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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男子返乡途中拍下 361 张违章照片举报一事?你支持这一做法吗? 第1页

     

user avatar   cui-er-22-3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向这位大哥致敬。

发现问题,不埋怨、不抱怨,抄起手机就干。

做我们能做到的一点点,我们的生活就美好一点点。


10月1日,菏宝高速新乡段,多名司机占用应急车道。

河南长垣李生,人狠话不多,掏出手机,啪啪啪连拍361张,发给了交警。

交警根据这些照片,对36名车主进行了处罚:扣掉6分、罚款200。

李大哥了不起,向李大哥致敬。

在路上,时常看到有人开车耍流氓。

最开始,自顾不暇,被抹了,挤了,觉得路是你们家的,心里嘟囔几句,哆哆嗦嗦地就忍了。

再后来,觉得自己行了,遇到开车不规矩的,就尽力抗衡。

你先抹我,我就抹回来;你强行并道,我紧贴不放。

一旦失手,也要大骂几句,总之要出一口恶气。

再再后来,上了几岁年纪,就开始认怂。

好了,路是你们家的,你们乐意怎么开就怎么开呗,我躲,我躲开总行了吧。

交警同志都管不了,我能怎么着啊?

我交税了,交通部门咋就不整治整治呢?

我对开流氓车十分不满。

而仅有不满、仅有抱怨,无法改变现状。

但李大哥不一样。

李大哥行动了。

他掏出了手机……

同样是遇到问题。

我是抱怨派:抱怨、埋怨、一肚子牢骚。

李大哥是行动派:不埋怨,不抱怨,求诸于己。

行动派的思路是这样的:

第一:我想要什么?

第二:需要干什么?

第三:我能干什么?

问题:有人耍流氓占用应急车道,扰乱交通秩序。

第一:我想要什么?

⇒我想要好的交通秩序。

第二:需要干什么?

⇒需要把违法的车辆信息提供給交警。

第三:我能干什么?

⇒我能拍下违章的车辆信息和违法现状,我能发送給交警。

李大哥干了,交警同志把耍流氓的司机干了。

这36位司机,下次再想占用应急车道时,心里多少会盘算盘算。

身后会不会出现一只手机默默地拍下自己?

最起码今年他们是不敢冒这个险了,再有1回,12分都扣没了。

咋整?重学驾照啊?

米卢执教国足时,总说态度决定一切。

真想得到什么时,自然做出所需的行动。

遇到问题,心有不满,抱怨容易,行动难得。

张嘴骂上几句,就把事情忘了。

觉得公司傻×,觉得职能部门傻×,觉得社会操蛋。

然后,就完了。

问题还在那里,安然无恙。

比如甩锅高手美国政府,比如无比傲娇的总统川普。

没人比我更懂新冠病毒,没人比我更懂中国政府。

都是中国惹的祸,你坏你坏你坏坏,咳咳咳,都怪你都怪你,咳咳咳……

嗯?我怎么咳嗽了?希克斯,给我喊一下我的私人医生!啥?希克斯新冠了?咳咳咳……

我,我,我也新冠了?

Oh,My God,都怪中国。

甩了半天锅,被扣到了锅底下。

真的想解决问题、改善现状时,会根据现有的条件,现有的资源,想办法去解决它,改进它。

行动派在推进改善。

很多问题的解决没有那么难。

有时,只需要我们拿出手机,拍照,发送。

行动起来,世界变得更美好。


user avatar   yu-gong-you-zi-29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件事可以引申出一个问题:

媒体要怎么报道,才能在通过宣传举报鼓励公民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举报与保护举报者隐私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如果宣传力度太小,那么很难鼓励公民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举报。

如果宣传力度太大,那么又有可能泄露举报者的隐私。

比如说在“男子返乡途中拍下361张违章照片举报”一事中,举报者的籍贯已经被公开:

10月1日,河南长垣人李先生出差返乡,行至菏宝高速新乡段时,发现很多司机占用应急车道。

在报道此事时,有必要说明举报者的籍贯吗?我认为没有必要。

公开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容易使举报者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9月28日凌晨2时许,北工商嘉华学院某教授其在微博中称,“早晨赶时间上课,开车走了一下应急车道,这里本来就没有摄像头,谁知道有手欠的司机给拍了传到交管局网上赚钱了!罚200,记6分!”

