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确实该尽快立法,毕竟挺好界定的: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
法律的出发点是唯物主义,尸体是死物,没有知觉、没有感情,如果把人类尸体赋予和人同等的权利,让死人和活人抢地,这还了得?从事火葬业人人都犯故意伤害罪,那还了得?
同样,把猫狗等宠物赋予人的权利,把屠宰猫狗视为故意伤害,吃个肉都犯罪,那还了得?
但话又说回来,动物好歹是活的,人类尸体是死的,活物的法律地位怎么着要高于死物吧,尸体都不能被随意损害,何况动物呢?
而且很好界定的,正常对待(火葬)和侮辱尸体(奸尸),前者对尸体的破坏更大。但前者是合法后者是犯罪,这是非常清晰的。同样,一些虐待动物的行为,从动物角度出发,甚至没有一些合理利用动物的行为伤害大,但虐待就是虐待,屠宰就是屠宰。
合理的排序应该是 人类尸体≤动物<人类,从公众的角度看,首先先保证我们吃肉的权利,当某些人试图把动物=人类时,我们宁愿不立法禁止虐待动物,也要吃一口香香的狗肉火锅。
很简单,女拳,dog粉们被喷的根本原因就是一个初中生都知道的道理:
他们在提倡增加自身权利,或者增加自己狗的权利的时候,他们有强调自己付出什么吗?并没有。他们只会拿别人跟你比,而且用春秋笔法掩盖别人做这件事情的路径,和做成这件事情结果的优劣。
前段时间,上热搜的德国的狗子最幸福。
这帮人下面开始舔,哎呀,外国人就是文明啊,就是素质高啊,巴拉巴拉一大堆。
但是没人说,德国宠物都需要上牌,德国宠物都需要牵绳,德国宠物不得遗弃,德国宠物必须完成疫苗,德国宠物排泄物主人必须清理否则罚款等等条条框框。
最重要的是,德国认定宠物饲养管理会造成社会成本,宠物饲养必须支付每年一百到几百欧元的社会管理费。
宠物越大交的越多。宠物数量越多,交的等级也是数倍上升。
反观女拳也是一样,她们一直强调自己受益的合理性,夸大不遵守规则吃亏的广泛性。实质还是要便于自己付出更少得到更多。
我们为什么反对虐待动物立法?
并不是我们觉得虐待动物是对的。而是这个行为本身,已经有替代法律可以实行,而且一旦立法,将导致法律逻辑的混乱。
香港博士撒盐给非洲大蜗牛,直接被抓的新闻听说过吗?
小时候我抓蜗牛,没事儿动一下它触角,然后走远了又弄回来,这算不算虐待?
你说什么?昆虫之类的生物不算保护?那你要保护哺乳动物吗?
那为了牛奶,不断让母牛怀孕算不算虐待动物?你们为了自己开心,把狗阉割算不算虐待动物?
所以本质,不就是伪善吗?拿着一个不公平的幌子,给自己和自己的财物增加权益吗?
人是万物尺度,别的动物始终就是工具而已。你使用的工具,请不要让不使用它的人买单。
更何况在中国养狗不交税不交社会服务费,你也没买单啊。
呼吁者的思路往往是这样的:
虐待动物——>此人心理有问题——>此人有潜在的犯罪倾向——>此人将来可能发展成对社会有危害的罪犯——>所以必须提前惩戒他。
不如我们把它精简一下:
此人可能危害社会——>抢在他危害社会之前惩戒他。
所以呼吁者永远也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就是:如果说动物保护法的初衷是为了惩戒可能危害社会的人,那么,凭什么在他并没有做出实质性危害社会之罪行的时候就惩戒他呢?
难不成我们已经生活在《少数派报告》所描述的世界里了?难不成真的可以凭借“我们感觉你会危害社会,所以我们要用法律先惩戒你”?
