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是在2016年,一个典型案例就是用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处理的。这个罪名看似很复杂,但其实说简单点,还就是在网络上搞破坏的意思。
所以在现在均采用计算机填报志愿的前提下,去谈什么“篡改志愿罪”没有任何必要,简直是多此一举。
在抖音上普法的小伙子们都能准确说出来,篡改志愿用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处理就可以了。那么我想大家也不必再感慨“啊呀,得来个篡改志愿罪啊”,但其实“并不是没有篡改志愿罪就治不了这个行为”。
当然,如果说哪里不太好?我想有一点可能是说定破坏计算机犯罪,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破坏社会秩序的问题,因此去分析“侵害的法益”,可能不会认为这个罪保护的是“每个人填的志愿”,而保护的是“考试系统中的高考志愿”。等于说受损人和“被害”没有一致,这是欠缺之处。
最后谈谈为什么一般的改志愿只是拘留,这个就被判了刑呢?
因为本身这些篡改志愿的大多都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本身也是较为况且。而且一个人也只有几次机会有志愿填报机会,相对来说再犯可能确实不大,再加上如果发现及时教育部门还是有机会改过来的。因此种种原因之下,也不会把所有的类似行为都做犯罪处理。
具体到这个小伙,一个人改了四个人的志愿,并且还都到录取时才发现,已经很难有修改的机会,确实很令人发指:
一个班同时有两位同学的大学志愿被篡改,这是为何?单县公安局网监大队中队长朱瑞玉说,他们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过缜密侦查,最终,民警锁定了嫌疑目标:小田的同学陈某。民警陈某传唤到到公安局进行询问,很快,陈某便承认了这个事实。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除了小田和小许,陈某还篡改了另外两名学生小朱和小凡的高考志愿。单县公安局网监大队中队长朱瑞玉说,这个陈某一共进入了五个同班同学的报考系统,并篡改了其中四个人的志愿。到第五个同学的时候,他发现,这个人的分数比较低,这才打消了他改志愿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