他不仅在微博原文中称,“拍我的人,替我问候你母亲。”还在评论区诅咒举报人早日升天。

在36名车主里,只要有10%的人像图里一样所想,在知道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下,对举报者,无形中会产生负面影响。
更何况,保护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也是应尽的责任。

那么通过这一点,报道的重点,应该是举报的内容,至于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则是尽量不要出现在屏幕上为好。

我们不但要大力宣传举报违法违规现象的益处和责任,还要保护好举报者的个人信息。

这才是一次完整的正面宣传。


user avatar   handong1986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我之前的回答里就写过,我国司法现状是对重大刑事案件投入相当大的资源(命案必破),对轻微违法几乎零投入。


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是轻微违法全靠公民私力救济——就是靠自己的蛮力解决。
房客欺负房东,赖着不走,房东报警警察不管,法院拖得房东欲哭无泪,房东弱势群体;房东直接找开锁公司开门,把房客东西打扫了,房客又成了弱势群体。总之私力救济是最有效的办法——谁越无赖谁强势群体,谁越善良谁弱势群体。邻居养狗到处尿,楼上星期天装修不让人睡觉,熊孩子到处掀女孩裙子家长不管,臭脚人士公交车脱鞋……这些事情只要不闹成血案,司法系统是不会出面的。

老是靠私力救济,是养盅。『谁无赖谁强势群体,谁善良守法谁弱势群体』这种机制会让社会的善良度越来越低,最后大家都成了无赖。

其实警察和法院也很委屈,这事太多,都管警力不足呀,司法成本在那里搁着。

但是人力成本更高的加拿大早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公民举报警察罚款机制。

别说养狗不栓绳、装修扰邻居了,自己家门口的雪没有按时打扫,或者自己院子里的草坪不修剪,警察都要上门罚款的。警察哪有精力盯着你家草坪看,还不是邻居举报的——公民们已经形成了举报违法是为社会做贡献的共识了。

让公民成为执法系统的一部分,是解决司法成本过高的良药。

我国之前就是这么做的,全民皆兵的年代,大家都是把小偷扭送到派出所的。现在考虑正当防卫的原因,老百姓们不敢轻易出手了,但是顺手举报这事还是可以做到的。

全民达成举报共识——警方响应及时——罚款补贴执法成本——公共秩序越来越好,这个良性循环一旦建立,我们就向着文明城市前进了。

说到这里,有个反面案例:校园霸凌。因为学生们发现向老师家长举报没啥用(甚至有负面作用)——学生不愿意举报——老师家长对霸凌知道的更少——老师家长对学生基层的掌控力进一步降低。这种恶性循环,是一个系统需要竭力避免的。

PS:关于校园霸凌问题,推荐两个回答zhihu.com/answer/847196

zhihu.com/answer/834719


user avatar   zhi-neng-shou-he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完全可以“变本加厉”

制度化APP化这种,举报能分钱,比如做一个专门的APP,“你拍照,他罚款,你分成”,支持多人对同一违法对象的共同举报

1.多人一起举报(多角度)容易被定罪,但是分成会被平分

2.单人举报可能证据不足,但是一旦成功分成全是你的(鼓励人少的路段进行群众监督)

你就看吧,大家伙能举报死那帮违法的

不管你是别人家车,超速,远光狗,占用应急车道

哪怕一次举报只能分几块钱,信不信一堆人举报死他们,因为举报成本不高,还很解气

执法难,主要是因为不可能每个地方都有警察和探头

但是每个地方都有司机和乘客啊,大家都有手机

高速上非法占应急车道行驶太TM普遍了

但是占用应急车道是一个非常恶劣可能导致别人抢救不及时的行为

这是典型的“负外部性”,违法者只是稍微省了点时间

别人可能一条命就没了

这不举报还等什么?

所谓公平,就是需要这种“举报工具”

不然别人都占道,谁当好人谁吃亏,社会秩序无从谈起,大部分人都是遵纪守法的,但是只要少部分人可以随便违法,其他人的努力就毫无意义

比方说吧,占用应急车道只需要一两个b就够了,其他一千个司机都遵纪守法也没用啊。


user avatar   inversion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种行为看起来似乎有点像小报告,但是我们不能被名词束缚了,要看结果。班上有些人打小报告,没有人受益;这个“小报告”,警醒心存侥幸的人,为广大车主提供方便,受益面大,应该支持。


user avatar   xue-yan-bo-9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正道的光,干的漂亮

有人说最烦打小报告的人,确实我也烦,所以我不从不打小报告。

但是我也不怕被打小报告

谁怕被打呢?我想应该是自身就有问题的吧

有没有问题,自己心里门清。

这位男子举报的是什么?

