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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成“婚姻双方的任意一方申请离婚,就准予离婚”? 第1页

  

user avatar   wurux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首先我想问一个问题,如果我去蛋糕店订了一个蛋糕、付了款并约定好5月1日去取。到了5月1日,我通知蛋糕店我不需要那块蛋糕了,要求蛋糕店把钱退给我。行不行?我想大部分朋友都会认为,这样是不行的,因为蛋糕店已经按照约定把蛋糕给做好了,如果我这个时候可以单方面让我们之间的约定失效,就会给蛋糕店造成损失。为了保护上面这种关系,国家制定了合同法。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对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均有约定,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事由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我不能够随意取消我与蛋糕店之间的约定,这正是法律约束力发挥作用的体现。法律无时无刻不在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挥着影响,指引我们去实施合法的行为,制裁违法的行为,让我们可以依据法律预测其他人的行为,让人们对于他人、对于这个社会建立一定的信赖。这种法律约束力体现在我们民法中的各个方面。《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法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部分,自然也不例外。人们的婚姻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婚。《婚姻法》也是这么规定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的离婚)和诉讼离婚(一方向法院提出的离婚)。也许有人会认为,婚姻毕竟跟蛋糕不一样,婚姻涉及人的感情,正如问题描述里所说的“有一方要求离婚,想必这日子就已经是过不下去了”。但是,婚姻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感情关系,它更是一个与财产、子女、其它家庭成员等有关的法律关系。当两个人确立了婚姻关系,就受到了这一法律关系的约束,夫妻双方信赖这一关系,其他人也信赖这一关系。许多行为正是基于这样的信赖才得以发生。试想一下,人们努力赚钱,愿意把自己的劳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正是基于对夫妻关系存续下去具有信赖吗?父母出资为子女的家庭购置房产车辆,不正是基于对夫妻关系存续下去具有信赖吗?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法律约束力,许多生活方式都会发生改变。法律正是要保护这种生活方式、维持这种生活秩序,才将婚姻纳入它的约束范围之中。更何况,婚姻法并不是逼你必须要过这种“过不下去”的日子,婚姻法并不要求你必须与这个过不下去的人住在一起,你可以与其分居。而且法律还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纵观婚姻制度的历史,从古代的男权主义或者绝对禁止离婚(只有丈夫才能决定离婚或者中世纪欧洲的禁止离婚),到后来的有责主义(只有通奸、遗弃、虐待、侮辱等可以归责于配偶一方的原因才能离婚),到现在越来越趋向无责主义(分居一段时间即可离婚),对于离婚的限制其实是越来越宽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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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关于蛋糕的例子,有一些朋友提出:“我既不要蛋糕,也不要钱,可不可以?”答案是可以的。这可能有两种情形,第一,你压根就没有去取蛋糕;第二,你跟蛋糕店说,你不要蛋糕也不要钱了,蛋糕店说OK没问题。(蛋糕店肯定不会强求你拿走蛋糕,特别是他还没有开始做这个蛋糕的时候)。如果是第一种情形,那就是你抛弃了你领取蛋糕的权利,但是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如果是第二种情形,那就是你们协商一致解除了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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