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军人的小孩,必须来回答一下~
首先,我支持破坏军婚罪存在~
第一,我爸在二炮,还不是特种部队神马的,但是一年回家1~2次,一次3~5天吧~
试问哪份工作能达到这种回家频率,或许有些外派两年的,但是有外派一辈子的吗?就算外派,感觉到家庭感情变化还能申请调回换岗,军人没有岗可换~
第二,大家可能觉得和平年代军人闲着没事干,可是你们知道战备多少次吗?最低等级的战备就不能回家了,战备多久就多久不能回家,所以一年不回家也是灰常正常的~
另外,还有特殊任务的时候,你们经历过忽然驻地就只剩下少数留守人员,大半个部队半夜开拔执行任务吗?解密前不允许联络家人,我跟妈妈一年后才知道我爸去哪了,即刻飞过去探亲~
以上两种情况,我支持破坏军婚成罪~和平年代的军人只能默默付出,为这个国家付出自己乃至付出自己的家庭,他们需要身后的家庭给予他们莫大的支持~
破坏军婚罪并不是不允许军属提出离婚,个人觉得只是保障每一个军人在保家卫国的同时不遭受恶意的婚姻欺骗,譬如最近火得不行的宝宝离婚。。。我爸一辈子所有银行卡全在我妈手里,我爸连密码都记不住,因为大部分时间在部队一呆一年,没有花钱的机会啊~所以如果军人碰上王宝强这种事,可能一年后回家连住的地方都没了。。。
综上,我丝毫理解不到破坏军婚罪有什么特权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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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论里知友提醒,我才知道军属不能提出离婚是哪传出来的。。。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条说的是军属不能提出离婚?普通人离婚不需要配偶同意,一方说离就离?
普通人一方提出离婚须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也是要对方知晓并同意么?
个人理解,把现役军人单拎出来大概是因为现役军人适用于军事法庭吧~(本人非法律专业,这一句纯属个人臆测)
最后再次强调,大家不要再意淫军属不能提出离婚了好吗?
看了上面的答案,似乎有这么个意思:为什么有“破坏军婚罪”?那是不是应该有“破坏党婚罪”、“破坏政婚罪”、”破坏XX婚罪“?您还别说,”破坏XX婚罪“事实上在刑法中是存在的,只是它的名字叫”重婚罪“。
事实上,不管是军人的婚姻还是老百姓的婚姻,任何有效的婚姻都是被《刑法》保护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罪,而且这个结婚不仅包括登记结婚,还包括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将入罪条件降到了“同居”。可见,并不是军人的墙角就挖不得,其他人的墙角就挖得,任何已婚人士的墙角都挖不得。
那么,降低这个入罪门槛是不是合理呢?我认为是合理的。军人与其他职业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即:同样面对配偶即将出轨的情况,其他职业如果放下手头的工作去拯救他的爱情,不会构成犯罪,而军人则有可能构成"逃离部队罪”。所以,单看这一个罪名的话似乎觉得刑法对军人以优待,其实不然,我国刑法中专门拿出一章来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同样的行为与情节,如果是其他职业,可能不构成犯罪,军人则会;同样的行为与情节,如果是其他职业,处罚会比较轻,如果放在军队里,处罚会更严厉。所以,因为在彼罪上对军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造成军人在这一点上更弱势,所以在此罪上应降低门槛,这体现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另外,“为什么两个已婚军人之间的奸情不构成破坏军婚罪?”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不表明他们不构成犯罪,如果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结婚,仍然会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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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以为这个问题的争议焦点会集中在“通奸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因为随着人类的开放与进步,取消通奸类的犯罪是大势所趋,也是值得讨论的,所以原答案都是针对这一点来说,但是看了一下反对的答案,似乎都是针对党国而去的,没有一个人从这方面来讲,批评党国是一种时尚?
2013年3月21日更新:当时写这个答案的时候因为跟人理论了很久,心情是不平静的,所以上面的答案虽然有道理,但是只讲了一个方面。破坏军婚罪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此罪将同居行为入罪,是反人性的。上面的答案可以视作一种对无脑反党国者的驳斥,不表示我对该罪合理性的支持。请谨慎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