所以承认吧,这条逻辑是永远也绕不过去的。
所以干脆直接一点,对大家都好。不如干干脆脆地说:呼吁者并不是想要惩戒潜在的社会危害犯,而只是想要惩戒虐待动物的行为而已,根本上升不到“避免危害社会”的高度。
当然,我反对虐待动物。不如明着说:我见过把家猫养成散养猫的“救助者”,也见过弃幼猫于寒风而不顾的“动物保护主义者”,还见过一个小房间用鸽子笼般的垒笼挤着养了十多只名贵种猫的“爱猫人士”。宠物圈里十多年下来,什么人都见识过了,人前人后判若两人的“动物保护人士”我见得多了。相比之下,我这个反对虐待动物立法的人,近十几年来对自己的爱猫不离不弃,为病猫看病和救护所花去的代价与精力可能是某些爱猫人士所难以接受的。
但:我反对虐待动物立法。
因为在现如今,人权显然高于动物的权利。
因为他们没脑子,只顾于眼前
因为反对他们立法的人就是支持虐待动物的人(这是什么逻辑,我还是搞不懂)
因为他们不能自圆其说
eg
阉割
我:阉割算虐待吗?剥夺了他们生殖的权利。
无脑人:不算,因为这能让动物的寿命延长。
我:那谁能证明这一点呢?
无脑人:有医生(学者)做过实验,阉割能延长动物的寿命。
我:那这些医生(学者)做实验的时候是不是用的活的动物,他们征求动物的意见了吗?这算虐待动物吗?
无脑人:这不一样,这是科学,这是为了更多的动物谋求福利。
我:所以我们能把你拿去做实验,然后为了更多的人类做实验吗?
无脑人:我是人,怎么能跟动物一样?
我:所以你没把动物当做人看?你要求给他们立法,但是拒绝给他们权利?
无脑人:你这是诡辩,是错误的。
我:那绝育算不算虐待?
无脑人:不算。
我:有人剥夺了生物生殖的权利对不对?
无脑人:不对。
我:那医生剥夺了动物生殖的权利对不对?
无脑人:对。
我有个问题哈
首先咱说,是要立《动物保护法》,不是《人类个体认为可爱的宠物保护法》对不?
以我浅薄的生物学知识简单判断,除了人以外,喘气能动的是不是大多数都是动物?
看了半天我没太明白是想怎么保护
不让杀,不可能,人类需要肉食,都不吃肉人类现在还一身毛蹲树上摘果果呢
哦,是不让虐待,应该应该,哪方面来说都应该
什么行为算虐待呢?
包括但不限于:开水烫,拔毛,剥皮,踩踏致伤致死,重物压,尖锐物品捅刺。。。哎呀说不下去了,一想就觉得残忍
插句题外话,开边蚕蛹是不是不能吃了?清蒸大闸蟹,白灼虾也不能吃了,没别的意思我就是想问清楚了,别一不小心成犯罪份子就不好了,真不能吃我就当省钱了,这几样哪个也不便宜,勤俭持家勤俭持家
大多数人其实并不关心动物福利,关心的是宠物,“宠”这个字以人为主,人宠啥啥就是宠物,不仅猫狗,兔子老鼠龟蛇鸽子等等等等还有蜘蛛蜥蜴蝎子再等等等等
我不太知道呼吁这个的人,对于法律条款想怎么规定,对于违犯想怎么处罚,还有追溯期想要多久
您小时候抱在怀里的大公鸡,是你的宠物,也是动物,后来被爷爷奶奶杀了给你炖了吃肉,您能算毁尸灭迹的同犯不?那是20年前的事了,没过追溯期那爷爷奶奶杀了这动物还抹脖子放血这个行为算不算犯法,得判几年?
您喜欢爬宠,养了一屋子蜘蛛变色龙,一不小心没关笼子,蜘蛛跑出来把母亲吓一跳,一鞋底拍扁了,妈妈算犯法吗?如果算,谁来及时发现并举报这一恶性犯罪事件?如果不算,法律形同虚设?
