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有没有“残忍杀狗”,判决书里看不到,不予评论。
有一点是很多人都弄错的:“殴打”不是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是这个案件能认定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情节。
所以不能再适用刑法238条“殴打从重处罚”的条款来从重判刑。
因为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标准一直都很不明确,长期以来,实务中都只能依靠两个文件作为入罪的参考标准:
第一:200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里面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要立案追诉的标准是:
第二:2019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本案只拘禁一次,持续4小时。参考这两个标准,会发现本案中能够定罪的,仅仅是第一个标准中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并殴打、侮辱”。
所以,殴打情节在入罪的时候已经考虑过,量刑的时候不能再重复评价。
同意 @黄医湿 的观点,四川这块很可能还有境外势力渗透。
去年川美非法聚众闹事开始,新闻就没怎么停过,查一查总是好的。
爱狗人士已经是黑社会改名了。
我第一个反应是,四川被渗透得很厉害。撇开狗肉和爱狗这两个点,这就是故意伤害罪,这次可以用狗,下次可以用其他借口。而缓刑就是纵容违法分子进行下一次犯罪。
利用爱狗这个幌子来进行非法行为,就是要索要一种特权,而这种特权下,就是扰乱社会治安。这种行为已经开始邪教化,纵容下去,现在是打人用私刑,以后不排除会发展得更极端,随便制造个名义救狗,然后扔燃烧弹搞人肉炸弹也不是不可能,一旦狂热,就会邪教化,一旦邪教化,就会扰乱社会,形成巨大的社会问题。
爱狗,是犯罪者最好的借口。你看这次判刑这么轻,我去对某人进行私刑,我的原因是救狗,就可以获得缓刑,那天生的罪犯真是高兴坏了,竟然有个这么好的借口可以减轻惩罚,我养条狗到处惹人,谁动我的狗我就打谁,我相当于拿了个免死狗牌。
搞邪教是绝对会被干掉的,那如果搞一个看起来不是邪教而实际上就是邪教的邪教,还有光环,是不是绝佳的土壤培养犯罪?
成都的美国领事馆已经关了,但是彩虹国还阴魂不散,查一下那些人背后的资金来源,说不定有大发现。
简而言之,就是围绕客户需求展开的市场方案+品牌方案+传播方案,通过专业精准的一条龙服务让客户一步到位,直接打钱。
你以为人家在莽夫斗殴,其实人家在跑全案流程。
首先我们看清楚,这个事的起因,是这样:
“这几个爱狗人士在“狗狗爱心”等微信群得知先前由于售卖狗肉与爱狗人士发生纠纷的向某在家的消息,田某、冯某等人未经向某同意强行进入其家中,逼问其所杀狗的来源、杀狗地点、售卖狗肉原因等问题,遭向某否认后,他们强行将向某从家中带至室外,闻讯赶来的杨某和程某,先后动手殴打向某。”
对吧?是这样吧?
所以根据判决书,我们可以得知下面几条重要情报:
1.他们有组织,组织里有情报网。
2.他们有一定人肉能力,能轻松查到对方的坐标和在家与否的信息。
3.他们有暴力手段强行进入对方家中,并把杀狗人直接带走私刑。
这是多么完善的一套体系啊,可以说,如果你家附近有人虐狗打狗,他们的存在,不就是你心中的超级英雄,简直完美匹配你心中的正义使者画像,下次有问题,我也找他们帮忙。
而这,就是因为他们前置性的做好了市场方案,了解到,本地的爱狗人士,和这些杀狗屠户有过矛盾纠纷,但也没有一个很好的根治方案,天下苦屠狗辈久矣,只要能解决,花多少钱都行。
所以这是一次有组织有策划有针对人群的专业全案。
市场方案是前置的,它界定全案的主体和载体。
企业要做全案,首先要知道全案是做给谁看的吧,即企业要进入的是哪个细分市场,目标消费者是谁,从而确立市场主体。
为此,在做全案以前,需要做大量的数据分析和研究工作,诸如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消费分析、终端走访、用户调研、目标用户画像、目标用户心理洞察等等。——《如何做好品牌全案》
好我们接着看该组织的品牌方案:
品牌是帮助企业把一次性的传播推广累积成为可持续的资产,把产品变成有粉丝、有内容的IP,可以说品牌就是企业最大的私域流量。
也就是说,你前面做了市场方案,了解了客户需求,现在你就是要对症下药地给出你的解决方案,通过你的解决方案来让客户看到你的专业能力。
那么品牌带给用户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是我能搞定那些虐狗杀狗的人。
品牌承诺是什么?
