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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知名博主「路人 A-」趁淘宝农民店家操作失误,鼓动粉丝刷单七百万人民币导致店家倒闭一事?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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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答案下还是能看到有一部分大谈规则本就如此,所以店家自己不小心活该,应该负主要责任…

扣个帽子的话,这部分人就是典型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

但是呢,这些人其实又是伪社会达尔文主义者

为什么呢,他们觉得丛林法则合理,但这个合理是建立在“别人都是傻x才会碰到这种事,我这么牛逼的肯定是虐别人的”这个前提上的,假如这帮货真的能在自己遇到不利局面时也知行合一按丛林法则来执行,明确表示人家有外挂/长得帅/认识人/有资源/职位高/就应该欺负我,我弱我活该,那大家也真的敬他是条汉子。

问题是这帮货没几个知行合一的,一碰事立马就开始拥抱他们之前看不起的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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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实,不是店家营销过头遭反噬或者另有隐情,可以去联系一下店家,让他不用急,这些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具体法律分析(本案成立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等我有时间再展开吧。


11/6 19点更新:下面这些分析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下:淘宝店家确实是出于失误将标价写成二十多块卖4500斤;本分析不涉及刑事部分,仅就民事(具体而言是合同)部分分析

先来确定本案中设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淘宝店主和若干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若干份的电子商务合同关系。理论上,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由于我国2019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电子商务法》,因此首先要查找电商法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通过北大法宝查询法律规定可知,电商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单就本条规定而言,需要解释的概念有:1)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应如何认定;2)格式条款的规定是否在本案适用。

电商法中并未作相关界定,其在第四十七条做了个立法衔接: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淘宝店主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要约条件这一问题还是需要从合同法中寻求解答。

而本案中,淘宝店主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若要想不履行,要么寻求“无效”,要么寻求“撤销”。

先看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法定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等法定无效情形,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寻求“无效”的途径很难走通。

再看“可撤销”。就如上文提到的,合同可撤销具有几个情形:1)重大误解;2)显示公平;3)欺诈、胁迫;4)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由的事由。

关键在于,本案中可能成立哪种或哪几种?欺诈、胁迫本案很明显不能适用,排除;事实上,本案按题主描述,是店主(或店主的侄子)出于缺乏经验或疏忽,标价时出错,内心意思和表达意思不一致导致的,应当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因此主要思考是否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最高法曾经在判决[1]中做过这样的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法的意见,认定“显失公平”应当具备:1)利用己方优势或他方缺乏经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原则。

本案中,淘宝店主的权利义务为:享有对单个消费者二十多块的债权;负担对单个消费者4500斤橘子的债务,可以认为这种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形是显然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在另一起判决[2]中,最高法也持这样的观点:

第二,《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的内容显失公平。一是,根据该协议约定,年利率高达53%,利率畸高。二是,土地办证费用396.85万元由陈亚萍、徐秀蕾承担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陈亚萍、徐秀蕾名下,但《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在约定土地使用权归孙胤享有的情况下,仍然约定由陈亚萍、徐秀蕾承担土地办证费,亦显失公平。三是,一审判决认定根据《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孙胤用8080万元借款取得竞买价为1.3亿元土地使用权、收取1100万元利息、得到188.11万元债权时未将约定由孙胤代陈亚萍、徐秀蕾偿还吕玉昆的1500万元计算在内,认定确有不当,但即便扣除该1500万元,该合同在孙胤与陈亚萍、徐秀蕾的权利义务分配上仍显失公平。综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陈亚萍、徐秀蕾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

另外,由于《民法总则》对“显失公平”作了一定修正(感谢@思凡在评论区指正),将“趁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作了合并处理。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事实上,民总151将“趁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合并规定是因为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比较抽象,实务中不容易把握,因此立法把二者合并;应该不能说“趁人之危”是构成“显失公平”的前提,“趁人之危”也是一种“显失公平”,将二者合并处理更妥当。

