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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5.22了,关于“阅文集团”事件,现在进展如何了? 第1页

  

user avatar   yongming-78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个公司有多么强大,大家应该都看到了,

这么好的新闻热点,关系到几百万写手和一家巨无霸公司的争端,里面涉及到违法,违规,不道德,人身剥削,等诸多元素,哪一条都是热点啊

但是没有一家专业媒体敢来挖掘的。

甭管这些媒体平时干什么,在我看来,他们都不算是媒体了。缺乏了最重要的独立性。


user avatar   ji-qian-nian-shi-jian-ce-hua 网友的相关建议: 
      

龙空里看到的。大量中下层作者出逃,飞卢纵横晋江17k刺猬猫联合阅读等网站迎来短暂的新书潮,大部分作者还在观望,要是两会后阅文还是这个吃相,各个网站的新书潮可能会延长。


user avatar   ruan-si-xian-13 网友的相关建议: 
      




热度还在的,重点是两会已经关注了

10个热点问题里有两三个都是直接往鹅脸上糊的,我们的背后还有国家


user avatar   liu-jia-83-18 网友的相关建议: 
      

也不要太悲观,虽然腾讯把这次事件的大众热度打压下来了
但是阅文的这次无底线的试探,也彻底得罪了作者和读者们

阅文妄想垄断整个网文届,这其实是有点痴人说梦的
不说别的,就上周开始,已经有很多作者联合自建了十几个小说网站,这里面以后能活下来的不一定多,但明显的,网文届的人士从来没有坐以待毙,反垄断的战争已经打响!

我这里推荐其中最看好的一家:

联合阅读网:unionread.vip/

由大佬月影梧桐联合前起点作者们,创办的新小说网站

保留了起点简约风的阅读体验,同时拥有对作者来说,相对友好的签约合同
(主要是改编版权全归作者,网站只保留签约小说的发布版权)
目前作品已经上千部,读者不是很多,但我感觉,那些反感阅文这次操作的人,都会去支持这些先行者们

其他的很多小说网站,也已经开始筹备
其中潜力不错的两家:惊鸿文学,星云文学

诸君,切记我们先辈的不变理念: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user avatar   yuexiacil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对,热度确实降了很多,但更多是被压了热度。

作者那边有的还在观望,有的在努力维权,有的选择转站甚至计划转行等等。

起点付费用户大量流失,因为阅文的一系列操作让那些付费用户觉得自己多年来的坚持是SB一样的行为。我本人已将起点和鹅厂系除qqwx以外软件全部删除,并决定在有生之年不为之消费一毛钱,如果从戒除网瘾的角度来看,那这确实是一次成功的运营。

猜测阅文现在也不好过,作者大量流失,不少作品烂尾太监,新作品多是滥竽充数,质量不比以前,编辑大概也用不着那么多了,不知道会是裁员还是主动辞职。

我个人是在等两会以及新的著作权法颁布,对于阅文的新合同并不看好,也不愿意再浪费自己的信任。不少人将这次事件和227等事件联系在一起,并且回忆起鹅厂是如何破坏游戏漫画等文创行业的生态环境的,阅文乃至鹅厂在很多人眼里已经不是没有口碑和信誉这么简单了,而是觉得这个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威胁。

我觉得现在这件事已经不是霸王合同、版权纠纷这种圈内的事情了,而是社会性事件了。我已经不在乎这件事到底是运营手段还是资本的无底线试探了,我只知道有不少年轻人关注这件事,如果无法得到让人满意的结果,依旧是冷处理或者石沉大海,那会寒了很多年轻人的心,尤其是疫情以及连日来众多负面新闻压的普通人喘不过气来的情况下。

如果事情得不到让人满意的答复,依旧是冷处理或者石沉大海,那以后也不用再说年轻人要关注现实,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之类的话了,连普通人最基本的权益都无法保障,那年轻人还有什么热情去为国家献身。

这件事给我的最大影响就是我的法律意识虽然提高了,但我觉得自己的道德底线被拉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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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来看,事情算是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这段时间我也是在反省思考为什么鹅厂、阅文能这么嚣张霸道,在网上还是能看到不少人替资本说话。这些人里面肯定不是所有人都是水军,都是出来带节奏的,或许有些人真的就是这么认为的,网络小说作者、UP主等等独立文创者在没有名气的时候就应该牺牲自己的权益,投靠资本雄厚的平台,任其摆布之类的。

