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很简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2018年2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而我们通过检索案例会发现,确实会有一些这样的案例,但一般是两类:
1、特殊类招生。也就是包括高水平运动员和音美类等在内的招生,这是因为此类招生的特点是:专业成绩+考试成绩=总成绩。而总成绩的得出有一个换算过程,换算机制不同自然得出来的结果不同,最后也会影响到录取结果。
那么,又可否诉请补发录取通知呢?
2、普通文化招生的特殊专业要求。那么就是在特殊专业设定了一些体格在内的要求,是否设定了不合理的限制,在涉嫌歧视的情况下,从而会因此挡住求知的门槛?这一问题已经通过减少这方面的限制,规范高考体检等方式的得到了解决。
而我们现在看到的国家专项录取,则同特殊类招生类似。在获得了录取资格的情况下,却因为不合意的规定而丧失了。我们通过之前的诉讼,也能为我们解决类似录取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在程蕴诉清华大学案中,法院提出了这样的看法:
一审法院认为,除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外,教育部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制发了《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等,也是2016年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应依据的规则。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各高校要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同时,高校应有权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及能力等具体情况,在不违背国家关于教育考试法律、政策的情况下,自行制定更为细化的招生简章,对设置专业、录取人数、录取方式及条件等事项做更为详尽的规定。因此,符合法律、政策、经过有权机关审核并以有效方式公示的清华大学招生章程和清华美院招生简章是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中,对考生是否符合录取条件进行衡量的具体依据。
也就是说,高校的简章是具体的依据,但支撑其成为具体依据的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年教育部主管机构的规定。
那我们可以看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严格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办法。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要求执行,在本科一批前开始投档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有关省份,国家专项计划在本科批次前开始投档录取,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应通过多次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录取或调整至有合格生源的省份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应适当降分录取。公安类等对考生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
我们可以看到对国家专项的要求只有一点:不低于本科批次录取分数线,例如北京大学则不低于第一批次,而第二批次的院校则自然是不低于第二批次。在未满足的情况下,乃至于可以进入征集志愿或是调整。那么也就是说,只要上了批次线,在从高到低排序的情况下,就有机会经由国家专项计划录取。
而由教育部审核批准的北京大学招生章程是这么规定的: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以公示的优惠政策为准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非通用语种、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双学籍”飞行员、定向生、“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国际学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那么对于国家专项的招生,很惊讶,包括高校专项自主招生都有对应的简章,但是国家专项并没有出台。这是因为国家专项的招生就是简单的名额单列,没有过多的要求,直接参照了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因此有一点毫无疑问:在极端特殊情况下(无人报考),通过国家专项计划,确实会出现只要达到一本线/二本线,就可以被对应批次的院校提档。但是提档不代表被录取。
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接着看河南省的高招规定:
34.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将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高校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与国家和我省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我省规定为准。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也就是说,按规定符合要求,必须被提档,但是基于高校的招生自主权,是被认为在有据可查的情况下,有自行退档不录取的权利,但要说明理由,并且会有省招办来进行监督。
我们可以假设:高考状元小明在社交媒体发言说A大是个辣鸡学校,但我就是要报名,看你要录不录我。结果A大在提档后拒绝了小明,并附理由:小明名字太普通,人太丑我们不喜欢。但此时基于法律法规并没有此规定,小明所在省招生办提出了异议,并督促A大录取。那么如果A大还是不录取,就可以通过信访或是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来解决问题。
至于告谁很简单,谁负责谁被告,也就是以高等学校招生单位为被告。而如果从不作为行政的角度出发,则应当也可以让教育行政机构喝上一壶了。
那么,这个问题也迎刃而解了。至于高校自治的空间限度于何处,分数过低钻了空子却被认为是“为了你好”,最后的结果如何,若是进了法院,还有赖“法律的国王”去界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