专业高效,隐蔽安全。
产品的主要利益点是什么?
通过付费咨询的方式,完成对虐狗人士的制裁。
由此衍生出的用于传播的诉求主张是什么?
惩恶扬善,让虐狗杀狗的人无所遁形,还狗狗一片净土。
而且我们的队伍,是专业高效,无副作用的哦。
你看,我们扇耳光,用针扎皮肤(你看这前期准备多充分),打了四小时,最后鉴定结果:轻微伤!
什么叫懂法,什么叫专业,什么叫格局!
完事之后,我们主动投案,全部揽下罪责,不给客户带来一丁点麻烦,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你看这事就没了,人也打了,事也办了,气也出了,我们还缓刑,怎么样,服么?想要么?
起诉书称,孟某、李某、程某、王某一行人在随后将向某强行带至一处弃土场,让向某交待并查找杀狗地点。向某被带下车后,孟某、程某等人让向某下跪,采用扇耳光、针扎皮肤、自扇耳光的方式殴打向某。其间,向某曾试图逃跑,但被孟某等一行人追回,整个非法拘禁、殴打过程持续时间近4个小时。
田某、冯某等人未经向某同意强行进入其家中,逼问其所杀狗的来源、杀狗地点、售卖狗肉原因等问题,遭向某否认后,他们强行将向某从家中带至室外,闻讯赶来的杨某和程某,先后动手殴打向某。
案发后,李某、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经过;孟某、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即到案并如实供述;杨某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经过。五人到案后,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澎湃新闻》
而到了传播方案,这就需要有可落地、可执行的实施举措,还有分时分段的执行指引了。
不管是这起案子,还是这些新闻,你会发现有特别多别扭又精确的细节,这些细节不像是采访得来的,更像是有知情人主动给媒体线索爆料,想把这事宣传做起来。
你骂归骂啊,我相信很多人还是怕的。
毕竟你也看到了,判决书也说了,这样拖出去非法拘役打四小时,也就是和解+缓刑。
放你身上你受得住么?很多人可能就人肉那关就扛不住了。
所以至少这个组织是在圈内,在各个爱狗群内,打响了名气。
如果有当地的一些业内懂行的,应该能看到他们后续在朋友圈炫耀战绩,表示对此次胜利负责,向天下虐狗人士宣战。
下一步,要怎么赚钱,不用我多说了吧?
说来说去吧,还是生意……
你想象一下,白天辛苦工作一整天,正在温暖的家里吃着火锅唱着歌。突然就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闯进了家门,把你从家里拖了出去,塞进车里带到荒郊野外,在冬夜的寒风中对你拳打脚踢。
这场景想一想就觉得毛骨悚然,颇有种成为90年代刑侦犯罪电视剧里面炮灰的感觉。
可是当这些人恶狠狠的问你“所杀狗的来源、杀狗地点、售卖狗肉原因”等问题,并且用暴力强迫你给狗道歉的时候,这个事情又有些荒诞。
别看“爱狗人士”们面对售卖狗肉商户的时候气势汹汹,但是在面对司法审判的时候,却怂的很快。
虽然本案有非法拘禁、非法拘禁同时具有殴打侮辱的情节,但是有自首、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这些可以事后补救的减轻、从轻情节。
凭借上述的减轻、从轻环节,判处目前的四个月拘役似乎也可以考虑。
但是加上这一句“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动物保护协会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想加上被害人过错这一要点来为轻判加码,就是画蛇添足了。
被害人正常从事杀售狗肉工作何错之有?“爱狗人士”无端迁怒别害人,这不就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极端残忍”方式到底是什么标准?判决书的说理怎么可以如此模糊不清呢?
