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说这种事是情报机关的常规操作的话,很多人会觉得不可能:一个国家的情报机关怎么能监视自己国家的政府机关呢?
可是,你把你的这句话说给任何一位真正的情报官员听的话,他都会笑而不语。
情报机关(特别是反间谍机关和信号情报机关)监视本国政府部门是很正常的。
而监视本国政府部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反间谍工作的需要。一旦哪名政府官员成了外国情报机关的间谍,反间谍机关和信号情报机关可以通过截获通信等方式来及时发现间谍。
新闻中提及的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属于信号情报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来搜集外国情报和协助反间谍工作。
NSA的职责中也明确规定了它搜集的情报用于反间谍工作:
而一个国家的情报机关协助自己的外国“老大”搜集本国政府的情报(反间谍用途)是国际情报工作中的常见现象。
比如:1947年,前苏联在东德建立了Kommissariat 5----东德人民警察第五局(代号K-5),专门负责监视东德政府官员。
K-5名义上是东德人民警察的一个部门,归东德政府管理,但实际上完全由苏联控制,对东德政府进行严密监视。
也就是说,K-5实际上是东德情报机关和苏联情报机关一起监视东德政府的一个部门,和美国和丹麦情报机关一起监视美国和丹麦政府如出一辙。
可以类推的是,当时的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等国都是如此。想想1956年的匈牙利事件和1968年的捷克斯洛伐克事件。
而后来,K-5逐渐演变成了冷战时期举世闻名的Stasi(斯塔西)----东德国家安全部。
而普京作为驻外间谍常驻东德德累斯顿期间,他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与东德国家安全部德累斯顿分部联络。你觉得他作为克格勃的代表都联络些啥?
(普京出席东德国家安全部德累斯顿分部的庆祝活动)
而这种本国情报机关监视本国政府的情况实际上很常见,只不过不了解情报工作的人觉得很奇怪而已。
如果我说美国中央情报局的电话全是被美国联邦调查局监听的你信不信?
建议将丹麦驻华大使馆微博号改成
丹麦(美国)驻华领事馆。
丹麦政府只是政府
美国才是老板呀
锦衣卫居然听从鞑靼,监视大明皇帝和内阁,简直是反了天了,必须严惩。
不知道效果如何,坦率的说,挺难的。如果真出来了,我打算支持一台,和爱国无关,纯粹的护犊子心理。当然这个行为跟华为无关,只是我个人这么想,华为当然也不在乎我怎么想,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改革开放这么些年,能在国际市场叱咤风云就这么几个,我觉得华为做的挺好,就这些。。。。。。。
谢邀…
其实这种问题太过于计较人家媒体“怎么说”,意义并不是特别大。
尤其对于韩国吧,它们本身就是真正把爱国主义做到了极致,稍微有个风吹草动能当场跑日本大使馆剁手指那种。
让人家媒体吹吹牛,无可厚非,不吹才奇怪。
只是呢,人家说也就罢了,我们又不需要相信对不对。
一款产品好不好,看的当然不是媒体如何吹嘘,而是有严格的检测标准,市场监管等。
如果你产品确实好,那大家买就是。但如果不好,对不起请不要出现在市面上,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予以治理。
这年头最愚蠢的,就是因为对一个品牌或者一个外国品牌有好感,就用饭圈脑去看待。
遗憾的是,这种情况还真不少,哎…
成吉思汗法典,也叫大扎撒,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包含宪政内容的成文法典,颁布于1206年。
英国自由大宪章,目前被公认是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性成文法典,颁布于1215年。
这两个当年汉人眼中的蛮夷法律,今天中国人看来八竿子打不着的不同东西,却充满着相似性。甚至在某些方面,今天被认为野蛮的蒙古人,比资产阶级先驱英国人更加开明。
例如:
1. 关于宗教自由:
大宪章第一条: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大扎撒第八条: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2. 关于国家制度:
大宪章,并无具体规定,但英国一直是封建世袭君主制。
大扎撒 第三条 大蒙古国选举汗位继承者、任命札尔忽赤(断事官)、发动战争和进行重大决策实行忽里勒台(会议)制度。(民主选举)
忽里勒台由黄金家庭主要成员、万户长、千户长和主要那颜组成。各汗国确立汗位及作出重大决策也按照该规则进行。(贵族议会)
第四条 大蒙古国实行札尔忽赤制度。通过忽里勒台,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人名)为国家的札尔忽赤(最高断事官),其职责为裁判诉讼、拟制青册和记录分封。(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
札尔忽赤将判例与成吉思汗商量后用白纸黑字造册保存,命名为阔阔迭卜尔(青册)。后人不得更改,更改都要受处罚。(判例法)
3. 关于遗产继承:
大宪章第二条: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即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男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事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大扎撒第五十九条:遗产不得收归国有,任何人不得干涉遗产的分配,一般由死者继承人继承。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的,遗产送给其徒弟或奴隶。
第六十条 妻妾所生子女均有继承权。
4. 关于法律适用:
大宪章 第二十一条: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
第二十二条:教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财产科以罚金;不得按照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科处罚金。
大扎撒 总则第二条:成吉思汗颁布大扎撒,提醒所有民众必须提高警惕,所有那颜和哈剌楚(平民)都必须遵守,这样长生天就会保佑我们完成大业。
第六十四条: 黄金家族成员违犯大扎撒的,应予以处罚。初犯的,口头训诫,按成吉思汗的必里克处罚;第三次违犯的,流放到遥远的地方。流放后还是不改的,判处其戴上镣铐进监狱;如果仍未悔改就通过宗亲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5. 关于税收:
大宪章 第九条: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大扎撒 第七条:每个人不论贫富与贵贱都平等劳动。
第十一条 民众有承担赋税、劳役和驿役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各宗派教主、教士免征赋税,免服兵役和驿役。
第十三条 贫困的民众、医生和有学问的人免征税收。
如果考虑到大宪章主要在说收税问题,暂时妥协出来之后,也没有怎么实行过,基本处在口嗨阶段,其历史意义是被后来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赋予。
但成吉思汗法典包含国家各方面根本问题,也切实通行过,是现实的法律,所以蒙古的“近代化”文明色彩,恐怕还要高于同时代的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