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很正确。
网络直播观众会容易因为较高的社会临场感(Social Presence)和感知交互性(Perceived Interactivity)等产生激情打赏行为。
激情打赏和冲动购买行为有点像,观众/消费者控制不住剁手的欲望。
线上购物的规范是比较完善的,比如七天无条件退换货,这可以克服冲动购买带来的弊端。
但应对激情打赏的措施尚处于空白。
加上直播平台不能模仿网购搞个无条件退打赏,不然容易出现观众靠打赏获得了主播的「特殊互动」后转身就退款,这是主播、平台都不愿意见到的。
既然不能设置事后措施,那就只能把目光投向事前了——设置打赏付款冷静期。
巨额打赏会比正常额度的打赏更容易带来后悔和纠纷,设置限额、多次少量可以解决一些问题。
未成年打赏被监护人索回是受支持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但举证困难,对监护人和平台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
如果能够通过一些技术来减少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是多赢事件。
该《规范》中的变化涉及付款冷静期、限制最高打赏额度和限制未成年人打赏三方面,背景是近年来越来越多围绕打赏的纠纷。纠纷也不复杂,矛盾就在于:我后悔了,能不能把钱要回来?
这就要从打赏的性质说起了,有观点认为是赠与,有观点认为是消费。
赠与说认为,打赏的本质,是观众购买虚拟商品,将其赠送给主播。
法律上,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意反悔。(当然会有例外,这里说一般情况)。
我说,要送给你一个亿,你很开心,把银行账号发过来,我又说,哎算了,当没事发生过,你拿我一点办法都没有。
任意撤销权,应用在限制打赏方面,要迈过一道坎:已经送出了虚拟商品(比如刷了个火箭),算不算「赠与人有财产的权利转移」?
从现状来看,应该算,主播收到了有经济价值的虚拟产品,就已经完成转移了,不能撤销。
但直播平台可以修改一下产品机制,改变权利转移的时间。例如,给打赏功能加一条规则:送出的虚拟产品,将在 XX 秒后从账户中扣除,或者是在系统中默认 XX 秒后到帐,这样就更能规避一些法律争议,应该很好实现,这也符合《规范》关于冷静期的构想(「所谓激情打赏就是一定时间内的不断打赏,对于这类行为平台应当给用户设置付款冷静期。」)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使财产权利转移了也可以反悔,就是附条件的赠与。
我开个直播,说,老铁们,现在表演一个炸西半球,你们刷一波礼物我就点火,
大家刷了一堆二踢脚,我就关麦溜了,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冷静期」,也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当然,考虑到主播们在口头表述中,未必像我这样明明白白地把一个行为作为刷礼物的前置条件,走这条路子比较复杂。
总之,还是得围绕一个赠与的撤销权做文章。看到有回答提出批评,说如果冲动打赏可以限制,为什么冲动购物不能无条件随时退货?关键区别就在于,冲动购物,毕竟是买卖,卖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可能会因为履行义务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比如把生鲜产品发货之后,即便原样退回来,也会受到经济损失)。因此,两者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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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考虑第二种观点,认为打赏是一种消费行为,主播和观众存在合同关系,主播提供表演服务,观众支付对价,只不过,这种消费是非强制性的。
在这种情况下,激情打赏、高额打赏同样有争议。根据合同法,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
我们需要考虑,直播打赏中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例如,狂热粉丝误以为只要刷了火箭主播就会跟他奔现,算不算重大误解?这一点,行业协会如果能够基于对交易习惯和行业现状的理解提供一些指导,会对实务有很大帮助。
另外,在认定存在合同关系的语境中,平台同样可以通过规则的调整来实现「冷静期」,例如引导用户在一定时间后进行二次确认等。
但这一机制也要兼顾主播的利益、避免被滥用,免得大家虚晃一枪,面对着磕头跪谢土豪的主播,微笑着按下撤回键。(一个思路:对于小额打赏,可以即时生效,而对于大额打赏,则需要在一定时间后进行二次确认才展示动画效果,这应该也比较符合行业协会的在《规范》中主张的处理方式)。
综上,产品们,法务们,来活了==
新闻详细的内容看这里:
评价这次要出台的所谓规范,三个维度:
一个一个说,
一、要解决什么问题?
