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此机会和大家聊聊惩戒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财务造假)行为的利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在正经开讲之前,先讲一个有意思的知识。
飞乐音响可不是一支普通的股票,当年可是在中国的证券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是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在老股民的口中被称之为“老八股”。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创立于1984年11月18日,是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1986年11月14日,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将飞乐音响股票赠送给来访的时任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主席约翰·范尔霖先生,“飞乐音响”由此载入了中国股份制改革的史册。
飞乐音响在2017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况,也即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上市公司虚增利润,为的是让财务报表更好看。
但与此同时,股民就得到了虚假的信息,并在虚假的信息上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这种错误的判断会导致股民在不适当的时机或者以不适当的价格买进或卖出股票,从而在炒股中受到损失。
换句话说,上司公司的虚假陈述(财务造假)行为侵犯了股民的权利,并且导致了股民遭受损失,因此应当向股民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投资者想要上市公司(或者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相关主体)赔钱,就得上法院去打官司。
可大家也知道,股民分散在全国各地,但受理诉讼的法院可能只有一家啊,而且可能离你很远。
好,就算你不怕麻烦,愿意上法院打官司。
大家想象一下那个场景,全国各地的股民,一拥而入法院,要与上市公司打官司,人山人海、锣鼓喧天,法院不得给整瘫痪了。
再加上每个股民的单个受损金额相对较少(可能是几百、几千),赔偿的钱可能都不够车马费,所以股民跑去外地(比如上海)打官司的意愿也不强烈。
但股民的利益是确确实实受损了啊?不能这样放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不是?
所以说,需要有一个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方式,将所有股民组织起来参与诉讼。
这时代表人诉讼就应运而生啦,具体情况如下:
1.所谓代表人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众多股民中推选几个代表参加诉讼,诉讼判决的效力对全国股民有效。按照“搭便车”的心理,能有其他股民「代替」自己起诉,自己也能相应获得赔偿,何乐而不为?
2.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购入股票的股民,只要按照法院的流程去进行权利登记,就能参与到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另外,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实现了立案受理、权利人登记、代表人推选以及庭审全程在网上进行,便利程度大大提高。
3.如果你是股民,却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时间里进行权利登记怎么办?没关系,就算是在代表人诉讼判决之后再向法院起诉,只要你提起诉讼的理由和事实与之前代表人诉讼的的情况差不多,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适用之前的代表人诉讼判决(省去了再次审理的流程)。这也是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中所谓的「诉讼效力扩张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适用已经生效裁判的裁定中应当明确被告赔偿的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代表人诉讼的特点就是便捷、低成本、搭便车。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 【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怎么样?如果以后再被上市公司欺骗了,勇敢地拿起代表人诉讼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