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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强制平台为外卖员买意外险,该如何落实?成本会转嫁到外卖员或消费者身上吗?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会转嫁,关键问题是怎么转嫁,谁应该负担更多。

只要不是国家开着直升机撒钱让外卖骑手买保险,那么最终无非就是平台、骑手、消费者来承担成本。

在这个成本转嫁的过程中,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谁的需求弹性越小,谁就要承受更多的负担

如果骑手可以轻松地拎电瓶跑路,可以方便地找到别的谋生手段或者找到待遇更优厚的平台,那么商家就无法将成本大幅度转嫁到骑手身上;反之,如果骑手对某个平台提供的匹配机制高度依赖,就会承担更重的成本。

如果外卖平台的主要受众,一线、新一线城市的年轻职场人,能有更多的时间自己做饭、能有更充足的午休时间,那么可以更轻松地选择用脚投票放弃外卖平台,那么商家就无法将成本大幅度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反之,如果点外卖是生活必需,那么就要忍受更高的价格。

强制购买意外险,是一种「实在不行了」的补救措施 -- 如果实在没法让平台向骑手提供劳动合同、适用工伤保护,那么就用市场化的机制进行补救。

但这是最后的兜底,我们可能还有更积极有为的选项。不说强行更改立法这么伤筋动骨的事情,哪怕是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为新经济形态下的劳动者提供类似于劳动关系的保障呢?而这是有先例可循的:

就本案而言,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快递员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快递员能够提供其工作时用过的骑手App截屏、出勤记录、工资流水交易明细、带有明显标记的工作制服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某提供的证据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故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将骑手和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更多的保障,并不是一厢情愿的脑洞,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尝试。

再说了,这样还更有可能杜绝平台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避免利用「量身定做」、贵而不惠保险条款再收割一波。


user avatar   yuan-ya-y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岂止会转嫁到外卖员身上,而且还要被平台抽成扒皮。

之前饿了么骑手猝死,已经被知友挖出,3元的意外险服务费,实际保费只有1.06元。

平台中间商赚差价直接挣了1.94。

我个人建议,是参加工伤保险。

实际上工伤保险的赔付比这1.06元的商业保险要靠谱。并且还可以因为是政府收缴,所以还不用担心黑心中间商赚差价。

而且并非是劳动关系才可以缴纳工伤保险,对于劳务关系的,目前已经逐步放开缴纳社会保险。

以江苏省为例,目前江苏省实际上针对特殊人员,已经开放了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

江苏省规定的,企业可以为两类人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16止周岁的在校顶岗实习的学生)单独购买工伤保险。

以前,上述两类人群也是只能购买意外保险来保障。

工伤保险对比商业保险的优势:

1.赔付高,意外保险还有免赔额,工伤保险没有额度限制。

2.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也要比意外伤害的鉴定标准低,同样的伤情达成更容易认定为伤残等级。

3.交通事故的工伤,部分项目还可以拿到双份的赔偿(车主保险及工伤赔偿)。

4.最重要的是缴纳方式灵活,并无劳动关系的限制条件。

目前的难点在于实际用工企业难以确认,平台、众包公司相互推诿,可能会造成工伤保险缴纳主体的难以确定。

另外,很多答主提到的关于平台和骑手之间的法律性质,也是争议不断,我之前也进行了长文分析,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致的裁判口径如下,供各位参考:

对于自行注册,有些骑手属于兼职,闲暇时间接单跑几单,这种情况,结算的属于佣金,应当不构成劳动关系。

对于平台自营和分包商招聘的,实际管理、薪资计算等均是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我是 @法律人袁亚洋 ,专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欢迎关注、双击。


user avatar   wang-zi-an-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言以蔽之,这个建议,我觉得不咋地。

为何这么说呢?因为我国已经有比商业意外险更加实惠,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伤保险,只是外卖平台不给配送员交而已。

一、配送员和外卖平台是啥法律关系?

这个问题,本来是十分简单的,就是普通劳动关系及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但是,外卖平台为了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搞出了很多花活儿啊,有通过外包的劳务派遣公司披马甲的,有签订劳务合同的,更有甚者,竟然要求出卖自己劳动力的配送员自认为“个体工商户”,外卖平台和配送员成了两个单位之间的商事合作关系……通过种种操作,规避了本该由外卖平台承担的交工伤保险的义务,使得发生事故时配送员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下面稍微展开说一说为啥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社会法调整,劳务关系受《民法典》等民商法调整;一般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人身上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十分简单,就是一手交钱、一手干活儿,但劳动关系则不然,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准行政管理,需要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事实上,针对配送员制定的各种算法、各种规则,几乎可以用繁复严苛来形容,这种情况下要说只是劳务关系,实在说不过去。

对于只在中午和晚上高峰期干活儿的配送员,也完全可以成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二、不交工伤保险有啥后果?

这个问题也很容易,简单说,就是本该由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一股脑地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也是要承担这个义务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这个费用是很高的,但为何外卖平台仍然不交工伤保险来分担风险呢?要知道,资本永远是趋利避害的,原因就在于前面提到的各种马甲很多时候是能给外卖平台保护的,外卖平台不用承担最终的责任;即便个别案件中让其承担了,个案费用也远远小于给所有配送员全交上保险所承担的成本。

三、配送员的权益如何保障?

立法行为,牵一发动全身,现有规范能解决的问题,绝对不要通过新增规范的方式解决,答主认为前述的规范足够解决配送员权益保障的问题,不需要再引入什么污遭猫的意外险。

之所以很多外卖配送员的待遇难以落实,问题出在司法环节,如果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能普遍地提升业务水平,穿透外卖平台设置的层层马甲,径直认定配送员和外卖平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外卖平台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一切问题迎刃而解。信不信到时候不用任何立法行为,外卖平台会上赶着主动把工伤保险全交了?

这个时候,如果外卖费有所上涨,我也乐于接受。


user avatar   lancel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商场运营方的本质是物业公司,

想各种办法吸引人流过来,接着招商,目的是收取租金,然后涨租金。



所以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来福士想要吸引的大批顾客群体,他们是不是在意棒棒入内。

如果他们其实希望棒棒不入内,那么来福士不过是个手套防火墙而已,抵挡了来自网络和外界的骂名。

如果他们反对禁止棒棒不入内,那么就算没有这个报道一段时间后来福士自己也会被用脚投票的顾客教做人。

商场是否以为棒棒影响了形象不重要,最终用户怎么想的才重要,想想谁掏钱?



所以,到底是顾客有这样的需求而商场才这么去干?还是商场自以为是的猜测了顾客的需求呢?这只有顾客自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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