更何况,宣告缓刑的前提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这群“爱狗人士”,追踪售卖狗肉男子长达半个月,摸清了他人生意情况和家庭住址,通过微信群简单沟通就迅速组成团队,在夜晚未经同意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殴打他人。每一个参与者参与的非法拘禁的阶段存在不同,但对于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始终未间断。
合作默契、业务熟练,很难相信这会是一群由于“爱狗”而临时组队的微信群友完成的。
这群喜欢诉诸暴力而执行力有很强的“爱狗人士”,最年轻的在案发时也做25周岁以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应有充分的认识,很难被认为是一时冲动。
尤其是其中部分参与者在案发后仍有不法行为。
所以他们是否真的没有再犯的可能性?适用缓刑是否真的适合?我个人对此表示存疑的。
起诉书显示,在涉案5名爱狗人士的犯罪行为中,有非法侵入居民住宅实施“绑架”、侮辱、殴打等情节,并且,侮辱和殴打行为比较残忍,不但逼迫受害人下跪自扇耳光,还实施了针扎皮肤等较为残忍的行为。但最终却只获拘役四个月、而且还是缓刑,如此轻判,实在有违大众认知。
对于此案的轻判,利州区法院的解释是:五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然而,此案中因受害人“有一定过错”而减轻被告人责任的说法,恐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受害人的“一定过错”,并未侵害到5名被告人的人身、财产、人格等法益,因而,“爱狗人士群起愤慨”与受害人“一定过错”之间并不存在利益关联性。
并且,受害人的“一定过错”也并未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杀狗、售卖狗肉不违法;杀狗方式极端残忍确有违公诉良俗,但也只应受到道德谴责,任何人都无权对不道德的人自授权力“执法”。可以说,其他动物如鸡鸭猪羊的宰杀,也存在方式残忍的情况,但却唯有对狗的残忍会“激起群起愤慨”,这实际上是一些人个人价值取向主导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价值取向不是问题,但将自己的价值取向强加于人,不应被支持。
其次,法治社会中,任何私刑都不具有正义性和正当性。而不具正义性和正当性的“愤慨”,不应成为减轻犯罪责任的依据,否则有违相关法律原则的本意。
因此,本案中以受害人“残忍杀售狗肉激起爱狗人士群起愤慨”而减轻被告人刑罚,需要给出更多解释。
此案所引发的争议,并非“爱狗”与“吃狗”之争,而是关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爱动物人士行为边界的讨论。此案中,5名爱狗人士的“爱狗”行为已经严重践踏国家法律、公民权益,而其对“残忍杀狗者”的私刑之残忍,是最无理、最不好解释的问题:难道人权不如“狗权”值钱?为了给狗讨“公道”,居然可以私闯民宅、从家中将公民“绑架”后动用私刑虐待、当众羞辱(5人已构成当众),某些爱狗人士对于“爱”的厚此薄彼,难免令人难以理解。
狗作为人类“最亲密最忠实的伙伴”,确实不该成为人的食物,但也决不同意以暴力的方式解决“禁食狗肉”的问题。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法律的红线更不可以“爱”的名义任意踩踏。
来源:羊城晚报、宁波晚报
法官故意包庇这些【爱狗人士】罢了。
非法拘禁,殴打【不知道伤的怎么样】,强闯民宅。这样的大罪,居然判的如此之轻。连牢都不用做。判五个月,缓六个月。在看守所里就把号子蹲完了。
之前就有听说有法官按照自己的喜好随意判案的例子。今日一见,果然是这样。
估计这法官要么是爱狗人士,故意包庇。
要么跟着几个人沾点亲,带点故。
我是很怀疑该法官是如何当上法官的。
法官能给他的同党判缓刑已经算是痛彻心扉了。还能让他判实刑?那不是对不起他被虐待的gzz?
残忍杀狗?
哦?
意思是我下次踩死蟑螂,被蟑螂保护协会打还怪我咯?
什么逻辑?
现在国家大力清剿基层违法乱纪之徒,这位法官是不是嫌纪律监察委员会的茶不好喝?想去里面体验生活?
这案子的恶劣程度堪比“彭宇案”。
别的没什么大问题,
一个司法官僚的说辞而已,
唯独这一句,暴露了法盲的本质。
刑法中关于受害人过错的问题,
我查阅了相关文献,
在刑事案件的领域,
只有受害人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才能是减轻处罚的依据。
杀狗是什么?违法都不算啊~
合着憋了一整场,
最后就想脱离法律认定杀狗有错?
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
理想的法官应该是一个机器,
输入事实、证据、法律条文,
输出判决结果,
这就够了。
至于动物保护协会?哪个协会?
登记主管部门是哪个?
这个被告是会员吗?有证件有入会手续吗?
完全就是瞎判。
这个法官把自己的价值观凌驾于法律之上,
就算被害人不上诉,
我觉得当地政法委应该派人去约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