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荷包蛋计不计入涉案金额,这事重要吗?压根不重要,几块钱的事,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
纠结这种小问题,就好比纠结该不该追究死刑犯随地吐痰的责任一样,人家都要枪毙了,你还管这种小事?所以,这事可以计入,也可以不计入。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时间富裕,办案上还是尽量讲究精细,做到罚当其罪。起码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时候,应该让小偷把4个荷包蛋的损失赔给被害人。现实情况是,公安机关非常繁忙。
但是另有一件事很重要,那就是很多人都忘了,盗窃犯罪其实是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
现在盗窃案件很多,很多人已经对盗窃罪麻木了,在未成年人要担责的八大重罪之中,盗窃并不在其中。其实,在79刑法以及79刑法之前,盗窃都被列入其中。
原因很简单,盗窃罪在我国自古以来都是重罪。盗窃和抢劫,一般都是同时进行的,偷不到就抢,抢不到就偷,所以古代合称之为盗贼。盗就是偷,贼就是抢。
到了现在,盗窃和抢劫有时候还是很难区分的。如果有人对小偷群体比较了解的话,就知道他们一般都会携带刀具。带刀的原因很简单,一方面为了溜门撬锁。
另一方面,在偷东西被发现的时候,他们可以拿出刀吓阻失主进而逃跑。
因为小偷携带刀具盗窃的情况比较多,所以法律规定“携带凶器盗窃”是盗窃罪入罪条件之一。
因为小偷被发现后使用刀具反抗抓捕比较多,所以法律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构成抢劫罪。
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法律加重打击的情形。
所以,遭遇盗窃是对公民个人来说,并不仅仅是破财免灾而已,而是情况非常危险的时刻。在所有盗窃犯罪中,危险程度最高的犯罪,是入室盗窃。其他小偷,比起入室盗窃的小偷来说,只能算小巫见大巫。
敢入室盗窃,才是真正的大盗,否则就是小毛贼而已。
原因在于,敢于入室盗窃的贼,大多心理素质过硬,犯罪意志坚决,一般都携带了凶器,提前准备了被发现后逃跑或者反抗的预案,不排除用暴力杀死失主然后逃跑。
这类犯罪分子来说,是真正的亡命之徒,他们人都敢杀、敢伤,吃你几个蛋怎么了?饿了炒几个蛋吃不是很平常的事情?
所以,面对这类窃贼,老湿我不太建议跟他们硬碰硬,建议直接放走,事后再报警,或者事主能逃的先逃,确认安全后向警方或者物业求助。
少点东西没关系,先把小命保住要紧。也许警方能够把人抓住,或者把财物无损地追回来,那也算大获全胜了。
入室盗窃也就算了了,明目张胆地煎荷包蛋也就算了,关键是还把房主家里的130枚硬币给偷了!
130枚硬币!
什么情况下家里会放这么多硬币?
储蓄罐啊!
存1元钱,130枚,也就130元钱,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不算大数目,但是,放做绝大多数人,家里储蓄罐被人砸了,肯定是有情绪的。
从这个角度来说,不从重处罚对不起被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
特别是在赃款还追不回来的情况下。
而且,作为一个小偷,还敢在房主家里煎荷包蛋,这种肆无忌惮的心理,实际上就是漠视法律。
如何能够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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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依刑法264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不同地区入罪标准不同而上海相对较高,但入户盗窃本身就已构成犯罪,这一点在修(八)中已经明确了下来。
甚至,对入户盗窃行为在量刑时仅需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50%,即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性质的恶劣程度与盗窃残疾、孤老、丧失劳动能力者财务或者是盗窃扶贫救济款等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当。
新闻中说被刑拘了,这是必然的,因为符合「入户」的标准「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但是从数额上看,两高统一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下限是3-10万,上限是30-50万,这里也就不用再去查上海的标准了,本案算上入户盗窃数额标准打对折,应该也达不到1.5万,除非这鞋子特别贵……所以判得不会太重。
不过这里倒是可以探讨一下「入户」的认定标准问题。上文提到的定义是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但是「入户」问题并不只有盗窃罪才有,抢劫罪也会有,所以有必要总结一个统一的标准。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区别「入户」和「在户内」。对于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犯罪、在营业时间内进入没有明确间隔的场所实施犯罪等情况,不应认定为「入户」。
依照这个逻辑,结合两高《盗窃解释》中的定义,「入户」的「入」应当具有非法性。因此,现有司法实践对于盗窃彼此相熟的合租人财物的行为,并不认定为入户盗窃,不适用50%的数额标准。这一点差别对于量刑会有明显影响,可以参考《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4期刊登的《韩钢钢盗窃案——认定入户盗窃须以非法入户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