河南长垣人李先生出差返乡,行至菏宝高速新乡段时,发现很多司机占用应急车道

占用的是应急车道啊,同志们

那是一条生命之道啊

建议全国高速设置无记名举报网址,情况证实有一起罚一起,路人就是最大的监督者,罚才能最大化的约束违法车主。

规则的形成和维护需要从点滴小事做起,每年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都以百万计,平均每天都有几十人在交通事故中遇难,多数是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

至于有人争议是鼓励还是奖励

不知道大家听过子贡赎人、子路受牛的故事

《子贡赎人》

鲁国有这样一道律法:如果有能够赎回在诸侯国沦为奴隶的同胞的鲁国人,回国后可以领取赏金奖励。

一天,子贡从诸侯国赎回了一个鲁国人,却没有接受他的赏金。鲁国上下听说后纷纷称赞他重义轻财,子贡也觉得做好事不求回报是很高的善举,因此十分得意

然而,孔子却教育他说:“这件事是你做错了!圣人做事可以改变风俗,教导可以传授给百姓,而不仅仅是考虑适合自己的行为。如今的鲁国,富人少,穷人多,向国家领取赏金,你不会有任何损失,但你不领的话,往后就不会再有人去赎人了。”

孔子的意思是,鲁国人被人赎回,赎人者既会收获称赞,也可领取应得的报酬,这是一种平衡。然而子贡打破了这种平衡,日后人们赎回奴隶若还去领取赏金,可能会被当做贪财之人,受到别人的嘲笑。这么一来,救了奴隶后,要么被人嘲笑,要么自己蒙受损失。长此以往,大家渐渐会故意对受苦的奴隶视而不见,便不再有人愿意去救人了。

《子路受牛》

有一个人掉在水里,快要淹死了,孔子有一个学生,名叫子路,刚好从这里路过,就立即下去把他救了上来。这个人为了感谢子路救命之恩,就牵了一头牛送给他。子路接受了,回来欢欢喜喜地告诉老师和同学。

同学们都觉得子路既然做好事就不应该接受报酬。谁知孔夫子却很高兴,称赞子路做得对,说:“从今以后,鲁人必多拯人于溺矣!”

我们都不是圣人


user avatar   qing-feng-84-77-3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引用韩非子的著作《韩非子.有度》来说一下:

法律的实施,切身实际关系到国家的强盛。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因此,我非常支持!这不仅仅是公民法治素观念的提高,也是实际行动的落实。

毕竟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

对于抢占应急车道这种行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不仅破坏了正常行驶交通秩序,也给别人带来了麻烦。如果不能以小见大,防微杜渐,就可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重大事故。

更何况,执法人员也不能面面俱到,也需要人民群众的力量支持才能保障社会公平。只有我们携手警察一起去捍卫公正的法治,才能提高咱们国家执法的公信力。


user avatar   dian-fu-zhe-8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应急车道是用来应急的,不是用来临时停车的,哪怕短时间内没有紧急的事情发生,也不应该占用这一公共资源。

正如你不能砸碎楼里的报警器当闹铃,打开路边的消防栓洗车。这些是有形的公共资源,而车道空间是无形的公共资源,但它们本质上是一样的。

我看交警对36名车主进行了处罚,均罚款200元,记6分。

这里有个法律上的小知识,那就是交警作出这样的依据,是参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这是交警行使扣分权的法条依据之一。至于罚款,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交警在这里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过答主遇到的没罚20的,直接拉满200好吧!

但本事件中这些违规者真的值这个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只有大家共同守护才有意义。

仔细想想,该男子能拍361张照片也是真费劲,也算是给交警队创收了一波,这不得发个锦旗表彰一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公民的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人翁精神才是构建法治国家的核心动力。

社会需要正能量,这样的事情,多整点儿!


user avatar   li-da-yuan-shuai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太支持了。

10月1号,我在连霍高速郑州往东,大家知道连霍高速河南段大多数是三车道或者四车道,开起来很爽快,但是那时候真的堵成了人行道,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堵车的,反正一开始提示堵车十公里,需要五十分钟,后来走了五十分钟,还是提示堵车十公里,需要五十分钟。

后来很多车都往应急车道上拐,还有一些车从应急车道上并到右侧车道。

乱得很,真让人火起。

因为堵车,我看到了三起小车祸,都是追尾,两次是两车追尾,一次是三车追尾,结果堵得更厉害。

有人忍不住下车步行,我们走了半个钟头也没有追上步行的人。

昨天开车回来,回来之后我也查看了行车记录仪,准备提取一下视频,来个举报,结果买的卡有点小,已经覆盖了,遂作罢。

没想到有心人已经这么做了,开心!!!!