在适用时,“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其实都是为了体现“显失公平”制度保护“意思自治”“等价有偿”原则的例举而已,在适用时应当把握“显失公平”背后利用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实施“暴利行为”而破坏等价公平的交易的实质。[3]

因此,淘宝店主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这里补充一个评论区 @Nexus Aiden 提供的与本案类似的案例:

该案中,法官便是基于“等价有偿”原则,认定“显失公平”的成立。

再看“重大误解”。同样用注释1中最高法的观点,重大误解应当具备:1)错误认识;2)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与意思相悖;3)造成较大损失。

本案中,店主(或其侄子)因其经验缺乏(错误认识),操作不当,致使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标价)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悖,这种相悖是一般人可以轻易识别的;并且,由于这种错误的意思表示应当给店主造成了较大损失(毕竟4500斤橘子不是个小数目)。

重大误解是意思表示错误的形态之一种(单方错误),朱庆育老师论述过:[4]

存在于意思表达中的错误,是错误制度的典塑规范对象。意思表达错误是指表示行为无意识地与法效意思相背离,逻辑上,又可分表达行为本身的错误与表达内容的错误,前者称表示错误( Erklaearungsirrtum),后者则称内容错误(Inhaltsirrtum),共同构成《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所列两种错误情形。
表示错误对应于《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情形2,是指表意人错误使用表示符号,而该表示符号所指向的法律效果非其所欲。典型的表示错误如说错(将“100错说成“700”)、写错(将“500”错写成“50”)、取错(误将A画当成B取走)。内容错误对应于《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情形1。
与表示错误不同,内容错误中,表意人使用表示符号正确,唯就该符号所指示的内容发生理解错误。同一性错误(Identitaetsirrtum)与行为类型错误( Irrtum uber die Geschaeftsart)属于典型的内容错误。

在概念上,表示错误与内容错误不难分辨:前者误用表示符号,后者误解表示意义。例如,甲向乙寄送一份价目表(要约邀请),乙本想依价目表向甲发出编号为5的手表的购买要约,但错写为15,此为表示错误价目表显示的价格是560元,甲承诺愿“依价目表价格将手表出售”与乙,但实际上甲所理解的“价目表价格”是650元,此时,甲未错误使用任何表示符号,却发生表示意义的理解错误,从而构成内容错误。

不过,内容错误固然指向意思表示的内容,表示错误若不与内容相联结,亦无意义,因此,两种类型的错误之间并无明确的界限。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表示错误,抑或内容错误,在法律效果上并无分别,均是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所以区分二者其实并无太大实质意义。

本案中便是典型的表示错误类型,故可成立“重大误解”。

综上,淘宝店主至少可以基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之。至于究竟成立的是“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其实不是笔者讨论的重点,笔者只是想在给定的情景中尽量为当事人提供可能的救济途径。

最后,现在还不清楚背后的来龙去脉,不过还是想要提醒大家,有些便宜不是说能占就占的,不是说经营者就应当对其所有的过错买单。没错,确实存在为自己的操作或者系统的失误买单的经营者,比如年初的国泰航空和去年的东方航空,[5]但是请搞清楚,人家航空公司是“自愿”认账,而不是“必须”认账。举个例子,美国交通部2015年已经规定,对于可以证实是错误的机票价格,航点涉及美国领土的机票,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承认并取消订票。

如果经营者家大业大,这样的公关处理当然可以,还可以为其赚好感度;但是在一般的小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还是多一点体谅吧,毕竟,买卖合同关系一结束,他们和我们就都只是普通人,并不是那种可以薅得心安理得的资本主义羊毛。即便店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但其间付出的成本终究是高昂而本不必要的。有些事情,其实没必要做到要法律出面的地步。


11/7 18点更新:

目前,淘宝官方关注了此事,店主的小店已经得到恢复,涉事UP主已被B站封禁账号。

目前的情况似乎好转了,但评论区一直有声音让我说些切实可行的办法。其实很多答主都提到了,这次事件本来应该承担起责任的淘宝(或天猫)平台是缺位的。法律应当是当事人最后也是最有力的武器,如果平台自身足以用更低的成本解决纠纷,就没必要让司法包揽一切。

