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资本主义原始阶段水平的竞业限制?把我给整笑了。
我建议这些搞303/996的大厂能不能舍得花点钱送hr去桥水培训一下?学习一下资本主义高级阶段的竞业限制。也顺便学习一下桥水的员工pua技术,是怎么墙外飘香在古老的东方被吹捧的。
ps:桥水基金是街上唯一一家绝不豁免普通员工竞业限制的金融机构。所以离开桥水的人要么离开金融界,要么去加州。所有离职员工(不管你的职位是不是金融相关的),离职2年内每3个月就查一次你当前工作地点,违约就告。
ps2: 据我所知,桥水如果执行竞业限制,是不给钱的。或者说,可能它给你底薪,你就不能工作,因为他会查你。反正除了矿工以外,我没见过桥水离职后拿到竞业的钱的
普法的事 @王瑞恩 和 @章牧之 都做了,我来聊聊纯职场角度的。
给这描述里的图片气笑了。
1、要求请假脱敏,时间 1-3 个月不等,期间不发工资
脱敏的操作不是没有,但大多数针对核心机密岗位,不知道爆料人是什么岗位,或者 pdd 在内部针对某个级别以上岗位都有这个流程?比如一个区区 L1,基层工作者,脱啥敏呢?本来就知道得不多,也带不走什么公司机密信息。
再者说,你们这种互联网公司,一两个星期没在公司工作,不就又变战略了么?(大雾)
2、需要提供下家 offer,才允许走离职流程
敢情我要是回家躺着怎么说?
曾经在离职后该不该告诉前同事自己现在在哪里就职? 里提到过:
「在入职新东家前,对于前东家的任何同事都没有告知新去处的义务。」对同事都是如此,更何况对公司?
3、入职下家公司时,hr 陪同入职
pdd 的hr 们这么有时间陪大量离职员工去办理入职手续?贵司的 hr 的工作说明书里居然有这么一项常规操作么?
槽点太多,正儿八经从人才管理角度讲,如果 pdd 真的对每个员工都来这么一套,怎么保证人才的流动性呢?我是不相信对绩平甚至绩差员工也会按这三个流程来的,但管中窥豹,这样的公司在「整起人来」的时候,也一定有「非常手段」。
人才管理的「选育用留」,倒是在「留」这个层面发错了力。
有点想听 pdd 员工们的爆料,又不希望有更多爆料,毕竟,谁不想整个大的职场环境对搬砖人友善健康呢?
打工已经够辛苦了。
谢邀。法律武器举起来。
先讲为什么要开离职证明这种东西:
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是为了避免被卷入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争议当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所以,新单位为了确定劳动者确实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通常会要求拟录用的劳动者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
那么开离职证明是不是必要的呢?是。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那么接下来来看这个案子。核心问题是被卡离职证明。
1、要求请事假脱敏、1-3 月不等。2、提供下家 offer 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简而言之就是,你没 offer 不让你提,提了还让你请事假脱敏后才能办手续。
第一条违反法律:
国务院令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一般来讲,由单位安排,但年休假时间不包含法定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还有:
劳动法总则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所以你说,强制安排员工休事假是合法的么?
第二条呢就更有趣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没必要等你什么脱敏期,我就通过书面提前三十天告示你我要解除劳动合同,到期完事儿后和公司沟通办理手续的时间就完了。当然,有人说,那拼多多不给我离职证明啊,也耽误我其他 offer。于是我翻了翻卷宗:
【案例分析】
杨建邦于2009年7月20日被一家连锁酒店录用,双方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2年9与3日至2017年9月2日。
12月9日,杨建邦申请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寻求其他发展”
2014年3月,杨建邦又向别的公司求职,并被这个公司录用了,这个公司通知杨建邦,要求他携带原来公司离职证明等材料并于2015年3月25日下午2时到人事处办理自谋入职手续。
因为杨建邦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所以该公司决定不再录用杨建邦。杨建邦表示自己曾经数次要求原来的单位给自己开具离职证明,但是都遭到了拒绝,为此,杨建邦将原来单位连锁酒店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11万余元。
本案中,连锁酒店未及时给杨建邦出具离职证明,对杨建邦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责任,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判决连锁酒店为杨建邦出具离职证明(已执行),并赔偿杨建邦经济损失2.5万,同时驳回了杨建邦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连锁酒店未及时给杨建邦出具离职证明,对杨建邦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责任,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判决连锁酒店为杨建邦出具离职证明(已执行),并赔偿杨建邦经济损失2.5万,同时驳回了杨建邦其他诉讼请求。
所以,拖着不给你离职证明也不是什么困难事儿,如果你愿意撕破脸的话,有的是解决办法,比如,你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让政府部门出面帮你打好这个电话。甚至都不需要走仲裁。
如果一旦撕破脸走到仲裁那一步,仲裁胜诉生效了以后,可以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拼多多 还能头铁到上海劳动稽查大队和基层法院的执行令都不听的?
第三条就更搞笑了,是我的话,拼多多的 HR 但凡敢这么说我就敢让她跟着我去。你看看新公司保安怎么收拾你~
那我要去当旅游博主的话,他会陪我到天涯海角吗;如果要我被富婆包养的话,他会陪我洞房吗==
严肃的回答:
如果爆料属实,那这种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拿不到离职证明,导致入职新的岗位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应当获得赔偿,并且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我不信拼多多的法务不知道;随便检索一下裁判文书,就能看到大量案例中,劳动者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的主张得到支持、因为得不到离职证明而求职受挫主张赔偿得到支持。
脉脉上的爆料,真实性未知,再过 12 天 @拼多多 官方帐号就要从小黑屋出来了,到时候看看有没有辟谣呗。
关于问题本身,克扣离职证明当然不合法,要求拿到下家才走离职流程当然不合法,句号。
聪明人靠统计数字和洞察来得出结论。
平庸的人仅依靠统计数字来获取信息。
笨蛋成天看个案小作文来悲鸣或自嗨。
说实话.......视频开头那老和尚刚一开口,我就有了一种yes indeed的既视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