这事我怎么看? 我们这些守规矩的人就是支持,没别的。



更新:

有朋友问,怎么举报?

本来放了个“曝他”的公众号,有朋友说这个公众号的主体不是执法单位,我觉得很有道理,就把图片去掉了,大家根据需要关注。

一般情况下可以联系责任路段的高速交警,可能麻烦一点,但是能出气就很开心了。

希望国家有一个完全覆盖全国的官方举报平台。


user avatar   zhi-hu-lang-tao-sha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事我也干过,我当时拍了一百八十多辆车,差不多也有二百多张照片,光是录取信息就花了四个小时,高速交警说我整理的信息比他们交警做的都完善。

19年五一劳动节假期和朋友一起开车上高速后没多远就开始堵车。在车上两个人闲聊,看到旁边有人从应急车道超车,就聊到这个话题。朋友说在新闻上看到有人专门拍违章可以得到奖励,一个违章奖励100块钱,我们两个瞬间来了兴致。当时我还专门百度了一下是否有这样的政策,百度还真有这样的政策文件支持。当时我在副驾驶,朋友把车开到挨着应急车道的行车道,我用手机开始抓拍占用应急车道的车辆,再加上行车记录仪记录。

前前后后我一共拍了差不多两百多张照片,回到家没事开始整理违章信息,剔除掉模糊不清的,差不多整理了180辆车的违章信息。当时我拍照的手机可以记录照片拍摄的地理信息还有拍摄具体时间,在我整理的信息中具体到了几分几秒,具体违章路段,车辆型号。

随后我开始联系高速交警,打了好几个电话才联系上,而后加了一个具体处理问题的女警官微信,并把整理好的信息发给了她。随后在录取违章信息的时候交警发微信跟我说至少要两张照片才可以。因为是第一次干这事儿,我也不太知道需要哪些要求。我向高速交警确认行车记录仪视频是否可以,得到肯定回答后,我联系朋友让他保存记录仪视频。朋友答应后说要找读卡器,自己出门车上没有带,而后再次提醒他让他想想办法,结果这货假期开车到处跑着疯玩儿了几天,假期回去后前边的视频给覆盖掉了,我对这货简直没话说了,但是因为关系很不错也舍不得骂他了。

到最后没办法民警只录了几个两张照片的,而后没有下文了。当时一个是觉得好玩儿,一个是自己在守规矩,对不守规矩的那些车辆比较鄙视,再有就是想看看到底能不能拿到奖金(不过最后并没有索要奖金)。

如果有人遇到这样的事我可以分享一些经验给大家。1/记录照片需要至少两张不同角度照片,2/提交举报10天内都是有效的,3/提交举报是有奖励的,占用应急车道举报层有效奖励100块钱人民币。

我本来想贴几张当时我做的表格,但是实在找不到了,确实是有些遗憾。

当时这件事情之后,没少跟身边朋友吹牛,我都怀疑这货是不是听过我的故事。

费了好大劲终于找到当时做的表格了




经评论区提醒,还是把车牌号打个码吧!


看到评论区有人讲举报违章不道德的,有坚决反对的,我觉得可能真的是认识上有差异吧!

我开车从来没有占用过应急车道的。一方面占用应急车道违章;另一方面我亲眼见过高速公路上堵车后消防车紧急救火的,玛莎拉蒂案被活活烧死的人真的很惨,这点我不想多说了;再有一点就是高速上一般默认应急车道没有车的,我经常遇到过从应急车道超车的,真的是没有防备,特别是对于一些新手司机真的可能是诱发事故。


看好多人关心奖励问题的,我具体回复一下。

因为当时事发路段是河南郑州段,属于郑州市第二高速交警支队管辖,我百度了河南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河南省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

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鼓励公民举报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高速总队”)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举报的受理、审核及奖励。全省各高速交警支(大)队负责公民举报的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章 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举报范围、奖励标准及奖金兑付方式

第三条 公民发现发生在我省高速公路上的下列违法行为时或掌握相关违法线索后,可以向高速总队举报:

(一)大车占道(小型载客、小型载货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遇交通拥堵时,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的;

(三)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四)客车超员(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