或许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我们‘惯’的吧。我们的宽容成为资本得寸进尺的筹码,让它们以为自己可以不把消费者当人看,可以随便做一些垃圾产品,搞歪风邪道推出几个不知所谓的偶像明星,我们也愿意为之消费埋单。

我以前觉得提高自己的审美水平并不是必须的,现在看来并不是这样。审美关乎于需求,需求等于市场,市场反馈产品给消费者。现在资本通过信息轰炸影响消费者审美的现象越发严重。主动提升自己的审美水平,拒绝垃圾,追求精品,真的非常重要。对于垃圾文化,我们即使不排斥,也应该选择拒绝,而不是包容,并将其称其为多元化。

有人觉得网络文学也是垃圾文化,或许这部分人接触的大多都是网络文学中比较‘快餐’的那以部分,这部分的网络小说确实没有营养,没有任何意义,甚至三观不正,就像一瓶劣质白酒,容易上头不说,还很伤害精神。

不过网络文学中也确实存在很多优秀的作品,而且网络文学的门槛低,它实现了很多普通人去接触文学的梦想。作为读者,我也觉得网络文学是一片很有活力的土壤,在正确的指引下它可以孕育出年轻人喜欢且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作品。

但是,正确的指引绝对不包括‘免费’‘霸王合同’‘版权纠纷’等等,现在有人想要在这个网文行业搞一些歪门邪道,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答应,所以我站作者这一边,支持网络小说作者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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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今天阅文在微博上发布了新旧合同对比,内容如下,看完之后真的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是我太天真、太迟钝了,阅文已经不是连载文字的平台了,它是个做生意的地方。


user avatar   xiao-xue-32-7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找中国文联帮忙,在找律师,找大佬,我之前是一个激进派读者,不小心进了大佬们的维权群里。不过从马总因身体不舒服不出席两会就可以看出一二,之前的发声和现在的维权还是有用的,反正我是不信一个几千亿的企业老总会没有专业的医疗养生团队,那么巧合的撞上两会身体就出问题。(要制式文件的Word可以私信)

下面这个是群里大佬找律师弄出的最新著作权修改意见,有空的可以帮忙提交下意见。最好的话是复制下面内容,用邮件发送到中国文联邮箱:zgwlqb@163.com 注:此份意见为网文维权组成员(笔名:云景天)原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


(一)总则方面

1.法律原文第四条: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修改意见:

建议在本句后新增:“不得滥用权利和合同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限制原作者人身权,限制损害原作者利益。”

修改理由:以阅文为首的一些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很多限制作者的人身权方法,比如绑定身份证、绑定笔名、绑定下一部作品的首发、绑定作者5-10年内创作的所有作品归属权、绑定作者的网名帐号以及禁止自由发言等强制人身措施。

修改后本条改为: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和合同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限制原作者人身权,损害原作者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著作权归属方面

1.法律原文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个人建议:

(1)在条目的前方加入“原作”和“续写权以及翻拍权”,同时,要对人身权进行保护。

修改理由:

【续写权】很重要,知名作家天下霸唱因为这条打了官司,我们应该也把这条加进去。

还比如《无间道》因为拍的好,被国外买去版权翻拍。你的作品写的好,被续写,这样都会导致我们的著作权消失。

比如你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署名权,但唯独没有你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视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任何改编的作品原作的署名权都是最重要的。再比如你的作品被写同人等改编,视听作品被翻拍,也应当取得报酬。我们一定要争取这个权利。

修改后本条改为:

第十二条 改编、续写、翻译、翻拍、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原作、改编、续写、翻译、翻拍、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并取得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2、法律原文第十条: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略。

法律原文第十条修改意见:

如果要通过前条的说法,后面必须要补充说明

(1)新添加【续写权,即原作品著作权人具有续写原作品的权利。】(这条属于人身权,放在前4条,即不可被授权。)

(2)新添加【商标权,即原作品名称和笔名的商标权。】(这条属于人身权,放在前4条,即不可被授权。)

添加理由:现有权利不足,无法制止无良公司通过合同暗地里注册作者的商标权夺取作者的权益。

(3)新添加【翻拍权,即翻拍原作品视听、美术作品的权利】(这条属于财产权,放在4条之后,即是可被授权的。)

添加理由:这条是我从改编权中提取出来的,因为现在不是50年前了。未来影视作品越来越多,变形金刚已经翻拍了。

这么说吧,如果作者写了一本作品出名了,比如《鬼吹灯》这次影视改编取得了丰厚的利润,那么资本就会觉得有利可图再次翻拍。

如第一次取得授权,第二次翻拍就不会给作者钱了,只有编剧或者其他参与者才有报酬,那原作者呢?