以前我还有过一个同事,女生,朋友圈全是动物救助,每月捐钱给流浪狗,谁打狗一下,她能跳起来骂娘,口口声声皮草残忍,那年的双十一,她要买一件鸵鸟皮的衣服,就是皮上带着鸵鸟毛那种长的坎肩外套,我说你不是反对皮草,她说:啊,应该不是活扒皮吧,那咋办啊,不能不穿啊
我也喜欢动物,看到被伤害的动物我也心痛,我也花钱给流浪动物看过病
我养的小兔子,吃最好的兔粮,干净的牧草,清洁的饮用水,吃菜只吃叶不吃菜帮,吃苹果削皮,吃葡萄去皮去子,给它吃东西比我自己吃都精细,抱它之前我都洗手洗脸,因为兔子喜欢舔人,我觉得脸上手上的护肤品对它身体会不好
我很爱我的小兔兔,我看到活拔兔毛的视频里那一声声的尖叫我也受不了,可是我并不会盲目呼吁立法,因为很多事情没有办法界定,我们不能一拍脑袋跟国家说,我要这个,怎么办你想办法吧,反正我就要,那叫不讲理呀
条款怎么定?名录怎么定?怎么界定轻伤害重伤害?怎么界定虐待,虐杀和屠宰?惩罚程度怎么定?怎么监管呢?动物不会说人话,这都需要严谨的考虑并由人来执行吧
东北的杀猪菜从此成为碎尸案?吃血肠就是德古拉了吧?炖条鱼煮锅鸡汤等同烹尸?
看了这么多呼吁立法的,满眼只看到各种举例子,猫被虐待了,狗被虐待了,好残忍快立法吧,那你们为什么不呼吁立《猫狗保护法》呢?而且,例子不用举,大家都知道,法律工作者也知道,既然呼吁,倒是针对呼吁内容给出合理化建设性建议啊,光喊啊?
最后,支持合理化屠宰,坚决反对虐待,虐杀
再最后,呼吁呼吁立动物保护法的人,保护动物从脱掉身上的皮草开始!从理性思维开始!从不双标开始!从不以点概面开始!从不仅仅站在自己的立场开始!从考虑全局开始!从接受差异化开始!
同理心是为人慈悲的开始,接受差异化同样也是,虐待虐杀怎么说都不对,以此获得心里满足的人属于心理疾病,应该看心理医生,猫狗权益说出大天去还是人的权益,并且治安管理办法就可以处理
小时候学校边上有个包子铺,老板是一个同学的家长,包子是猪肉牛肉素馅都有,就是普通的品种,店里也做炒菜也卖狗肉,我还记得店门口的大笼子里经常有狗,我们放学还去看狗玩,喂它们东西吃,据说他们杀狗是用锤子砸头,我没见过,天天放学家长接,不让看,后来这个店搬走了,听家长说,是因为他们当街杀狗路上很多血,学校老师和家长都认为旁边就是小学,杀狗场景对孩子成长不好,派出所后来协调处理了,注意,是协调处理,不是惩处,店老板也得养家糊口并且人家没哄抬物价以次充好,我买过他们家包子吃,味道挺好的,店老板也是个本份的人,同学也很有教养有礼貌,家教很好
补充:什么是法律条款,比如诈骗金额巨大特大,他有标准,差一块钱也不够标准,超过一分钱也够那个标准,比如需要负刑责的年龄界定,差一天也不算,这种规定在执行的时候没什么好辩解的,标准就在那,不到那个标准你就没犯法,到了轻度的标准多大责任,重度标准多大责任一目了然
小动物扒垃圾桶,主人轻轻打一下和虐待动物的严重打伤,有时候这没法定,你可能说怎么没法定,那出血了肢体断了看不出来啊?别忘了那是动物,如果真有法律出台比如规定全身软组织伤或者骨折或者出血多少毫升或者多大面积算虐待需要惩处,那往锅里一放,吃不吃的无所谓就是为了逃避,对吧,顶多我不吃说我浪费食物,还能说啥?吃肉剁成块没毛病吧?还看得出多大面积的伤吗?私人以伤害为目的的虐待取乐有办法逃避这法律定了有啥用?警察执法不执法?不执法?法律有威严吗?执法?你说我虐待我说我在做菜我饮食吃肉啊可不得切块吗?咋办?以售卖此类行为盈利的现在有监管办法,所以。。。
有人说先走第一步,那么,第一步的意思是糊里糊涂先有这个名再说吗?这糊里糊涂定出来警察执法然后等着嫌疑人跟警察犟嘴辩论吗[好奇]
呼吁因为这个立法的人觉得不同意立法的人不爱动物,相反这些人对动物的爱不比你们少,并且这些人除了爱动物还爱理智和逻辑
你直接说不准虐待猫狗不就行了吗?还说的那么高尚,敬畏生命?恶心
[问]
如果把 “禁止对猫进行阉割手术、对狗进行断尾手术” 写进反虐待动物法,请问那些强烈嚷嚷着要立法的人,还有多少人会坚持要求立法?
