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距是比出来的。
1985年,为了应对妇女自我意识不断提升的现实,台湾省对《中华民国民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以便照顾妇女的权益,以下是修改后的部分条款:
第一千零二条: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赘夫以妻之住所为住所。但约定夫以妻只住所为住所、或妻以赘夫之住所为住所,从其约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夫对于妻之原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但收取之孳息,于支付家庭生活费用及联合财产管理费用后,如有剩余,其所有权仍归属于妻。
第一千零二十条:夫对于妻之原有财产为处分时,应得妻之同意。但为管理上所必要之处分,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两愿离婚后,关于子女之监护,由夫任之。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判决离婚者,关于子女之监护,适用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之规定。但法院得为其子女之利益,酌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之。父母对于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权利时,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负担义务时,由有能力者负担之。
简单概括就是:妻子未经丈夫允许私自搬出去住算违法;婚后财产由丈夫管理;对子女行使权利意见不一致时,遵从父亲意见;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权由丈夫行使。
这是1985年的法律......
到1999年,台湾女性权利运动获得了巨大成果,法律终于规定:夫妻结婚时,可以保有各自的本姓,妻子不必再冠夫姓;夫妻之住所,由双方共同协议决定,不再以夫之住所为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相当;女性离婚之后,不必再等半年才得结婚。但有关夫妻财产制的问题,仍在协商之中。
所以,新中国女性权利是怎么来的,妇女能顶半边天是怎么回事,能理解了吧?
太子爷的女人, 蒋公两个孙子的妈,说弄死就弄死,一点波澜没有。
张团长第二个老婆,被直接打死,张团长也就在牢里意思了一下。之后第三任抗战八年之妻,一到胜利就换了,没任何人表示谴责,反而纷纷祝贺新婚。
一九三三年五月一日《申报》曾载“溥仪弟妇恋奸案”的新闻,说溥仪堂弟妇和厨工携款从长春逃到烟台,被烟台公安局发觉后,将厨工处徒刑一年,女方由夫家领回管束。对此鲁迅写到:【溥仪的弟媳妇跟着一位厨司务,卷了三万多元逃走了。于是中国的法庭把她缉获归案,判定“交还夫家管束”。满洲国虽然“伪”,夫权是不“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