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看了下判决,个人信息方面认定侵权成立的面还是很窄。
法院认定抖音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操作包括四种,即读取、存储、匹配、推荐。这四个使用的动作,只有存储是成立了侵权,而读取、匹配、推荐都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什么意思?我来用白话简单科普一下。
首先法院的逻辑思路是这样的
1、本案中什么是个人信息
2、抖音使用个人信息是否经过用户同意
3、如果未经允许收集信息,那么使用行为是否侵权
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案中的个人信息指的是储存在用户手机通讯录里的手机号码和姓名,而且,这里的个人信息是双重的,即通讯录整体是手机主人所掌握的个人信息,通讯录可以反应主人的社交关系;而通讯录里单独的某一个条电话+姓名又属于这个联系人的个人信息。
比如张三的手机里有3个联系人,叫李四王五刘六,那么整本通讯录就是张三持有的个人信息,而李四的姓名+电话,又是属于李四自己的个人信息。
针对第二个问题,法院首先分析了抖音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一、张三还没有注册抖音账号,抖音从张三的朋友李四(李四已经注册了抖音账号)那里收集到李四一堆好朋友的号码,其中包括张三的
阶段二、张三注册抖音账号,抖音从张三手机里收集张三通讯录里的号码信息
阶段三、抖音把阶段一、二收集到的所有账号进行匹配,向张三推荐『可能认识的人』。
法院认为,阶段一中,抖音收集张三账号的行为没有经过张三的允许。
针对第三个问题,结合上面的认定,法院分析的问题主要是,当手机主人注册抖音账号的时候,如果抖音要收集通讯录里的号码信息,是否同时需要手机主人以及通讯录中所有联系人的同意?即双重同意。如果不需要经过双重同意,抖音使用个人信息的方式是否属于侵权。
一通分析后法院认为,双重同意太过于严苛,不现实。因此不对抖音课以双重同意,只要经过手机主人的同意就可以。抖音拿着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账号主人在抖音中建立社交关系,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那为啥存储还是侵权呢?
因为通讯录里不是所有人都注册了抖音账号,法院认为,对于已经注册账号的人,抖音在收集到信息后,作为『可能认识的人』推送给手机主人,这个没问题;但对于没有注册账号的人,抖音应该及时从服务器中删除,但实际上抖音一直保存在服务器里,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而属于侵权。
回到两家公司的回复,微信读书的判决暂时还没找到,不知道判决逻辑和说理是否一样。不过显然公关上还是南山必胜客技高一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毕竟其实普罗大众很少有把这么长的判决书完整阅读的,也不知道关键的争议焦点是啥,法院既然说违规,那改就是了,好过长篇大论地跟公众解释。
『抖音上的用户通讯录信息是由用户授权上传的,抖音一直遵循相关监管机构对于网络运营者留存数据时间的要求』——像抖音这种法言法语的公关,简直负分。
后附部分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