答案会是什么题主应该心里有数吧?
那么,现在气氛就有点小尴尬了:
题主你所期待的“呼吁立法的出发点是很具体的,就是为了有法可依”里的 [有法可依] :
究竟是让反虐待动物有法可依,还是对猫进行阉割、对狗进行断尾的时候有法可依?
------>>
话说回来,题主想必弄错了一个事实:
你以为大家喷是因为反对立法,但压根没多少人是直接反对反虐待动物立法本身的,至于那些呼吁立法却遭喷的人,是因为他们呼吁立法的目的就很不纯粹。
你说他们呼吁立法是为了保护动物吧:
但其实鸡、鸭、鹅、猪、牛、羊他们是不想保护的,他们大多只想保护猫和狗。
你说他们呼吁立法是为了有法可依吧:
但其实已有的法律法规他们是压根不想遵守的,公然践踏法律甚至还要指手画脚。
你说他们呼吁立法是为了文明进步吧:
但其实他们只会口头夸夸其谈,真正的行动没有几个,甚至连各国其他的动物保护法或者动物福利法都没有看过几部。
你别着急反驳我。
我不喜欢逻辑有问题、条理不清晰、思维较离谱的一切争论。
如果我想发表和你不一样的看法时,就一定会有理有据,可供查证,就像下面这样:
[1]
题主描述里有两句话:“我觉得不虐待动物是人类文明前进的标志,对生命有敬畏之心。”以及后文说的“呼吁立法的出发点是很具体的,就是为了有法可依。”
这两句话有意思。
众所周知,文明是使人类脱离野蛮状态的所有社会行为和自然行为构成的集合[1],这个集合里就包括 [法律] ,也就是说,立法守法本身也是文明延续及文明前进的标志。
题主这点不反对吧?
这也是你的论点吧?
那你看好了,千万别说我不讲道理,是故意变成ETC杠你。
根据题主资料简介里 [郑州大学] 的标签,姑且假设题主暂时生活在郑州(当然,就算不是也不影响后面的论述),以题主热爱动物,喜爱宠物的性格,应该对郑州有一定的了解的。
所以我没理解错的话,郑州刚好有法可依,这法叫做《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 》: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凡在郑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其中条例第九条规定: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只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你说巧不巧,禁养犬只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我也找到了,即: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3]》。
该《名录》里规定了50种犬类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包括禁养犬的杂家后代也不行)饲养,全部名单我就不说了,我就说禁养的两种常见犬吧:
秋田犬、阿拉斯加雪橇犬。
秋田犬你应该知道吧?就是日本国犬,很爱笑很萌的那个;阿拉斯加雪橇犬你知道吧?就是傻乎乎、超级爱拆家的那个。
不过,这里就要建议你微博搜索一下 秋田犬 或者 阿拉斯加 ,然后把搜索的区域范围限制在河南郑州,你就会有极大的惊喜了。
更别说不系狗绳、不捡狗屎的违规事实。
那么,接下来我问题主几个简单的问题:
别转移话题,请一字一顿的回答我这三个问题。
我实在有点好奇:
一边呼吁立法,一边又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弃之如履,毫不遵守,这就你所说的文明进步吗?
当然,我猜你可能说这两个法规跟虐待动物立法无关,那我给你有关的:
[2]
题主描述里的原话:“但一部法律在成立之初总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不能因为有困难就不去立法,不能因噎废食,与其讨论这些问题,不如想想如何才能让反虐待动物法变得更好。”
所以我又想问题主几个问题:
我个人猜测不多。
当然,如果题主这些都做的很多了,那我真诚地向你道歉。
真不是我吹毛求疵,而是关于呼吁立法的问题,知乎有太多类似的了。
偏偏这些所谓的爱动物人士,很喜欢拿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动物保护法说事,但可惜内容却千篇一律。
所以我猜他们看的肯定是用百度搜的这种:
而且他们压根不去看完整的法律法规,不求证。
比如很多呼吁反虐待动物立法的人,就很爱说:“你看英国,他们就有规定虐待动物的人将被剥夺饲养任何动物的权利,有可能被罚款或者进监狱………balabala……多好多好...”
