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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没有父母状告子女不孝的例子?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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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现在人没看相关史料就觉得少吧,其实真的还挺多的。

古代若父母状告子女不孝,那子女可能面临死刑重罪,因为“子女不孝”乃是古代“十恶”之一,《大明律集解附例》说:“盖十恶之人,悖伦逆天灭礼贼义,乃王法所必诛,故特表之,以严其禁。“不孝”是与谋反相提并论的。

所谓“十恶”,指的是:

一曰谋反
二曰谋大逆
三曰谋叛。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敬。
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
九曰不义。
十曰内乱。

也正因“不孝”的罪名实在太重,大多数父母也不会存心想置子女于死地,所以一般情况下父母确实不会去向官府告状,去告官的大多都是实在忍无可忍。

而且,很多父母一时忍不住告了官,往往冷静后又后悔了,这种情况叫作“息词”,即告官后又申请撤销诉讼的状词。其实我们设身处地,代入自己的父母想一下就明白这种情况了。

现在举些实例,专门来讲一下父母告子女“不孝”接着又“息词”的情况

1、成化六年十月,三法司会审重囚,这其中就有不少人是犯了不孝罪按律当斩首或绞刑,后有八个“不孝”罪重犯的父母又向官府撤诉息词,这种情况就需要皇帝亲自裁决。

成化六年十月甲寅(十月初十日),三法司会官审录重囚。
刑部审得情真无词者八十四人,情可矜疑者二十一人,有词当鞫者二人,犯不孝罪父母有息词者八人。
都察院:情真无词者十四人,当奏请定夺者三人,各以具狱闻。
上览其情辞,于情真者命减死(命減死:廣本減作免。)充边军十四人,留系狱者十五人,妇人谋杀亲夫适有孕,命待产,限满日处决一人,余俱准拟。其情可矜疑并奏请定夺者,各充军、杖罪有差,当鞫者再问报。

那么一般息词以后怎么判决呢?

2、成化十年四月,刑部尚书王概上处置条例十事,其中就有明确说明对不孝罪的处罚是斩、绞,如果其后祖父母、父母息词,经上奏朝廷核准,处杖刑后发回养亲。

但王概又说,“不孝之徒,恃此以免”,所以他建议只许初犯“不孝”罪者息词,再犯者,即使父母撤诉息词,亦不与奏请。不过如果是父母或者其他什么人故意陷害子女,则不拘次数。

当年十月的一次会审及十三年九月的一次会审,对于父母告其子妇不孝而复息词者,宪宗的判决是“杖而释之”。

成化十年四月甲子(四月初十日),刑部尚书王概上处置条例十事:......
一、子孙殴骂祖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坐斩、绞罪后祖父母、父母或告息词,奏蒙决杖发回餋亲。不孝之徒,恃此以免,灭伦败俗,莫此为甚。宜令初犯许准息词,再犯虽有息词,不与奏请。其中若有执私故害者,不拘次数亦与辩理。
成化十年十月戊子(十月初六日),法司奏:
今岁死囚总九十一人,奉旨会官审录于朝,得情真无词者二十人,余或诉冤并情可矜疑及父母告其子而复息词者,皆具狱以闻。
诏:情真无词者如律处决,诉冤者许重鞫,情可矜疑者减死充边军(充邊軍:廣本無邊字。),息词者杖而释之。
成化十三年九月丙子(九月十二日),刑部都察院奏请循例会公、侯、驸马、伯、五府、六部等官于承天门外审录重囚总百七十二人,内情真无词者百二十一人,诉冤并情可矜疑及父母告子妇而复息词者皆略具狱词以闻。
诏:情可矜疑三十一人减死充边军,息词者四人杖之,俾归养,余诉冤者留重鞫焉。

3、当然也不是所有息词者都能给减轻处罚的,成化二十年四月的一次“热审”,刑部审出有子妇不孝父母告之而复息词者十四人,但经宪宗判断,其中有三人情节特别恶劣,决定不宥,也就是按律处斩了。

成化二十年四月戊午(四月初二日),上谕三法司曰:
今天气暄热,两法司、锦衣卫见监囚犯笞罪无干证者释之,徒流以下减等处治,重囚情可矜疑并枷项示众者,俱录狱辞以闻。
于是刑部奏:死罪可矜者二十八人,子妇不孝父母告之而复息词者十四人。
都察院奏:死罪可矜者五人,枷项者六人。
得旨:贳死充边军者总三十五人,为民口外者二人,杖之俾归养者十一人,惟强盗二人、不孝情重者三人不宥。

4、当年五月,再次会审,其中又有六人属于父母告其不孝而复息词者,宪宗判处六人各在自家家门前枷项满一月,然后再杖一百,释其归家,使其奉养父母。

成化二十年五月甲午(五月初八日),上复谕三法司曰:
见监重囚累诉冤枉者,再照例多官会审,果情罪有可矜疑者,毋拘成案,开具来闻。还移文南京法司一体审录。
至是刑部、都察院会公、侯、驸马、伯、五府、六部等官审录,得情可矜疑者二十九人,又十二人屡审情真而诉冤,有至二十四章者,又六人父母告其不孝而复息词者,皆以具狱上请(皆以具獄上請:廣本具作其。)。
得旨:减死充军者(充軍者:廣本充下有邊字。)二十人,留狱重鞫者十七人,不孝六人各于其家门枷项满一月杖之百俾归餋,妇人(婦人:廣本人作女。)以奸罪当死者四人释之。

最后再举一个案情比较复杂曲折精彩的不孝息词案:

5、弘治十七年十月,衡阳王府晋宁郡君仪宾萧琏的父亲先前向官府告他不孝,后来又撤诉息词了,官府正准备释放萧琏,但过了一段时间,萧琏之父死了,湖广巡按包泽翻案,认为先前萧琏之父虽然息词,但恐怕不是他的本意,故给萧琏拟罪绞刑。

萧琏的继母就跑去击登闻鼓诉冤,说萧琏之前根本就没有骂过他父亲,全因往年曾告过荆州知府吴彦华的状,他手下的胥吏李鹗就贿赂萧琏的父亲,唆使其去告萧琏不孝,萧琏的父亲老糊涂了,才去告萧琏的。

萧琏的两个女儿也上疏为父亲申辩,甚至祈求代替萧琏去死。

当然,以上只是萧琏家人的说辞,法司却认为萧琏罪状证据确凿,难以宽宥,应该按律处死。

孝宗最后还是免了萧琏的死罪,只将其杖责一百,并革职。

具体真相如何现在已经无法弄清楚了,但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到,“不孝”的罪名真的很重,就是骂父母亲也不行,一旦被告发,就是死罪。而且这种罪名也很有可能是被人陷害的。

弘治十七年十月辛酉(十月初四日),衡阳王府晋宁郡君仪宾萧琏父先告其不孝,已而息词,复欲释之。久之,父死,巡按湖广监察御史包泽以为父虽有息词,恐非本意,竟拟绞罪以请。琏继母徐氏击登闻鼓诉冤,谓琏实无骂父事,因往年尝妄奏荆州知府吴彦华,刁吏李鹗赂其父,使妄告,父老耄,误从之耳。琏二女亦上疏辩,且乞代父死。法司以为二女孝义虽可矜,但琏罪状明白,于法难宥。
上以琏父曾有息词,命杖之百,革职,发回餋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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