(4)修改修改权,从原来的“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改为【修改权,即修改已完成并发表作品的权利】(这条本身属于人身权,不可被授权)

分析:修改权有些不合时宜,应该与时俱进,修改权不能被授权,这是绝对的人身权。改编已经被授权了,修改完全不适合被授权。

4、法律原文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所属媒体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修改理由:如果网络作者成为“受雇佣或委托”创作作品的出来只能是职务作品。那么,请问,网络作者有职务吗?

50年前或许没有网络的年代会有这种说法,但现在网络小说作者通过网络平台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创作的作品能算职务作品吗?

既然不是,抱歉,你没资格享受权利。还有受雇佣于工作室和公司的写手、画手、编剧等,有五险一金吗?作品是职务作品吗?统统不是!

这点和17条以及11、12条都是紧密相连的,环环相扣,改一条就要改其他所有相关条目,不然等于无用。

我的思路有以下3点:

(1)修改对职务作品的定义,只有签订了劳动工合同,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形成劳动关系,你的作品才能是劳动作品。

建议修改第一句话:“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改为“自然人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订劳动工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并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2)修改第一个小条款,添加文字作品等内容。

建议改为: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绘画作品等职务作品。

(3)添加新条款作为第三款,原第三款成为第四条款。毕竟现在通过网络平台发表文字作品和绘画作品,却无法拥有职务,往往签的都是雇佣委托合同,导致作家、画家权益丢失。

“(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搭建网络平台,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委托作家、画师等非坐班制职业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法律原文第十六条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 自然人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订劳动工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并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和相应奖励,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绘画作品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 播电台、电视台及所属媒体的工作 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搭建网络平台,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委托作家、画师等非坐班制职业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5、法律原文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律原文第十七条修改意见:

一是删除本条。

二是添加约定条款强制使用制式合同作为补充: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具有长期性、普遍性委托创作的网络作品应使用制式合同。

修改原因:本条给了网络平台公司制定霸王条款的漏洞,删除后并不影响法律内容。如不删除,则需要在后面注明使用制式合同,避免出现单方的网络霸权。

6、法律原文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修改原因:加入商标权。

法律原文第二十条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商标权的保护期为永久有效。

7、法律原文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我个人建议在添加:“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使用制式合同。”

法律原文第二十七条修改意见: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使用制式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许可。

(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方面

1、法律原文第五十条修改意见:

分析:我们提出一些新增限制条款,比如:与相关组织签订协议时的霸王条款修改问题。相关组织的避规法律的合同如何处罚问题。相关组织擅自修改作品后的处罚问题。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作者报酬的年限问题。

(1)添加“禁止任何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原作品著作权人签订超过10年以上的高年限许可使用和转让,转让期限超过10年的,须另外签订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2)添加“禁止任何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捆绑条约限制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网名及笔名使用年限和范围。”

(3)“任何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和转让已完成作品的5年内,结清合同内提到的稿费、版权费等报酬,不得以任何原因拖欠。如5年之内无任何经营行为的,著作权人有权收回许可使用和转让权利。”

2、法律原文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这条也是新增条,有针对性的一些处罚条款,根据我们的情况,我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法律原文第五十条修改意见:

(1)在最前面添加“通过技术和合同等方式获取原作者的著作权权利”这句话。

分析:你上传到网盘的作品或者其他作品被黑客夺走,你给某个编辑传的文件被编辑偷走,这都是属于技术手段。至于合同那就不用多说了。

修改后连起来就成了【通过技术和合同等方式夺取原作者的著作权权利、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

(2)觉得处罚数额有些低的话,我们可以继续在这里最后一段添加“非法经营额给著作权权利人带来二十五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分析:因为现在版权利润很大,很可能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特别对于头部作者来说,25万简直不起眼,无良公司非法所得可能上亿,但处罚数额会非常低,所以添加这段话改成这样或许是最好的。

(3)在最后添加:“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者,原作者有权收回合同规定的著作权。”

(4)在最后添加:“除独占许可外的被许可人要再授权,需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法律原文第五十条修改意见:

第五十条 通过技术和合同等方式获取原作者的著作权权利,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给著作权权利人带来二十五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者,原作者有权收回著作权。除独占许可外的被许可人要再授权,需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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