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之前,先抛出一个问题。
图中的舞女,究竟是往左旋转的,还是往右旋转的呢?
其实题主的真正疑惑是这样的:
其它任何把镜子倒转方向的回答,都是回答偏了。题主困惑的不是绝对空间上的上下左右,而是相对认知的左右。
其实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错觉,本质上是因为人体是中轴对称。当照镜子的时候,人会按照正常思维去看待镜像,而不是镜面思维。
人下意识地就会认为,我的左手成了镜里人的右手(虽然明知道镜里人右手是我左手的镜像)。
我们不妨把具有更多对称性的动物,放在镜子面前。
例如这个海星:
如果我们以图中黑线,作为海星的左右,我们会发现它左右互为镜像。
但海星在上下何尝不是互为镜像。
实际上,海星可以在上下左右五个方向,互为镜像:
对于辐射对称的动物或者物体来说,镜像自然可以在多个方向颠倒。
如果让水母照镜子,则可以在辐射对称的中轴线上,360°任何方向镜像颠倒:
所以,这本质上是因为对称性,把对称的A点当成了对称的B点,由此而形成的颠倒错觉。
由于人体只是左右对称,颠倒的自然只是左右。
现在,再来看开篇抛出的问题。
图中的舞女,究竟是往左旋转的,还是往右旋转的呢?
在不少的心理类型文章中声称,看到舞女逆时针旋转是左脑思维,顺时针选择是右脑思维。
很多人一会儿看着是顺时针,一会儿看着是逆时针,难道一会儿左脑一会儿右脑,或者左右脑思维错乱了?
其实,这张图本身就是既可以看做是往左旋转,也可以看作是往右旋转。
这叫做剪影视错觉(Silhouette Illusion) ,属于典型的多稳态知觉。
出现多稳态知觉时,人的知觉状态会在不同状态中切换。
这张动态舞女图,之所以会出现双稳态知觉的根本原因在于,这是一张没有任何深浅度的2D动态图,人的眼睛无法判断左右。
但作为人体的肢体动态图,人在潜意识会自动选一个方向判定左右。但由于没有深浅关系,就会出现一会儿判定左,一会儿判定成右的情况。
接下来再对比看看,两种不同左右深浅关系的动图:
你会发现——
当你看左图的时候,中间的舞女就顺时针旋转。当你看右图的时候,中间的舞女就逆时针旋转。
是不是颇为神奇?
其实你仔细去看,就会发现:
总的来说,无论题主照镜子的困惑,还是图像中舞女的视觉错觉,都源于人对左右的判断。
想象你脚底下有一面大镜子,或者说,你站在了冬天的湖面上(危险,勿模仿)。那么这个时候你在湖面的镜像是怎么样的呢?
你用手指了一下上,但在镜子里显示的是你在往下指。
这下就上下相反了。
这是绝对和相对、语言学和坐标系,甚至还有地心引力,共同造成了这个迷惑。
不需要,我已经几乎两年没用过有线充电了。
把常用场合都部署好无线充电以后,真的不用操心换手机换充电器之类的事情。
其实很简单的一个问题:取消耳机口之后,各位是改用L口耳机C口耳机,还是改用无线耳机?我曾经以为会普及L口或者C口耳机,然而现实就是无线耳机开始普及。
无线充电座普及之后,由于它没有插拔,所以她的寿命其实远比手机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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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你没有无线充,强烈建议你尝试无线充。
害死女生的不是男人,而是在网上极力渲染性别对立的那些女拳。
大家还记得这个新闻吗⬇️这个女生的思路想必和本事件中的女生一样。都是反应过激,只是方式不同。
说真的,我不是这个专业的,所以对结果不做太多评论。只是就这封回复感到疑惑。
1、原论文的核心结果到底有没有被严格复现过?如果有,直接说明,某某文献按照我们的流程获得了相同的结论。end of story。饶毅道歉,他们获得清白之名。不用扯什么别的。如果没有,或者是列举的文献并没有真正严格复现他们的结果,那就是混淆视听。如果是列举的文献有部分佐证,但是并不能复现,那么这些文献所重复的结果和原论文有何区别,需要做出说明。
2、“第三方实验室重复GPCR截短体仍具有功能实验结果的文献目录”,所说的“GPCR截短体仍具有功能”是不是就是原论文的核心结论?我虽然不是这个专业的,但是我想无论如何一篇学术论文都不会把这样笼统的说法作为一个结论的。就好像说,我发一篇论文说我实现了常温常压下煤制金刚石,我不能引用其他高温高压下石墨制金刚石的文献,说一句“碳材料可以制成金刚石”来给我背书,虽然我引用的文献没错。也就是说,这些文献中的结论和原论文的有何区别?这个不应该被一个笼统的说法含糊过去。
所以,扯了半天,我们期望的回答:“到底有没有第三方严格重复的实验结果?”被回避了。
记者:请介绍一下对三被告人量刑的考量因素
审判长: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何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本案审判的重点,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饮酒后,被告人谭明明驾车拉着刘松涛、张小渠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无法通行,被撞车主和周围群众劝阻时,刘松涛、张小渠怂恿谭明明驾车逃逸,谭明明不顾周围群众劝阻,继续驾车逃逸,高速撞击被害人驾乘车辆,酿成惨案。
谭明明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系主犯,依法本应严惩,鉴于其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
谭明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参考近年来类似案例裁判情况,决定对谭明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松涛、张小渠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醉酒状态是客观事实,“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客观事实?证据在哪?靠事后笔录?这两个因素就能推断间接故意犯罪?
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是谭明明父母,谭明明没有经济能力,父母赔偿了就能推断出谭明明积极赔偿的客观事实?
就根据上述的所谓“客观事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那以后酒鬼们可以大胆喝酒闹事了,反正事后补一句我没有恶意,就不是故意的。
有个牛逼爹妈,所有事后赔偿都是积极的,逍遥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