网络发达如今日,平台早已成为网络社会的载体之一,其理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从契约精神或者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淘宝平台也应该遵守自己制定的平台规范:

4.2商品及/或服务的购买与评价
【商品及/或服务的购买】
您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及/或服务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淘宝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基于维护淘宝平台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需要,淘宝发现上述情形时可主动执行关闭相关交易订单等操作。
《淘宝平台服务协议》
最新版本生效日期:2019年08月19日

平台既然已经制订了规则,那么就用好这些规范工具,不要让正义的天平过于偏向一边。

对了,如果淘宝平台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我提醒你们一下,就在同一份用户协议里:

4.3交易争议处理
【交易争议处理途径】您在淘宝平台交易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的,您或其他用户中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二)使用淘宝平台提供的争议调处服务;
4.3交易争议处理
【平台调处服务】
如您依据淘宝平台规则使用淘宝平台的争议调处服务,则表示您认可并愿意履行淘宝平台的客服或大众评审员(“调处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根据其所了解到的争议事实并依据淘宝平台规则所作出的调处决定(包括调整相关订单的交易状态、判定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等)。在淘宝平台调处决定作出前,您可选择上述(三)、(四)、(五)、(六)途径(下称“其他争议处理途径”)解决争议以中止淘宝平台的争议调处服务。如您对调处决定不满意,您仍有权采取其他争议处理途径解决争议,但通过其他争议处理途径未取得终局决定前,您仍应先履行调处决定。

本回答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古道热肠,愿各位生活中也能感受法律的正义。

参考

  1. ^ 马敏菊诉邓国锦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最高法民申2216号
  2. ^ 孙胤等诉陈亚萍等公司、徐学国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民一终字第149号
  3. ^ 冉克平:《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现实困境与制度重构》,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5期
  4. ^ 朱庆育:《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版,第269-270页
  5. ^系统出错导致1折卖出头等舱机票 国泰航空认账 https://tech.sina.com.cn/i/2019-01-04/doc-ihqhqcis28981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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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太坏了,居然还是知名博主。

没错,店家操作错误在先,但这不是你鼓动粉丝捡漏的理由。

说捡漏撸羊毛已经很文明了。我觉得趁火打劫是最恰当的形容。

9月的时候,我逛淘宝,随意翻翻点点,直到看到了一个鸭舌的宝贝描述,和这家水果店有相似的错误。

当时老板标成了1.2元500克,内页详情更标错了克数,标成了5000克。等于十斤1.2包邮。

我一看店铺的等级以及宝贝标题,就知道卖家对淘宝宝贝设置细节有很多不懂。

于是,我给他发了以下消息:



我觉得但凡是个人,但凡是一个读了点书明辨是非的人,就知道别人的汗水有多辛苦,同时也看得出这种明显差距是错误设置而不是促销。

明理的人就算自己再缺钱,也不会趁火打劫食这种昧心之食。

这个知名博主就不仅仅是贪小便宜或者路过捡漏了。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本也不能苛责他没有提醒店家修正。可问题是他并不仅仅是自己趁机刷一单拣个便宜,而是广为传播,用淘客让店家遭受巨大的损失。

这不是一时临时起意捡漏,这是恶毒,故意损坏他人利益。

有些人对于商家的认识就是:只要是做生意的一定非常非常赚钱,一定良心大大的坏。我占占他的便宜是惩罚奸商。

能懂得撸这种羊毛的人,我相信他们很多人学历都比我高,可是品格呢?读书难道就是为了让你懂得如何捡便宜?

可惜聪明劲用错了地方。

读书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人让人明智。

贪小便宜有什么好处?

