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就是某音害人,要不就是题主有意误导,民法典也没有说要彩礼犯法啊,更何况民法典也没有直接说出彩礼这个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段话怎么理解,也就是按照公序良俗是约定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且需要在可接受范围内,不要漫天要价,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从我的角度,彩礼还是有存在的必要的。毕竟彩礼是一种几千年来传承下来男方长辈们对于即将嫁入家门的女子之间的一种祝福和赠予行为,也是一种象征婚姻长久的仪式感。如果有人硬要把彩礼认为就是“陋习”“卖女儿”,那这个就看你自身的想法吧。
依据婚姻仪礼的仪式,一整套的婚姻关系完成需要经历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个环节,缺一不可。所谓现在的彩礼也就是六礼中的纳征。
随着一些地方和民俗对于彩礼的恶意扩张和使用,导致了彩礼脱离了其本质的含义,这也就导致了有的地方彩礼漫天要价,严重影响了婚姻自由,甚至出现以婚索物的恶劣事件发生。
所以,对于以结婚为目的,以爱为名义,适当的进行彩礼的给付我赞同,比如10001(万一挑一)这样的金额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动辄几十万的彩礼而且已经影响了一方正常生活水平的,要严厉制止。
我们为了爱而结婚,绝不是为了钱而结婚。如果可以不需要任何彩礼和赠予,男方把女方娶进家门,这个也是男人的一种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