工业社会以来,农业等弱势群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形式

4、农民合作社并不局限于【超出农业生产的范围】,如果界定为农业生产范围,那么那只是一个农业生产型合作社,事实上,在国内,只要是涉农人员依托农业相关生产资料进行的弱者联盟,都属于农民合作社范畴,在国外,这个概念更大一些,只要属于同一领域,相同背景的人,自愿自发即可组织该领域的合作社。


………………2016.8.18更新…………………………

题主对问题进行了如下添加:

简单回复一下吧,2006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运行到今天,有的内容依然比较超前,有的内容却早已落伍,经营金融、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为确实没有在合作社法中进行规定,但是十年来中央政策文件、各职能部委发布的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意见等均不同程度的给农民合作社开办上述业务开了绿灯。

题主如果确实对这个问题感兴趣,可以利用搜索引擎,多检索一下相关领域对农民合作社进行的优待规定,以我比较熟悉的金融合作社为例,从2006年起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及允许、鼓励、支持,银监会、农业部、供销总社也对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金融服务下发过专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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