但我猜他们甚至不知道英国具体的需要保证的动物福利有哪些。
我来告诉你,是这些:
(1)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he does not take such steps as are reasonable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to ensure that the needs of an animal for which he is responsible are met to the extent required by good practice.
(2)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ct, an animal's needs shall be taken to include—
(a)its need for a suitable environment,
(b)its need for a suitable diet,
(c)its need to be able to exhibit normal behaviour patterns,
(d)any need it has to be housed with, or apart from, other animals, and
(e)its need to be protected from pain, suffering, injury and disease.
(3)The circumstances to which it is relevant to have regard when applying subsection (1) include, in particular—
(a)any lawful purpose for which the animal is kept, and
(b)any lawful activity undertaken in relation to the animal.
(4)Nothing in this section applies to the destruction of an animal in an appropriate and humane manner.[4]
我猜他们肯定也不知道比如英国通过销售或奖励的方式将动物转让给16岁以下的人就是犯罪,即“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he sells an animal to a person whom he has reasonable cause to believe to be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5]
我猜他们更不可能知道“对动物实施犯罪的,惩罚包括有禁止饲养宠物、缴纳最多2万英镑的罚款以及最多入狱51周”,部分原文是:“imprisonment for a term exceeding 51 weeks, or a fine exceeding level 5 on the standard scale.”[6]
因为他们压根没去看过这个:
防杠说明:
我只是以英国为例,其他国家的同理。事实上,我觉得就算有看过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全文的,估计就只有中国台湾的《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以及德国的《联邦德国动物保护法》。
为什么?因为百度上简单搜索就能找到的,只有这两个。
所以虽然我反对虐待动物,但我重来不指望这类人能够给出什么具体的可行性立法建议。
再问一个问题:
英国的《动物福利法》还有一个规定很有意思,叫做“动物超重是犯罪”,具体的标准是:
“将手放在宠物身体两侧,看看能否感觉到它的肋骨;再站到宠物前方,看能不能见到它的腰部;最后,抚摸宠物的背部,看是否能感觉到它的髋骨。如果达到上述要求,表明宠物不肥胖。如果宠物起床缓慢、走动有困难,则说明有问题。”
你猜到这个规定的原文是什么,具体条文属于什么分类里面?或者这个规定究竟是不是真的?
em……对了!
真要按照这个标准,国内的橘猫铲屎官大都是有罪的……
------>>
我反对虐待动物。
我反对一切通过施暴、施虐来满足自我愉悦的所有暴力行为。
但是恕我直言,很大一部分呼吁反虐待动物立法的人,立法的动机根本就无法自圆其说,他们自身的言论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互斥的。
就好比那么多口口声声说要呼吁立法的热爱动物人士,做的准备工作居然还没有我一个“杠精”多。
这就很可笑。
你说这样的人,该不该喷?
-------以下补充于12月2日---------
时隔近半年,答案突然“火”了,好多爱猫狗人士对我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比如说不能把阉割和虐待对等,比如说让我去割我儿子包皮,比如说我预设前提是很LOW的。
对不起,我错了,我向你们道歉。
[1] 阉割,的确是不等于虐待的
对不起我错了,虽然我从头到尾都没有说阉割=虐待,但就是我错了,肯定是我写的还不够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让你们理解不了“预设前提”究竟是什么意思。
但你们说的对,阉割不等于虐待,阉割是为了猫猫更加好,不然就会在没有性生活的情况下得什么前列腺炎、子宫囊肿(大概是这个病?)之类的——虽然明明是你们不想让它们有性生活,被没收作案工具的却是它们。
我一开始以为你们这样做太残暴了,但是我发现我又错了。
因为你们告诉我,如果让它们自由的为爱鼓掌啪啪啪,就会一窝一窝的生,生多了就会被遗弃,被遗弃了就会变成野猫,野猫多了就会产生治安问题,有了治安问题就会被捕杀,被捕杀了就会造成虐待,被虐待了就要呼吁立法——可明明是你们不要遗弃就好了啊。
但归根结底还是我错了,因为我忘了,你们也是人啊。
只要是人,爱就一定是有限的,经济能力就一定是有限的,养个三五条猫咪还能勉强接受的,要是养个几十上百条,再特么有爱也承受不住啊。
所以对不起,是我狭隘了,我没有把“你们爱的有限性”考虑进去。人无完人,你们终究也做不到“大爱无疆”,说到底还是会有“私欲”这种劣根性的。
反正,就是我错了。
------>
但话说回来,如果我要养猫,我铁定会带它做绝育,但原因绝不是为了它好,而是为了给我自己省点事。
所以,其实你们大可不必拿“阉割是否等于虐待”来和我对线。
毕竟,从结果上来看的话,我们的行为是一致的,只不过差别在于:你们是口口声声的为了它好,而我是为了我自己好。
对不起,是我没你们这么高尚。
[2] 有空再写
分享两件事。
一、法学院学生老早就开始写论文了,尤其讨论一些老生常谈或者社会热点问题,通常学生的论文逻辑是:分析社会问题本质-比较法研究各国立法-给出立法建议。我本科老师批评我们动不动就立法,是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解决不了问题吗?
