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并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确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出了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什么是「后果严重」,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说明: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新闻报道来看,「O 泡果奶」虽然不会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但传播范围较广,控制的设备数量较多,且对教学秩序、个人名誉有一定破坏作用,这一病毒的制作者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有人可能好奇,「O 泡果奶」病毒影响的是智能手机,干扰手机系统功能也算吗?
算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参考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另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还可能构成其它犯罪。例如,如果通过计算机病毒威胁他人交付财物,不打钱就删除计算机中的文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使用计算机病毒破坏企业生产秩序,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十多年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罪名就开始发挥威慑力了。早年间上网冲浪的朋友,可能还记得「熊猫烧香」病毒。病毒制作人李俊完成了源代码,其它三名被告人参与了病毒程序的「优化」,提供资金、设备和技术手段用于协助病毒传播,并配合其他木马病毒盗取他人游戏装备,获利近 24 万元。
经审理,李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立,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其它三名被告人也被判处一年到两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外,正如其他回答提到,单纯制作病毒,自己不主动传播,而是假由他人之手进行传播,也可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制作病毒,听起来很有「黑客精神」,但技术未必无罪;技术大神们秀操作的时候,需要考虑社会影响和法律后果,不要拿无耻当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