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退赔”和“民事赔偿”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广西中院(2021)桂07执130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只能说明刑事部分执行完毕,怎么能说该案民事部分到此结束了?
“退赔”一词直接来源于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明确将退赔解释为:“当犯罪分子因挥霍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追回违法所得财物的情形下,要求其按照相应的折算价格进行退赔。其中“退”的部分,应当以赃款赃物的追缴为前提,与处置赃款赃物重合。”
结合相关规定及权威解释,谈一下我对“退赔”的理解:
首先,退赔的范围是赃款、赃物,也就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
其次,仅仅在赃款、赃物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情况下才会适用“责令退赔”,赃款赃物尚在的情况下,应是“追缴”而非“退赔”。
最后,“退赃”是主动的,“退赔”是被动的。就退与赔二字的区别而言,“赔”的前提是赃款、赃物里面包含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否则犯罪分子只需要“退”而非“赔”。
而且请注意,“退赔”中的“赔”是指在刑事层面,国家机器强行将已经被破坏的财产关系恢复至原状的一种方式,不是民事法意义上的“赔偿”。
所以,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完毕,依法执行死刑、将犯罪分子押解至监狱一样,都是刑事案件部分执行完毕,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无关,更不能得出民事部分终结的结论!
而且(2021)桂07执130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写得也很明确了,就是执行“杨某某退赔一案”,没有写包括民事赔偿部分。执行的依据就是广西高院判决书中所载的“责令杨某某退赔人民币32元给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
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只划了32元给被害人家属,因为划扣32元和剩下的钱(好像是68元)不在一个程序轨道上。
据悉,此前“百香果女孩”母亲与杨某某关于民事赔偿诉讼已经达成调解,刑事改判与否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杨某某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书所载的赔偿义务的,其母可以根据该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虽然杨某某已经于2021年2月2日被执行死刑,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被执行人死亡后,既没有遗产也没有继承人的”,目前杨某某的财产还没有全部执行(至少新闻里提到银行卡还剩一些钱),法院也没有下达终结执行通知。
虽然大家可能对“司法救助制度”不是特别熟悉,但该制度实际上早在2015年左右就已经纳入我国司法实践,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就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
同时广西省在“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健全方面算是比较先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中也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死亡,且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同时,《办法》也规定,救助金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工资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但救助金总额不得超过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据查询,钦州市2019年平均工资(2020年尚未查询到)约为66000元,36个月工资即为198000元左右,和调解书所载的285474元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相比还差了一些,不过如果申请能够获批,肯定还是能够为被害人家属起到莫大的帮助!
如果司法救助程序不能起到特别好的效果,最后还有一个法律之外的解决办法,就是被害人的代理律师看看能不能发起众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