会让你一辈子斤斤计较、算计得失,过得可怜巴巴。

~~~~~~~~~

有知友看到回答后私信我,希望我能在回答中补充提出对淘宝天猫的相关期望。

如果有这种能力,我希望淘宝和天猫的官方能对这起恶性事件做出妥善处理。希望淘宝天猫制定一个新的规则,就是与均价相比,折扣低于一成的,促销数量不超过多少单,这样既可以挽回误设价格商家的损失,又可避免有人故意标错价格吸引人气…(因为不排除这家店是否营销)

我只有这个能力提这点微薄要求了。

一般这种差距很大的误设多出现在食品上,原因就是因为我们日常口头用多少斤来计量食品,但实际称量却需要用到克。

比如我有时候去逛超市,还会习惯性计算一下300克到底是多少,1200克到底是多少。

当然,如果可以,希望天猫能够给这个店家再次开店的机会,并将参与这次抢购拒不退款,且投诉的人的账号永久黑名单。

至于其他产品,根据人的使用惯性来判断,可能会误设,但是概率绝对没有食品方面的大。

~~~~

最后,实在看不惯评论区几个三观不正逻辑基本错误辩证水平中二阶段的反复在评论区表演,已经拉黑。

还有,没对店家打马赛克是因为我比较懒,本来想屏蔽他的旺旺名,但是看到图片上有水印就算了,我每次发图片的马赛克基本就是兔子或者一个红心,就是因为那是截图后手机编辑最简单的模式。

我不认识这个店家,也没在他店里购买任何东西。上次通知他以后也没再继续聊天。

发布这个回答后我才第一时间联系他,那时候还没有几个点赞。

我告诉他我有把我们的事情写在网上,截图只屏蔽了我,拜托他如果有人问起我的旺旺名不要告诉对方,同时也让他再次确认一下宝贝有没有修改过来。

不是每个人满脑子都想着的是广告广告广告,我之所以发截图,是因为我自己确实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又想让证据显得充分一些,避免有的人天天编乎。

如果我的懒能够给他带几个客户,我也是觉得很开心的。虽然我明知道这种生鲜店多是做线下批发。

我本人没有在这家店买过任何东西,当时只是路过。从前到现在,也没有要求或者暗示店主给我任何好处。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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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报道这一事件,共青团中央也发了相关视频。事情结束了。

或许,“果小云旗舰店”会是最后一个因为恶意下单,恶意投诉倒闭的店铺。至少我是这么希望的。

可现实很残忍,背后的黑手还没停下来。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淘宝的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只是一个开始。


我联系到了被抄袭的商家。“果小云旗舰店”确实盗用了其他店铺的私人号码,复制了数据。

请部分人理智一些,果小云旗舰店抄袭是事实。被抄袭的商家争取自己的权力,不应该被谴责。

ps:我刚刚删掉部分,是打算转到另一个问题下面。可是去了发现,已经有人把我的那部分转载过去了。。。


可有些人,生而为人却没做人该做的事情。

现在网上盛传,“果小云旗舰店”是自我炒作,营销。还有人质疑,两个农民是如何开店的?为什么他们要设置成9斤?为什么事发当天,人们给店家打电话告知设置错误,店家为什么没有理会?“果小云旗舰店”卖的四川脐橙,为什么公司在广西?

1,一开始出问题的订单,是“果小云旗舰店”复制了店铺x(应店铺要求匿名)的订单数据。4500斤的错误,也来自被复制的店铺。


“果小云旗舰店”并不是故意修改数据,来获得曝光,而是因为借用了错误的数据。如果是炒作,营销,那绝对不会出现电话号码,地址都填错的错误。

可能很多人看到这里,就要骂“果小云旗舰店”抄袭,说事情反转了可这背后还有隐情。

2,在寻求证据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件怪事:


如果“果小云旗舰店”完全复制,那为什么会修改厂家名称,厂址品牌?我想到了一种可能,运营淘宝店的农民,和提供厂家名称的人,并不是同一个人。

3,“果小云旗舰店”背后的公司是怎么回事?

