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法院在2017年做了一个“千罪判决”,认定嫌犯一千多项罪名成立,千罪并罚处有期徒刑21年。整个判决1350页,仅贴出主文:
合议庭作出如下决定:
1.宣告被告被起诉的1项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3项普通诈骗罪及20项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权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2.被告被起诉的2项普通诈骗罪、1项滥用职权罪及7项加重清洗黑钱罪罪名不成立,宣告其无罪。
3.被告被起诉的其余48项滥用职权罪与其就相同事实而被起诉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巨额加重诈骗罪、诈骗罪或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构成表面竞合关系,故对被告不作独立处罚。
4.认定被告被起诉的绝大部分事实属实,相关罪名成立,并判决如下: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9项《刑法典》第340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上之侵占罪(特别专项拨款),每项判处3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1项《刑法典》第341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上之侵占使用罪(王显娣公车私用),判处5个月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5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王显娣薪酬福利),每项判处4年徒刑;
- 被告被起诉的3项巨额加重诈骗罪转为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2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巨额加重诈骗罪(王显娣电话费用),每项判处9个月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1项《刑法典》第319条所规定及处罚的破坏受公共权力拘束之物件罪(沉香),判处3年徒刑;
- 被告被起诉的9项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转为以正犯及既遂和连续方式触犯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教员休息室),判处6年徒刑;
- 被告被起诉的9项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转为以正犯及既遂和连续方式触犯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检察院招待所),判处5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北欧旅行),判处2年6个月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1项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和第2条第1款、第3款及第5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发起或创立犯罪集团罪,判处13年6个月徒刑;
- 被告被起诉的9项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转为以正犯及既遂和连续方式触犯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获多利16楼租金),判处4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4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清洁灭虫服务合同(2项);装修及杂项维修服务合同(2项)】,每项判处3年徒刑;
- 被告被起诉的67项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22项巨额加重诈骗罪及2项普通诈骗罪转为以正犯及既遂和连续方式触犯10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清洁灭虫服务合同(6项);冷气系统维修保养合同(2项);水电及保安监察系统维修保养合同(1项);电脑设备保养合同(1项)】,每项判处6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46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巨额加重诈骗罪【清洁、灭虫服务合同(4项);金属探测仪保养合同(1项);水电及保安监察系统维修保养合同(1项);消防设备购买、维修及保养合同(4项);订购资讯设备合同(1项);装修及杂项维修服务合同(23项);官邸杂项维修及保养合同(1项);购买及订造合同(3项);公关服务合同(8项)】,每项判处1年6个月徒刑;
- 被告被起诉的100项巨额加重诈骗罪及8项普通诈骗罪转为以正犯及既遂和连续方式触犯17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巨额加重诈骗罪【清洁灭虫服务合同(7项);花卉购买及保养服务合同(6项);金属探测仪保养合同(1项);水电及保安监察系统维修保养合同(1项);消防设备保养合同(2项)】,每项判处3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435项《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普通诈骗罪【清洁灭虫服务合同(4项);白蚁防治合同(2项);传真机购买、维修及保养合同及碎纸机、碳粉购买合同(22项);花卉购买及保养服务合同(5项);官邸清洁类服务合同(10项);消防设备购买、维修及保养合同(10项);订购资讯设备合同(21项);装修及杂项维修服务合同(90项);购买及订造合同(48项);公关服务合同(223项)】,每项判处5个月徒刑;
- 被告被起诉的99项普通诈骗罪转为以正犯及既遂和连续方式触犯15项《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普通诈骗罪【白蚁防治合同(10项);传真机维修保养合同(1项);花卉购买及保养服务合同(1项);发电机保养合同(1项);电话交换机维修保养合同(1项);搬运服务合同(1项)】,每项判处1年6个月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379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装修及杂项维修服务合同(133项);官邸杂项维修及保养合同(19项);购买及订造合同(89项);宣传纪念品合同(29项);LED显示屏购买及保养合同(8项);防弹玻璃检测合同(3项);公关服务合同(98项)】,每项判处1年徒刑;
- 被告被起诉的1项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3项巨额加重诈骗罪及92项普通诈骗罪转为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96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传真机购买、维修及保养合同及碎纸机、碳粉购买合同(2项);订购资讯设备合同(79项);装修及杂项维修服务合同(3项);购买及订造合同(3项);公关服务合同(9项)】,每项判处1年徒刑;
- 被告被起诉的55项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以及在庭审过程中通知可能转变法律定性的2项相当巨额加重诈骗罪、34项巨额加重诈骗罪及5项普通诈骗罪转为以正犯及既遂和连续方式触犯15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清洁灭虫服务合同(5项);花卉购买及保养服务合同(1项);快图像系统保养合同(1项);远端监察服务合同(2项);官邸杂项维修及保养合同(1项);微缩摄影工作外判服务合同(3项);LED显示屏购买及保养合同(2项)】,每项判处3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49项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款和第3款及第4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加重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4年6个月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2项第11/2003号法律第27条第2款所规定的财产申报资料不正确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1项第11/2003号法律第2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1年徒刑。
数罪并罚,合共判处被告21年徒刑的单一刑罚。
5.裁定民事赔偿请求绝大部分诉讼理由成立,判决如下:
- 被告何超明独自向检察长办公室支付澳门币18,367,439.64元。
- 被告独自或与王显娣(如也因相同事实而被司法裁判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起以连带方式向检察长办公室赔偿澳门币4,323,629.40元。
- 被告独自或与黄国威、麦炎泰、何超信及李君本(如也因相同事实而被司法裁判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起以连带方式向检察长办公室赔偿澳门币3,327,804.00元。
- 被告独自或与黎建恩、陈家辉、黄国威、麦炎泰、何超信、李君本及林浩源(如也因相同事实而被司法裁判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起以连带方式向检察长办公室赔偿澳门币49,902,265.40元。
上述赔偿附加自本裁判书作出之日起计的法定利息,直至完全支付为止。
6.根据《刑法典》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被告取得的澳门币1,188,900.00元的不法利益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
7.根据第11/2003号法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被告拥有的澳门币12,104,309.66元财产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若不能完全实现将上述财产充公,被告须以其合法财产作出支付。
8.将案中扣押的港币331,000.00元充公,以抵销上述被宣告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财产的部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