二、面对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大部门法方向,我首先排除继续深造刑法。我知道我是一个极其感性的人,容易同情别人,不能客观地建立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刑法是个很严肃的部门法,下到罚钱管制,上到无期死刑,适用刑法应该严谨。
接下来是一些个人观点。
一、要不要保护动物?
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和核心立场,建立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基础上,支持保护动物。
二、虐待动物要不要入刑?
不入刑。这里有几个问题。
1.杀害动物需要接受刑罚惩罚吗?
在我国,生命权恒高于一切权利(就是在内涵自由优于生命这种nt言论)。虐待动物姑且套用“健康权”概念,侵害生命权不违法,侵害健康权违法,逻辑不通。
2.虐待动物侵害了何种法益?
如果虐待自己的动物,那所有人享有财产所有权,这是所有人的处分权能,我认为所有人虐待自己所有的动物不违反法律。
如果虐待他人的动物,刑法上可以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等罪名定罪处罚,民法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等得到救济。法律并无不妥,不知动保人士要立何法?
3.如何界定虐待?
使用暴力是虐待,这个争议不大。关它在笼子里不给吃不给喝算不算虐待?绝育手术算不算虐待?给狗带狗链、把宠物关在家里等算不算虐待?动保人士要么给虐待下一个逻辑贯通的概念,否则不要妄想以列举式的方式列明所有虐待行为。
虐待动物入刑的法理基础(侵害法益)和客观侵害行为(虐待的界定)都没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谈入刑未免有些早了。
三、要不要动保单独立法?
不需要。要保护动物,得所有动物都一视同仁吧?不能就挑猫和狗来保护吧?要保护动物,得说清楚保护动物的什么权利吧?保护生命权吗?健康权、自由权、发展权呢?权利基础也没理顺,谈何立法?
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我倾向于道德谴责,恰当使用行政手段予以惩罚。任何事情,包括单向行为或双向行为,不要一上来就死刑,和微博法官有什么区别?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是社会的底线,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情况下的兜底手段。虐待动物虽然不侵害你我权益,但归根到底是个不道德行为。
至于“单纯又善良”的动保人士理想通过法律手段拯救动物、杜绝虐待行为,真的很单纯又善良。杀人者死自古有之,妨碍杀人犯杀人了吗?法律起到的最大功能,私以为在于惩罚犯罪。刑法对我们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而对于指引我们从善从良,不过锦上添花罢了。
但是针对虐待动物法律可以做一件事,即对于传播甚至于购买虐待动物视频的人予以惩罚。这一点入刑我支持,其理论依据可以是扰乱社会秩序,客观行为也好界定,具有实操性。
至于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禁止吃狗肉,呵呵。绿绿不吃猪肉,连猪都不爱听了。文明,进步,尊重,love&peace。