想要卖橘子却没有文化的果农,要想开旗舰店,就要找有公司有文化的人合作,也就是“中介”。但也不排除果农就是那个有公司有文化的人。

“中介”帮助果农,搞定了营业执照,天猫店铺注册一系列的事情。“中介”把其他的商家的数据复制下来,然后修改了涉及他们的东西(厂名,厂址),然后发给了果小云旗舰店的负责人。可“中介”万万没想到,负责店铺的果农连一个简单的数据修改都不会。结果果农直接提交了复制过来的数据,弄了一个乌龙出来。也可能“中介”就是果农。

4,那为什么四川的橘子,要走广西的公司?那是因为在2018年,广西出台了“水果保险政策”。

5,很多好心人在发现“果小云旗舰店”的设置错了之后,给“果小云旗舰店”打电话,实际上他们打错了电话,打给了另一个店铺。

网传抄袭的图片 也是在网上付费下载的。

大众视野里有人在帮果农提高销量,比如华农兄弟。大众视野外,有人为果农开店扫清障碍,比如广西的那些人。有好心人为他们保驾护航,比如打电话告诉店家设置错误的人。有无名英雄,爆出各种资料。有关心关注这些事的人,让阳光洒进黑暗的塔里。

可有些人,生而为人却没做人该做的事情。

关于“果小云旗舰店”店主的身份,淘宝官方的申明中写道:“这家店是店主凑钱开的,一家人得生活都指着它。但现在,这样一个错误让他们生活陷入了不确定。

就算没有“果小云旗舰店”的事情。还有“路人A-”所伤害的“意大狐旗舰店”,“一叶子”,“赣南脐橙”这些店铺。


受害的“意大狐旗舰店”也恢复了。

好消息,在大家的努力和官方的介入下。农民的店恢复了。(如果想要人想要购买,请量力而为。大量下单,很可能出现店家供应不足,请谨慎购买。)

“路人A-”的账号也被封禁。(不是做鬼畜的那个)

还有消息称,官方在整治撸羊毛行为。并已经停止办理恶意投诉的订单

但是这还没有结束。如何从制度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有很多好消息,可并不代表这一切的结束。一个“路人A-”倒下了,还有更多的“路人A-”隐藏在黑暗中。

有人利用冰箱漏洞,获取赔偿金。

利用商家在凌晨的休息时间无法发货,从而获得赔偿金。


还有明知商家不会发货,还要下单。他们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赔偿金。哪怕这种方式会让店铺倒闭!

还有利用国际购的时间差,让商家超时发货,从而获取赔偿。

受害的一叶子客服,一个人一个人发短信,让他们退款。他们直接无视。

我们也不能一棒子打死所有“路人A-”的粉丝。有人在群里指责“路人A-”,却被踢出群。





有人私信我,说是在“路人A-”的粉丝群。验证了我的猜想,这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

被他弄垮的意大狐旗舰店。


这样的店还有很多,这只是其中一个。



他先通过b站视频诱导无知的观众加群,平时在群里发发优惠券拉拢人心。一旦遇到商家犯错,他就会大量下单,并且鼓动群友一起做。他的目的不是占小便宜,而是要高订单量让商家发不了货,一旦商家发不了货,他就进行投诉,然后获得赔偿,赔偿会从店铺的保证金里面进行扣除他的目的是商家的保证金。

一旦店铺保证金扣完,而商家又无法补充的时候,店铺就会倒闭。

这不是薅羊毛,这是用刀杀羊。


原答案:

谢邀 @坂田银时

评价一个人,我们不能看他现在做了什么,还要看他以前做了什么。

“路人A-”是第一次做这种事情吗?被他和他的粉丝薅羊毛的就只有这一家吗?

