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天临代写事件还不够,
这次要开始下手“一稿多投”罪名了?
那好,抛开本次事件,
我早就对“一稿多投”的规定忍了好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反观现在学术期刊的审稿周期,动不动就好几个月。
好几个月!
多么令人绝望的时间啊。
请问,有几家学术杂志社,能在三十天内做出刊登决定的?
没有!
除非作者是学阀成员!
判定一稿多投,要从人家投稿的时间来判定。
我看最上面的回答提到“报纸期刊基本上同时录用,查重见大片重复”
谁给你们的权利,用“查重工具”来判定一稿多投?
查重工具能查出他们是几月几号投稿的吗?
你咋知道人家不是到期绝望了,才去投下一家的呢?
你们这帮酒囊饭袋,当初连翟天临都查不出来,
好意思去查人家正经做学问的青椒?
有的朋友说如果多家录用,可以撤稿一家。
关键是撤稿,那就等于主动暴露你是“一稿多投”,分分钟被杂志社拉进黑名单,无特殊情况,永不录用。
谁有动力去撤稿?
呸。
还有,我投出人生中第一篇论文以后,(而且这篇还被退稿了)
没几天过后,就有其他杂志社打电话问我:
“请问是XXX老师吗?您有杂志需要投稿吗?”
谁给你们的权利贩卖我的电话?而且连姓名都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杂志社才是搞学阀垄断的工具。
不去监管他们?
我可去你的吧。
此外,我觉得高赞回答挺无聊的。匿名就算了,还专门去扒人家的文章,甚至还艾特了这么多机构。
不会是竞争对手雇佣的无聊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