立法有用吗,这你得辩证地看,比如《劳动法》是用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结果现在资本家公开叫嚣996是福报,这种公开的违法行为可曾被法律所制止,似乎完全没有吧。要知道8小时工作日是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和资本家艰苦卓绝斗争数十年才争取到的正当权益,如今资本家反攻倒算,卷土重来不胜唏嘘。
连人虐人都无法禁止 现在呼吁立法禁止人虐待动物了,呵呵,规章制度说白了就是一堆A4纸,没有人执行的法律除了削弱执政立法者的权威外卵用没有,所以说了,这是极其可笑 哗众取宠的行为,就如同海峡对岸的某湾省一样,政治作秀罢了。
最后说一下之所以回答这个问题,我完全是为了给自己的专栏文章《闲话大明王朝1566》打广告而已 ,有兴趣的朋友不妨来看看,神剧也可以看的很轻松,最后感谢题主一方宝地。
第一,保护范围名单有悖论,保护动物肯定不可能什么都保护吧,至少昆虫之类的无脊椎动物不可能纳入(当然,如果真濒危的那另算),但这个范围应该怎么定呢?搜搜相关的新闻,现在的所谓保护动物十个九个都是猫狗,而其中支持者最多但一个所谓的理由是猫狗与人类相近,智商高,所以是伴侣动物?这种在科学上完全站不住脚,从根源上说,法律上的自然人之所以是自然人,首先是因为从客观的基因上看他有着人类的基因,所以如果要比接近,在法律上的依据那也应该从基因对比上来看,那么问题就来了,在非灵长动物里,和人类基因最接近的其实是老鼠(进化树上同属于灵长总目,而且你看看老鼠的身体结构,有拇指,可以长时间双足站立,或者用前肢进行攀爬) 其次是猪,怎么轮都轮不到猫狗。
如果按照这条理由,老鼠其实才是该保护的,但作为四害之一的它不可能也不应该被列入保护,而要比智商和共情能力,猪的智商远远强于猫狗,也应该排在前列,如果以这条理由作为依据,而这二者又不可能被保护,那退而求其次保护猫狗岂不是成为悖论,完全有悖于法理学的客观公正性。
第二,除非你像对于濒危的保护动物一样禁止一切杀戮,不然虐待和虐杀是无法鉴定的,比如说,现在我买了一条狗或者一只猫,这是我的合法财产,所以我想杀来吃也是合理合法的吧,那怎么样才能算是虐杀?全国那么多地方,每个地方对于猫狗的处理杀法都不同,有的是拿绳子吊死后放血,有的是淹死后放血,有的是拿棍子敲死后放血,还有的是像杀猪一样直接放血,这些杀发动物都很痛苦,但都是食材处理环节中必不可少的,请问你要如何规定哪一种是必须的杀法?而且就算你规定了,执行中间的纰漏你也没法管,比如说假设拿棍子一棍子敲死后放血是规定杀法,但是我是第一次动手紧张加上当天没吃饱饭力气不够,一棍子没死,狗痛苦的哀嚎到处乱跑,然后我吓得不敢上去了,直到它自己脑出血拖了半小时才痛苦地挂了,这算不算虐杀?但这只是再正常不过的一次屠宰事件罢了(别杠禁止私人屠宰,那更是搞笑,发达国家都没禁绝的东西,何况我国还有一半的农村人口,真要禁了农民岂不是连鸡都不能杀了,生计怎么办,完全是何不食肉糜的做法)
第三,直接用的权利嵌套违背客观性,如果按照人的权利来算,你把一个人为了取乐折磨死,或者做某种生化实验折磨死,又或者抓来把他一刀毙命杀了然后吃了,哪个更恶劣?在法律上和大家的认知上是3大于2大于1,因为1是变态,2是为了利益罔顾人性,3是食人族,但到了动物这里怎么顺序就反过来了?如果按人的标准来算应该至少一视同仁才对,但这根本就不可能,因为吃肉是人类必须的,动物实验也是人类必须的,至于取乐,不好意思这里面也有太多的模糊性了,比如一些地方为了狗肉的味道更鲜美,会把狗闷一会儿再放松,循环往复半小时折磨死,这算取乐还是食用?一些实验为了更精准的数据会对动物施加更高的痛苦,比如毒理实验会故意把动物的命吊着不让它死,医学院学生在练习手术的时候会故意把动物的腿打断然后接上,接不好拆了继续接,这些又怎么算,有没有清晰的界定标准?
别扯什么事前事后忏悔,因为如果是人,你干出恶劣的123这种事情,就算忏悔了,法律上也不会对你有任何量刑伤的宽恕,合着如果套用到动物就变成了只要忏悔祈祷一下就无罪了是吧?这不又成悖论了,所以自然在客观上否决了动物跟人具有一样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