他曾经利用天猫优惠卷设置错误,买了八瓶可乐,并把这个消息发在了群里。(av66342708

不仅他自己利用商家的优惠活动购买低价零食,还鼓动群员薅羊毛。并且自己亲口承认,大概有一两百人跟随他的脚步薅羊毛。(av69360656

我想,商家知道了他的薅羊毛行为,所以故意延期发货,给他发过期的零食。

利用拼多多的bug,买了300包“泡脚神器”。(av35917487

利用其他商品的bug卷,商家同样给他发了过期的食品。(av58059000

最让我细思极恐的是,他在视频中说了一句“别的都不发了”。

那些不发的商家会怎么样?他就会像今天这样,举报商家,获得平台赔偿,甚至让店铺关门

今天不是他第一次这么做,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他有五百个视频,几乎都是关于薅羊毛的。而每次他薅羊毛都会在群里分享,让更多的人去做。这次只是他薅羊毛生涯中的一件小事。

今天有一只羊死在了大家面前,那么背后就有成千上万只羊在被伤害。

对农民店家下手,他也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了。在他的第一个开箱视频,他就把黑手伸向了“赣南脐橙”。(av18402474

有一次,他以超低价买了1000双筷子,而店家只发了960双,其中还有针对他的“定制版”。(av23989780

这么多筷子,他可能一辈子都用不完。他要这些筷子,是在赌卖家不发货,卖家不发货他就可以拿赔偿金。而卖家的赔偿金过多,店铺就会倒闭。

有些人薅羊毛是贪小便宜,而他却是靠这个获利。大家最多是靠优惠劵拣点便宜,可他是利用bug来获利,利用别人的失误来获利。

今天这件事,就像是一道光照进了黑暗的塔里面,光照之下是罪孽,而光照之外是更多的罪孽。


想要举报的朋友,可以点击视频右上角的三个点,然后进行举报。(我不推荐这么做)

理由可以选择违法违纪。

也可以在他的b站主页点击右上角的三个点。理由三个全选。

ps:我上面标注的av号可以直接点进b站视频。


很多人私信我,说了很多事。

1,关于那些被搞的店铺,受害者有很多。

2,淘宝官方已经注意到这个事情,正在努力。


平台的漏洞,给了他这种人可乘之机。平台的制度建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需要改进。

@淘宝

@天猫

希望这件事,能带来一些改变。也希望这是最后一起这样的事情。

3,“路人A-”的行为和“贪小便宜”的不同。

我们讨伐的是“路人A-”通过恶意下单,恶意投诉,导致店铺被罚款,甚至倒闭。

“路人A-”的行为,与“占小便宜”,“薅羊毛”有些本质不同。他是明知店铺会倒闭还去那么做。

。。。

突然想起,当年我27个粉丝就敢锤一个1000粉的答主,现在我两万粉锤一个将近六十万粉丝的up主。。。


user avatar   chuai-pan-fe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对比一下吧,b站应该城里人多一点

到底谁该瞧不起谁啊?


user avatar   mu-rong-chen-xi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不是撸羊毛,这明明是把羊也宰了喝汤。

这不是货车翻了哄抢货物,这明明是连货车也一起抢了。

这不是钻规则和法律漏洞,这明明就是敲诈勒索,以此牟利!

这种up主为了吸粉牟利,可以大肆煽动,对无冤无仇的果农痛下死手,已经是背离了人之为人的基本良知,恶心坏了,良心坏了!

这种人光是封他一个账号,封他一个微信群,根本不能制止他未来继续行恶。

哪怕在法律森严的现代社会,都可以做出如此卑劣之举,利用人性之阴暗面,瞬间串联上万人,群起行恶,可想而知,此类人的【真实危害性】究竟能有多大。

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每一次国家危难时,率先踊跃去当卖国贼、带路党的,不就是这类人么?

所以,对此类人,不论怎样的声讨和唾弃,都毫不为过!——这不是网络暴力,这就是伸张正义!

为什么要声讨这种up主?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绝不敢保证,自己生平没写错过、将来也不会写错一句话、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

碰到他人的无意疏忽,不是善意提醒,而是大肆煽动,串联哄抢,群起投诉,只为一点蝇头小利,就必欲致他人于死地,这不是反社会人格是什么?

