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吉思汗法典,也叫大扎撒,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包含宪政内容的成文法典,颁布于1206年。
英国自由大宪章,目前被公认是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性成文法典,颁布于1215年。
这两个当年汉人眼中的蛮夷法律,今天中国人看来八竿子打不着的不同东西,却充满着相似性。甚至在某些方面,今天被认为野蛮的蒙古人,比资产阶级先驱英国人更加开明。
例如:
1. 关于宗教自由:
大宪章第一条: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大扎撒第八条: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2. 关于国家制度:
大宪章,并无具体规定,但英国一直是封建世袭君主制。
大扎撒 第三条 大蒙古国选举汗位继承者、任命札尔忽赤(断事官)、发动战争和进行重大决策实行忽里勒台(会议)制度。(民主选举)
忽里勒台由黄金家庭主要成员、万户长、千户长和主要那颜组成。各汗国确立汗位及作出重大决策也按照该规则进行。(贵族议会)
第四条 大蒙古国实行札尔忽赤制度。通过忽里勒台,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人名)为国家的札尔忽赤(最高断事官),其职责为裁判诉讼、拟制青册和记录分封。(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
札尔忽赤将判例与成吉思汗商量后用白纸黑字造册保存,命名为阔阔迭卜尔(青册)。后人不得更改,更改都要受处罚。(判例法)
3. 关于遗产继承:
大宪章第二条: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即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男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事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大扎撒第五十九条:遗产不得收归国有,任何人不得干涉遗产的分配,一般由死者继承人继承。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的,遗产送给其徒弟或奴隶。
第六十条 妻妾所生子女均有继承权。
4. 关于法律适用:
大宪章 第二十一条: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
第二十二条:教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财产科以罚金;不得按照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科处罚金。
大扎撒 总则第二条:成吉思汗颁布大扎撒,提醒所有民众必须提高警惕,所有那颜和哈剌楚(平民)都必须遵守,这样长生天就会保佑我们完成大业。
第六十四条: 黄金家族成员违犯大扎撒的,应予以处罚。初犯的,口头训诫,按成吉思汗的必里克处罚;第三次违犯的,流放到遥远的地方。流放后还是不改的,判处其戴上镣铐进监狱;如果仍未悔改就通过宗亲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5. 关于税收:
大宪章 第九条: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大扎撒 第七条:每个人不论贫富与贵贱都平等劳动。
第十一条 民众有承担赋税、劳役和驿役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各宗派教主、教士免征赋税,免服兵役和驿役。
第十三条 贫困的民众、医生和有学问的人免征税收。
如果考虑到大宪章主要在说收税问题,暂时妥协出来之后,也没有怎么实行过,基本处在口嗨阶段,其历史意义是被后来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赋予。
但成吉思汗法典包含国家各方面根本问题,也切实通行过,是现实的法律,所以蒙古的“近代化”文明色彩,恐怕还要高于同时代的英国。
忙着卡对方脖子呢……
忙着卡对方脖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