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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是否应该设定二次案源制度?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wei-lin-1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我觉得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

作为一个律师,我们为什么要为案源付费?

我们已经习惯了为案源付费,但却很少有律师把案源费的原理讲清楚的。我在这里斗胆提出一种假设:

案源费实际上是我们借用当事人对案源人的信任对价

这又和行业的现状有关:很大一部分情况下,律师找不到当事人,当事人也找不到律师,供需双方处于“双盲”状态。要让盲目的双方能够在漆黑的夜色里寻获彼此,非得有个人在中间牵线搭桥不可。这个人可以是当事人的村支书,可以是当事人的上司,可以是当事人的前妻,whatever,总之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他们深得当事人的信任,所以,当事人很有可能听取他们关于选聘律师的建议。

而又恰恰因为当事人很多时候处于“盲目”状态,所以他们无从判断律师的成色。他们预先无法准确判断律师的水平高低,服务好坏,所以他们经常基于对案源人的信任来选聘案源人介绍的律师。因此,直到成交为止,当事人信任的仍然是案源人,而不是律师。

所以,律师借用了当事人对案源人的信任。为了报答这个宝贵的借用,律师从合同金额中抽出一部分,对案源人进行答谢,形成“案源费”。如果当事人直接联系的就是律师本人,那么这种情况下律师就是当事人信任的人,就是自己的“案源人”。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通常给案源费都要给到对拉案源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那些人。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在来律所的电梯里碰上了一位律师或路人,交谈几句,得知本所XXX律师的水平不错,这种通常是不给案源费的。或者帮当事人在百度上搜索律师,并截图给当事人的人,也不能作为案源人。因为他们没有这种“信任”可以借给律师。

理解了上面这个逻辑,题主的问题就应该可以迎刃而解了:这个所谓的“二次案源”,如果信任的是团队,那么团队本身就是案源人;如果信任的是那位律师,那位律师当然是案源人。

我理解有些律所和团队急于盈利的想法。但是欲速则不达。如果当事人明明信任的是那位律师,基于对那位律师的信任进行了委托,律师却没有收到案源费——市场规律将导致律师吃了一次亏不会说什么,但是以后会把当事人全部介绍给其他所的律师。对律所或团队而言,盈利减少还是小事,关键是长此以往还将严重破坏团队的凝聚力。


user avatar   wisd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且,天底下应该的事多了。

这么简单的一个道理你以为就你一个人能想到吗?

你的实力达到让大老板/合伙人按你的方案来了吗?

没有就别胡思乱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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