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 @Lilyann 邀请。
目前,一名嫌疑人 Javon Lee 受到过失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罪名指控,法定刑期为 2-4 年;另一名嫌疑人 Byron Reed 受到基于特定情节的谋杀罪(special circumstance murder)指控,可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考虑到加州上一次执行死刑判决还是在 2006 年,嫌疑人最终被判处死刑并被执行的可能性非常渺茫。)
解释一下两种罪名。
过失杀人包含两种情况:
1、在进行某种本质并不危险的犯罪过程中致人死亡,或
2、在进行本身并不违法的行为时,因罔顾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人死亡。
基于特定情节的谋杀罪(Special Circumstance Murder) 则是依据加州刑法 190.2 条的规定:一般的谋杀,法定刑期为 25 年以上,但如果谋杀犯罪过程中包含特定的加重情节,如使用爆炸物进行谋杀、为了逃避执法进行谋杀、谋杀证人或者是在进行其它重罪级别的犯罪时进行谋杀(也就是本案中的情况),那么将会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
另外,加州刑法中还有「重罪谋杀」(felony murder)原则,具体由加州刑法 189 条规定,这个原则比较难理解,我试着做个简单的解释:
一般来说,谋杀需要进行预谋,具备致人死亡的故意且的确造成了他人死亡。不考虑 felony murder 原则的话,抢劫过程致人死亡并不会构成谋杀,因为只有抢劫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
felony murder 则制造了一个例外:犯罪者在进行足以构成重罪 (felony)的犯罪行为时,造成了他人死亡,即便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也可按照谋杀罪名论处。刑法经典判例 People v. Burton 中,法院解释道,这一原则是为了阻却潜在犯罪者采用危险的方式进行犯罪。
例如,如果有人持枪抢劫时,自以为使用了一把没有子弹的枪,但实际上枪装有子弹,在用枪威胁被害人时枪支意外走火打死了被害人。那么,虽然犯罪者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也可以按谋杀论处。
至于为什么两人受到不同的指控、为什么不能通过 felony murder 原则对另一名嫌疑人提出谋杀指控,目前的报道并未提及具体原因,可能是因为两名嫌犯在抢劫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和具体的行为有所区别,需要结合更加详细的证据来判断事实基础。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目前本案还在提起公诉的阶段,有可能开庭审理,也有可能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即控辩双方就具体成立何种罪名、如何量刑达成共识,被告人放弃辩护权利接受检方的价码。实践中,这种辩诉交易可能会导致较轻的量刑,甚至有可能导致检方修改起诉的罪名,以其他罪名定罪。
鉴于法院不可以突破检方起诉的罪名进行定罪,而检方可以在之后任意修改起诉罪名,实质上检方对于定罪量刑具有很强的主导作用。
对此,被害人家属和亲友应当积极联系检方,密切关注案件进程,避免检方达成不合理的辩诉交易条款或者改用显著过轻的罪名起诉。按照诉讼程序,被害人家属和亲友有权利在法庭上陈词,向法院表达自己对于量刑的诉求,这一权利需要积极利用。
考虑到加州司法资源紧张,压缩司法成本的需求很强烈,本案被害人家属需要非常关注案件进展,避免司法系统成为了让嫌疑人来去自由的旋转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