监管部门发现,有的直播平台任由主播穿着暴露、言语粗俗、行为恶劣,通过“送福利”、低俗表演、下流动作等方式吸引用户进行高额打赏,甚至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所涉及的举报案例居高不下。
《直播行业打赏行为管理规则》中首先要进行规范的就是激情打赏。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秘书长瞿涛向介绍,所谓激情打赏就是一定时间内的不断打赏。
有些直播间内还会将赠送礼物的粉丝进行排名,赠送高额礼物的粉丝会获得主播额外的关注和点名互动,一些网友在虚荣心和攀比心理的促使下,做出了冲动消费和大额打赏的举动,带来了不好的价值示范。
几个关键词:“福利”、低俗、下流、高额、未成年人、激情打赏
这些问题可以分两类:
1、平台内容向的:色情、低俗、下流;
2、用户充值向的:高额、未成年人、激情打赏;
二、问题清楚了,我们看解决方案:
1、我们先看内容向的这些问题
其实这些内容平台自己内部也都有管控;
只不过这种管控是平台自己把握,所以有的平台“荤”一些,有的平台“素”一些;
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出了这样的方案:
将制定主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规范,主要涉及非电商类的网络主播。
在对主播进行分类之后,还将进行主播的分级。具体来说,就是把主播的账号分为若干个等级,优秀的主播要给予流量等各方面资源的倾斜,对于不断降级的主播要予以限流、限制打赏的措施,再进一步就是列入行业的灰名单以及黑名单之中。
(PS:协会之前一直都是出行业主播黑名单的单位,各种主播封禁,封禁多久的那个通知就是这个协会出的)
中国游戏行业和电影行业,多年以来一直想做但根本做不到的“分级”这件事情,有可能在直播行业率先做到,
这感觉怎么说呢?
如果能做到,那简直是
可喜可贺!
因为无论对平台方还是MCN而言,到底规则和边界在哪里大家都没谱;
大家巴不得把界限弄清楚;
游戏行业和电影行业的小伙伴都馋哭了……
2、我们再看关于用户充值向事情;
也是这次新闻大家谈论比较多的;
但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是文旅部下面的行业协会;
直播分会成立之初就拉上了各家头部平台来做会员单位,
头部平台的CEO/COO还是协会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之前成立时候的新闻: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成立 )
说白了,演出协会直播分会管主播规范是合理的,大家也认;
所以后来协会出各种主播封禁的名单……
可这一次,关于用户充值向的这些方案是不是还应该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来管,我觉得值得商榷。
再者,看方案,针对激情打赏:
“比如你的打赏频次和金额超过设定的阈值,平台就会进行提示,建议用户冷静一下。”
针对高额:
将会要求平台对单笔打赏的最高额度加以限制,以避免“天价打赏”的出现。
针对青少年:
将要求直播平台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进行甄别,从而加以制止。
暂时没有细化的细则,只说了这些大面上的方向。
三、那么最后我们要问,这些方法能解决问题么?
未必...
内容向的事情,我觉得还好,主要是用户充值那几个事情;
激情这个,你看这名字起的,激情……
咋的算激情啊?
多少算高额?
方案里提及打赏的频次和额度达到一定值,平台提醒;
首先,这里面执行起来有无数细节要弄;
我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抖音平台目前最贵的礼物是至尊礼炮,6666.6元一个;
可以触发全站通知特效的礼物是嘉年华,3000一个;
你说如果要求抖音设置激情提示,设置多少?5000?
那对于一般用户而言,是不是这个额度等于没有设置?那1000?
那这些大额礼物怎么办?都下了么?
即便是在游戏行业,成年用户也没有针对充值的限,所以这条我持保留态度。
至于未成年人,这个出发点我举100个手支持;
而且在游戏行业,关于未成年人的举措已经非常非常多了,直播行业很多可以直接拿来用;
(比如防沉迷、实名制、额度限制、家长权限)
至于是否需要上人脸,我反倒觉得未必需要做到这个程度。
最后总结下,这件事情的出发点是好的;
色情,低俗这些一定要管;
未成年人相关的管控措施一定要上;
但除此之外的有些事情“过了”,无论是协会的管理边界还是对于所谓“道德”和价值观的判定...
别指望了,现在彻查死路一条。
当初马科长说出别问了,别问了的时候你们说人家高情商,保护了当地的煤矿工人,现在说这句话的机会到了江苏省委调查组身上。
脉络早就理清了,是不是拐卖,是;为什么没人举报,因为整个地方都把这事当成和吃饭呼吸一样自然,整个地方都是知情人,你们能把整个地方人全抓了?你们心里装着九州万方,人家地方心里只装得下县城。
这个时候,徐州只能求你们了,别问了,别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