(五)酒驾(在高速公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假牌假证、套牌套证、无牌无证机动车或非法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九)其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案件。

第四条 公民举报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经高速交警支(大)队查证属实的,高速总队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交通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100元奖励;举报第(三)项至第(六)项交通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300元奖励;举报第(七)项、第(八)项交通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500元奖励;举报第(九)项、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的交通违法涉及犯罪的,经有关部门立案后,给予举报人每起2000元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按以下方式兑付给举报人:

(一)向举报人指定的手机号充值;

(二)向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

第三章 严重交通违法非现场举报

第六条 公民在高速公路上发现第四条第(一)至第(三)项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拍照、摄录等方式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后,在24小时内向高速总队交通科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图片和举报人联系方式。

第七条 公民以非现场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证据图片不少于两张,图片格式为jpg,每张大小不超过300K;

(二)证据图片能够反映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且图片中有机动车后部(或前部)全貌、号牌、颜色、车型及显著地理特征,动态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图片拍摄间隔时间应确保机动车有明显的位移;

(三)证据图片上应当叠加违法时间、违法地点等内容。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违法时间应精确到0.01秒(格式为:2016-01-01 00:00:00);对于机动车静止状况下发生的违法行为,违法时间应精确到1.0秒(格式为: 2016-01-01 00:00)。违法地点精确到百米(格式为:XX高速X半幅XX公里X00米)。图片上叠加的信息不得影响违法行为认定。

第八条 高速总队交通科收到公民提供的高速公路违法证据资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证据资料的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九条 违法证据资料经审核合格后,高速总队交通科及时将证据资料转递至违法行为发生地高速交警支(大)队。违法行为发生地高速交警支(大)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将录入情况报高速总队交通科。

第十条 违法行为发生地高速交警支(大)队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高速总队交通科填写《河南省高速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交总队财务科,总队财务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兑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严重交通违法现场举报

第十一条 公民在高速公路上发现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九)项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用电话、手机短信、高速警民通等方式立即向高速总队举报,在工作日9时至17时可以通过“河南高速公安”微信、微博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公民以现场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违法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基本信息及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前车辆所在位置或行驶状态,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三条 高速总队微信、微博及高速警民通管理人员收到交通违法举报信息后,应当立即通报给高速总队指挥中心。

第十四条 高速总队指挥中心受理交通违法现场举报后,应根据违法时间、违法地点等信息,指令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车辆途经地的高速交警支(大)队立即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高速交警支(大)队接到总队查处指令后,应当立即安排警力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总队指挥中心。

第十六条 高速交警支(大)队根据高速总队指挥中心指令现场查处公民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高速交警支(大)队现场查处公民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后,高速总队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并填写《河南省高速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审批表》,将《审批表》转递至高速总队交通科。

第十八条 高速总队交通科通过公安网查询确认违法信息已录入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审批表》交总队财务科,总队财务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兑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途径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现场举报受理方式: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号码:0371—68208110;

(二)手机短信举报。短信受理号码:13633719780;

(三)高速警民通(手机APP)举报;

(四)微博举报。微博名称:新浪“河南高速公安”;

(五)微信举报。微信公众号名称:“河南高速公安”。

第(一)至第(三)项24小时受理举报,第(四)至第(五)项在工作日9时至17时受理举报。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非现场举报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号码:hngsjjzd@sina.cn。

第六章 举报奖励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民举报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虚构、编造车辆交通违法事实骗取奖励或借举报之名报复、敲诈被举报人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车辆的同一交通违法行为有多名公民进行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公民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对象不包括高速总队及高速交警支(大)队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高速总队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六条 对公民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不按规定提供有效银行账户或手机号码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二十八条 高速总队定期对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汇总和通报,对高速总队指挥中心下达的查处指令和高速总队交通科转递的违法证据,反应迟缓,查处、录入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经费由高速总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列支。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高速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暂行规定》(2011年8月31日下发)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豫公高传〔2011〕170号)同时废止。

2016年2月16日


以上是网上查到的具体奖惩办法,显示日期是2016年发的。

当时的具体情况是接案民警可能并不知道有这么个奖励办法,并没有提奖励的事,我也忙着上班,并没有关心奖金的事,也并没有索要奖金,最终我并没有拿到奖金。

也就是说河南公安厅发的文基本属于一纸空文,2016年发的,到了2019年还么有处理过类似的情况,基本没有执行过。

严格来讲河南公安厅到目前为止还欠我好几百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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