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的,原告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了。
如果法院真能支持这个惩罚性赔偿的话,对知产律师来说是个巨大的福音。
民法典有漏洞,绝非标题党:
让我们打开民法典,为了假装你已经看完了,直接跳到最后一条: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问题来了:为什么书名号之间是顿号?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看来,《民法典》并没有严格遵循这一国家规范==
尴尬之余,有没有可能强行挽尊呢?可以的,我们可以甩锅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看来,这里并没有对书名号之间通常不使用顿号作出要求,有趣的是,在立法技术规范给出了这样的例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 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 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这一例子,被用于强调「没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并列层次之间用逗号」,但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样具有内在联系的并列关系时,一定就可以使用顿号,而不需要参考具有国家标准性质的《标点符号用法》吗?
如果民法典需要修改,那么建议看看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