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 @王瑞恩 抛出的好问题。
首先,人才储备和专业能力:
先看看我国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仲裁员数量:
另外,在ADD(反兴奋剂部门)还有三位:
按照“两个凡事”的原则——“凡事争第一”与“凡事与美国比”的原则,我们看一下美国的仲裁员数量:
美国在CAS的仲裁员“高达”30位,ADD有8位。
如果只算前者,那美国的仲裁员数量是中国的6倍,加上后者,美国是4倍多。
从绝对数量上来看,我们很难判断中国在国际体育仲裁领域的专业人员数量是一种什么样的水平,但是从与美国的相对数量对比来看,u1s1,我们应该是不算很多,甚至可以说非常少。不管是与人口规模、顶尖运动员规模,还是与金牌数量的比例来看,都非常少。
上图源地址如下,有兴趣的可以点开看看:
也就是说,有能力处理国际体育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只有6名?虽然这样子推断并不科学,但可能确实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粗暴的结论——在中国能提供专业国际体育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非常少。
其次,法律法规规定:
从《体育法》到国务院条例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的办法,均无对体育运动员有权维护其法律权益的条款与规定。
具体到维护体育运动员的法律权益方面,在威科上以“体育运动员”为关键字检索相关案例基本上属于知识产权与合同方面的纠纷:
可以简单粗暴的判断,几乎没有运动员与主管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走到法院这一步。
虽然我们很不愿意承认当国家振臂高呼要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候就证明我们还不是法治国家,但事实上确实如我们所见,不管是国家级别的运动员,还是各省市级别的运动员,在面临兴奋剂检查的过程之中以及之后,都没有法律上的方法来维护其法律权益。
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国务院的正部级机关,管辖的直属单位包括我们国家所有的运动管理中心,也就是我们通常简称的国家队。
国家体育总局与2017年底开始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同年,开始聘请一家北京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不过据我的判断,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应该不包括为直属的众多运动管理中心的运动员提供法律服务。
事实上,有一个残忍的事实要说明的就是,本次饱受争议的孙杨在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听证的律师队伍中的张起淮律师只是孙杨个人的法律顾问,而非国家体育总局或者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律师。
我个人做一个简单粗暴的推断,也就是只有孙杨这样在商业上具有很高价值的国家级别运动员才负担得起一个个人法律顾问的费用,毕竟有包括代言和综艺节目等商业收入,孙杨的母亲也是其经纪人。
u1s1,我并不认为中国的国家级别运动员在中国的地位有多高,即使是奥运冠军和世界纪录保持者,依然仅有相对付出来说较为微薄的收入,除非外形条件优越或者成为网红——宁泽涛、傅园慧,才有可能获得相对更好的收入。所以,在经济条件上,不太可能拥有自己的个人法律顾问。并且,从制度和法律规定上,我们已经了解到了,中国的国家级别运动员根本不需要律师,因为一切与运动员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并无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最后,我的结论是,我国目前并没有比较成熟的针对运动员管理工作上相关的法律服务,即使有,也只是在运动员作为普通自然人而不是国家运动员时所享有的公民法律权利,而非作为运动员时面对主管机关与药检时的法律权利。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