这种人都能混得如鱼得水,啸聚一大群无脑粉丝,和他一起行恶,此情此景,怎不令人不寒而栗?

因此,对这类人的声讨抨击,恰恰就是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公义公道的维护。

至于平台弥补果农损失也好,封禁此up主账号也好,并非是基于对受害者人情和同情,同样也是【有法可依】: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因此,重大误解,合同无效,恶意串通,已然违法!

平台方事后的补救措施固然值得肯定,但是无人性化的机械执行程序,也给了此类人以行恶之空间,

若非此事太过伤天害理,激起全网公愤,想必此人及其党羽,还将继续如鱼得水,继续去敲诈勒索一个个商家。

因此,平台方面必须汲取教训、改进流程,杜绝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方是长久之策。

而对此事件中,本着“法不责众”心态去踊跃参与的“羊毛党”们,只想送一句古话:

刘备: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这是一个戎马生涯征战半生,一生从无屠城/杀俘劣迹、善待功臣故旧的“非典型”开国帝王,临终前对继承人的期待,

并不是让儿子去如何承继遗志争夺天下,如何施展帝王心术去驾驭百官,而仅仅是就是要求他做个对得起良心的好人,和一个最普通父亲对儿子的期望一般无二。

都是受过高等教育、从小被师长教导着,要为国家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为一点皮毛都不算的微薄小利,做了这样的事,真能在午夜梦回之时,觉得无心无愧么?律法之上,更有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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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社会让人生活起来最没有安全感?就是那种你的生活会因为一个小失误而被彻底打入地狱的社会。

淘宝店家所犯的错误,没有伤害到他人的利益,但是毫无疑问,该博主的做法深深伤害到了店家,并让他们彻底感受到了社会中深深的恶意和恐怖。

如果我们不阻止这样的恶意蔓延,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会不会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而前功尽弃,甚至万劫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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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不多说,先放个视频。

https://www.zhihu.com/video/1176066222532349952

做自媒体其实挺难的,不管是直播带货还是专心做内容,自媒体人的辛苦我们都了解。

利用店家操作失误薅羊毛,以此为骄傲甚至带动其他人一起,可能这是他吸粉的一个噱头,但是他的这个动作甚至一句话就能毁了一个家庭。

自媒体人更重要的是要传递一种价值观,如果所有博主都是这样的,那真的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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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讲几句话:


1、店家不是倒闭而是被封禁

2、做出封禁店家决定的是平台,不是群众,不论是围观的还是哄抢的。

3、店家的损失仅限于被封禁,明显错误的订单店家可以通过拒绝完成交易来阻止损失,但是拒绝交易会导致被平台封禁。但不代表店家没有选择

4、个人认为消费者没有任何责任,店家可以通过不履约来挽回损失,但是不履约将导致商誉和封禁的后果当然是要自己承担的。


5、阿里的洗脑能力真的很强……冤有头债有主,谁封禁的店家不应该找谁去吗?

整天炒作这些不烦吗?




明明是平台封禁店家,矛头却指向博主。明明看似在谴责博主,却拼命暗示关注可以薅羊毛。

你们自己体会吧……


整个问题,平台置身事外,博主主动承担责任曝光引流,反倒是薅羊毛群众的成了不无辜的雪花压死骆驼的稻草。

他们要收到几吨的橘子也就罢了……但是,你用脚趾头想一下,这可能吗?


user avatar   si-tang-l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位不是很喜欢利用规则么?

还把自己老娘拉出来挡刀。

恶 人 恶 治 嘛

那就盯着他 所 有 的 视 频所 有 可 能 造成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问题,一个个的给B站投诉。

B站投诉完直接抄送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开了马甲就接着盯着投诉,开一个盯一个。


什么时候 诚 心 承 认 自 己 错 了,什么时候 结 束


一个炼铜的玩意和B站某高层是说不清的不知道是不是什么PY关系最后躲过去了,

不能这个又刚好和某个总监有说不清的不知道是不是什么PY的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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