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要负责。
虽说麋芳早年抛弃了彭城相的职务,跟着刘备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但刘备后来发达了也没有亏待他,任命他为南郡太守。当时关羽也不过是区区襄阳太守,而麋芳的职务是和他平级的,待遇可想而知。
但是麋芳并没有安分守己。
实际上,
早在关羽还在南郡,没有出师北上的时候,麋芳就已经和孙权暗通款曲了:
《吴录》:初,南郡城中失火,颇焚烧军器。羽以责芳,芳内畏惧,权闻而诱之,芳潜相和。及蒙攻之,乃以牛酒出降。
关羽北伐,麋芳、士仁负责军资接济,因为和关羽的私人恩怨而不尽力相救:
《关羽传》:又南郡太守麋芳在江陵,将军士仁屯公安,素皆嫌羽轻己。自羽之出军,芳、仁供给军资,不悉相救。羽言“还当治之”,芳、仁咸怀惧不安。
这就很不识大体了,和关羽有什么私人恩怨私下解决,拿国家大事开什么玩笑?想当初李典和张辽有杀亲之仇,合肥之战也没见李典因为这事在背后捅张辽刀子。
关羽的粮草需求激增,实际上是因为俘获了于禁七军的关系,一下子多出了三万多人,粮草供应会出现问题并不奇怪:
《吴主传》:会汉水暴起,羽以舟兵尽虏禁等步骑三万送江陵,惟城未拔。
紧接着才出现了《吴书》里所记载的关羽“擅取湘关米”的问题。
实际上,
湘关的记载应属于《吴书》伪证,
有关问题在我的文章中已有所考辨,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移步一观:
最后说说麋芳坚守的问题,
实际上,
即便是在关羽挥师北上的条件下,如果麋芳、士仁坚守不降,吕蒙也照样打不下荆州,有几件事就很能说明问题:
《吕蒙传》:羽果信之,稍撤兵以赴樊。
这是发生在吕蒙称病、陆逊代守之后的事,关羽对此的态度是【稍撤兵】,可见荆州防务并不是完全空虚。“稍”字固然存在“逐渐”和“少许”两义的争议,我这里站“少许”说,是因为考虑到关羽调兵北上应该是发生在该年10月份(否则孙权不至于等到闰10月才动兵,且8月份水淹七军之后,吕蒙托病、陆逊传信、关羽调兵,来来去去都会花费漫长的时间),而这时前线战况已经吃紧,关羽既然决意调兵,断无令其从容北上的道理,且如果是“渐渐抽兵”,每次只来一小部分的话,对于大局的意义也就小了很多,关羽应该不至于如此:
《吕蒙传》:蒙至寻阳,尽伏其精兵舳舻中,使白衣摇橹,作商贾人服,昼夜兼行,至羽所置江边屯候,尽收缚之,是故羽不闻知,遂至南郡。
对比215年吕蒙偷袭荆南三郡的事实来看,这次偷袭,吕蒙花的气力明显大得多,还弄出个白衣渡江,而这次关羽甚至还不在南郡,可见吕蒙连留守荆州的备兵也不想惊动:
《吴书》:将军士仁在公安拒守,蒙令虞翻说之。翻至城门,谓守者曰:“吾欲与汝将军语。”仁不肯相见。乃为书曰:“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知得知失,可与为人,知存知亡,足别吉凶。大军之行,斥候不及施,烽火不及举,此非天命,必有内应。将军不先见时,时至又不应之,独守萦带之城而不降,死战则毁宗灭祀,为天下讥笑。吕虎威欲径到南郡,断绝陆道,生路一塞,案其地形,将军为在箕舌上耳,奔走不得免,降则失义,窃为将军不安,幸熟思焉。”仁得书,流涕而降。
纵观吕蒙两次偷袭,前后六个郡,只向其中三个郡派出过舌辩之士:一次是面对零陵太守郝普,一次是对公安将军士仁,再有就是对南郡太守麋芳。如果吕蒙能在短期内攻克公安、南郡,肯定就直接像袭取另外三个郡一样直接招呼了,根本不会多此一举。这也足证当时公安、南郡尚有一定抵抗力量。
再来说说麋芳的南郡,
实际上,
如果麋芳坚守,凭着南郡的城防,吕蒙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攻下南郡的,因为南郡是关羽加固过的坚城:
《水经注》:(江陵)旧城,关羽所筑,羽北围曹仁,吕蒙袭而据之。羽曰:“此城吾所筑,不可攻也。”乃引而退。
《董昭传》:且羽为人强梁,自恃二城守固,必不速退。
南郡有多坚固?那城防是连关羽自己都怕的,而且他也坚信南郡不会轻易被攻克。
胡三省也评论说:
“羽虽见权书,自恃江陵、公安守固,非权旦夕可拔 。”
且南郡城中犹有敢战之人,如果麋芳没有那么快倒戈投诚,背水一战,犹未可知:
《虞翻传》:后蒙举军西上,南郡太守麋芳开城出降。蒙未据郡城而作乐沙上,翻谓蒙曰:“今区区一心者麋将军也,城中之人岂可尽信,何不急入城持其管籥乎?”蒙即从之。时城中有伏计,赖翻谋不行。
不仅南郡城中有敢战之士,就连沦为敌占区的零陵也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零陵习珍和武陵樊胄就曾在此不久后反抗孙权,并以零陵七县之众威胁到北部武陵郡的安危,萤火之光几成燎原之势,最后还是孙权派了潘濬率领五千士卒才镇压下来,试想如果麋芳、士仁坚守不降,加上如此忠志之士襄助,荆州岂能轻易易主?
