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幼儿能否作为证人”的问题。
这个问题理论上是没有争议的——可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也就是说,除非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否则都是可以作为证人的。
只要孩子能够正确表达,客观转述他的所见所闻,那么孩子是可以作为证人的。
同时参考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所以,只要孩子的陈述的事实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描述有符合该年龄段的认知和表达能力的,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如果孩子所描述的事实有其他证据佐证,一般是可以认定该部分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