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概括:
辞职申请实际性质为辞职通知,一旦发出,不可撤销。
劳动者提起辞职需谨慎!
本案案情其实很简单:
员工先是发电子邮件给直线经理提出辞职申请,
过了几天,又发了个邮件,说明辞职申请是冲动后提出的,要求撤回辞职申请。
这个员工之前被处罚过,公司这个时候开心死了,好不容易逮了个机会,让员工离职,当然不会错过这个好机会。
于是公司拒绝了员工撤销离职申请,并且确定了最终离职日期。
最终日期到了后,公司也很守法,向员工出具了离职证明。
这个看似简单的官司,其实适用法律很简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提前30日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规定就是「辞职」的法律依据。
辞职的法律行为实际上不需要经过企业批准或者同意,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辞职能否撤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辞职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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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信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
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所指向的权利内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劳动者在递交辞职信时,便已完成单方作出的于某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除劳动者撤回辞职信的声明同时或早于辞职信到达用人单位可撤回辞职信,或是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辞职信外,劳动者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信的权利。
《人民法院报》
单方解除权人不可在相关意思表示到达权利相对人后,撤销该意思表示。除非权力相对人同意接受撤销该意思表示的请求。综上,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不可反悔,不可撤销,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
回到这个案子。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是认为企业违法解除,二审进行了改判,支持了辞职为形成权,不可撤销的主张。
二审判的是没毛病的。
本案中,由于离职申请已到达用人单位,并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关于离职流程,苏州渣打银行提供的《离职流程》亦有直线经理操作部分,直线经理在收到劳动者离职申请后进行的操作并未违反该流程的规定,且如前所述,关于离职的流程,是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意思表示后的附随义务,并不影响劳动者单方离职意思表示的形成权特质。一审以此否认方振自愿离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再次,提醒下各位。
辞职需谨慎!
切记不可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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