《襄阳耆旧记》:刘备以习珍为零陵北部都尉,加裨将军。孙权杀关羽, 诸县响应。欲保城不降, 珍弟曰:“驱甚崩之民, 当乘胜之敌, 甲不坚密, 士不素精, 难以成功。不如暂屈节于彼,然后立大效以报汉室也。”珍从之。乃阴约樊胄等举兵,为权所破。珍举七县,自号邵陵太守,屯校夷界以事蜀。”
《江表传》:武陵部从事樊伷诱导诸夷,图以武陵属刘备。
《襄阳耆旧记》:孙权遣潘濬讨珍, 所至皆下, 唯珍所部数百人登山自将。濬数书喻使降, 不答。濬单将左右, 自到山下,求与交语。珍遂谓曰:“我必为汉鬼, 不为吴臣, 不可逼也 。”因引射濬,濬还。濬攻珍, 围守月余,粮箭皆尽,珍谓群下曰:“珍受汉中王厚恩,不得不报之以死;诸君何为者!”即仗剑自裁。
且吴军攻城能力乏善可陈,当年袭取荆南三郡,就曾经被零陵太守郝普以一两千人的兵力遏于零陵而不能进,以致刘备有足够的时间亲自提兵赶回荆州。后来吴将诸葛恪又以20万兵力进攻魏国仅有3000兵力的合肥新城,连攻三月不克。关羽在南郡经营多年,城防固若金汤,以吕蒙这样和诸葛恪不相伯仲的能力,加之当时能动用的兵力不过四五万,如果麋芳坚守不降,吕蒙想打下南郡,简直是痴人说梦:
《吴主传》:权住陆口,为诸军节度。蒙到,二郡皆服,惟零陵太守郝普未下。会备到公安,使关羽将三万兵至益阳,权乃召蒙等使还助肃。蒙使人诱普,普降,尽得三郡将守。
《诸葛恪传》:(恪)于是违众出军,大发州郡二十万众,百姓骚动,始失人心。
《魏略》:及诸葛恪围城,特与将军乐方等三军众合有三千人,吏兵疾病及战死者过半,而恪起土山急攻,城将陷,不可护。特乃谓吴人曰:“今我无心复战也。然魏法,被攻过百日而救不至者,虽降,家不坐也。自受敌以来,已九十馀日矣。此城中本有四千馀人,而战死者已过半,城虽陷,尚有半人不欲降,我当还为相语之,条名别善恶,明日早送名,且持我印绶去以为信。”乃投其印绶以与之。
而东吴在兵不血刃的情况下获得的南郡城,也为后来东吴西线战场抵御曹丕入侵,为朱然在外援无功的条件下,以五千士卒悍然对峙魏国精锐长达六个月之久,最终顺利解围,获取“名震敌国”之成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朱然传》:魏遣曹真、夏侯尚、张郃等攻江陵,魏文帝自住宛,为其势援,连屯围城。权遣将军孙盛督万人备州上,立围坞,为然外救。郃渡兵攻盛,盛不能拒,即时却退,郃据州上围守,然中外断绝。权遣潘璋、杨粲等解围而围不解。时然城中兵多肿病,堪战者裁五千人。真等起土山,凿地道,立楼橹临城,弓矢雨注,将士皆失色,然晏如而无恐意,方厉吏士,伺间隙攻破两屯。魏攻围然凡六月日,未退。江陵令姚泰领兵备城北门,见外兵盛,城中人少,谷食欲尽,因与敌交通,谋为内应。垂发,事觉,然治戮泰。尚等不能克,乃徹攻退还。由是然名震于敌国,改封当阳侯。
《吴录》:曹真、夏侯尚等围朱然于江陵,又分据中州,瑾以大兵为之救援。瑾性弘缓,推道理,任计画,无应卒倚伏之术,兵久不解,权以此望之。及春水生,潘璋等作水城于上流,瑾进攻浮桥,真等退走。虽无大勋,亦以全师保境为功。
而麋芳,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把一座坚城拱手让给了孙权,试想麋芳后来听到朱然凭着南郡城创下如此丰功伟绩,怕是连肠子都悔青了吧?
也不枉后来虞翻说他“当闭反开,当开反闭”,
当了投降派,还到东吴院子里耍威风,真是直把杭州作汴州~
这样的小人,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