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给了一巴掌,是踢了一脚,但是对方有特殊体质,导致终身残疾。这是美国威斯康辛州著名的“蛋壳原则”案例Vosburg v. Putney,大意如下:
1891年,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判决Vosburg v. Putney原告胜诉。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男孩在教室里从过道对面朝另一个同学踢了一脚。原来,受害者有一种未知的身体状况,然后因此感染了,导致他的腿完全残废了。没有人能预料到受伤的程度。尽管如此,法院认为踢人是非法的,因为它违反了“教室的秩序和礼仪”,因此,肇事者应对伤害负全部责任。
就是是“蛋壳原则”在美国的第一个案例,国内也采取了类似原则: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导致了难以预料的后果不能作为肇事者免责/减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